新疆乌苏市人民法院:“沉默”构成欺诈 车行被判退还款项并支付惩罚性赔偿

随着二手车消费市场持续升温,二手车交易纠纷逐年增多,其中经营者刻意隐瞒车辆重大事故等车况信息售卖车辆而引发的欺诈类案件尤为典型。为规范二手车经营行为,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新疆塔城地区乌苏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二手车买卖合同纠纷案,以司法裁判明确二手车经营者的信息披露义务,为二手车交易市场划定法治红线。

2024年11月,原告从被告某车行购买二手哈弗车一辆,当日交付并过户。后原告通过“查博士”平台查询到该车于2018年4月发生重大保险事故,且有多次理赔记录。2025年5月经鉴定确认,该车属于重大事故车。原告认为在车辆交易中被告故意隐瞒车辆真实状况,遂诉至乌苏市人民法院撤销《车辆转让协议书》、返还购车款43500元、三倍惩罚性赔偿及维修费、加油费、鉴定费等,共计183840元。

法院认为,被告作为专业二手车经营者,经营多年且具备全面检测能力,却未对涉案车辆进行任何检测,也未将重大保险事故信息告知原告,致使原告在误认车辆无重大问题的前提下作出购买决定,该行为已构成欺诈。综合考量车行过错程度、经营行为性质、案件实际情况,法院认定原告主张三倍惩罚性赔偿标准过高,酌情调整赔偿比例,判决撤销原告与被告车行签订的《车辆转让协议书》,返还原告购车款43500元并向原告支付一倍车辆价款的赔偿金,共计43500元。

法官说法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时,负有真实、全面告知的义务。车辆是否发生过重大事故,直接影响其安全性能与市场价值,属于消费者决定购买的关键信息。二手车经营者明知或应知此类信息而隐瞒,使消费者陷入错误认知并作出购买意思表示,即构成欺诈,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惩罚性赔偿旨在惩戒恶意欺诈,但法院可根据过错情节、行为性质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本案既警示经营者应依法诚信经营、主动检测并披露车辆重要信息,也提醒消费者购车后可通过专业平台查询保险记录,一旦发现隐瞒问题,应依法保留证据并积极维权。(沈建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