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疆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尼勒克县人民检察院依托内部线索移送协作机制,高效办结一起未成年被害人司法救助案,7个工作日内将1万元救助金发放到位,以“检察为民”的实际行动传递司法温度。

敏锐察觉线索,内部协作破局
小依是一起刑事案件的未成年被害人,案发后身心受到严重伤害,需持续进行心理干预治疗。因其父亲离世、母亲改嫁,小依一直由年事已高的伯父抚养。伯父家庭收入微薄,无力承担高额的治疗费用,生活陷入困境。
在办理该起刑事案件过程中,尼勒克县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的承办检察官敏锐察觉到小依的困难情况符合司法救助条件。为打破部门壁垒,尼勒克县人民检察院依托内部线索移送协作机制,迅速将案件材料移送至负责司法救助的控告申诉检察部门。
开启绿色通道,高效救助解困
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受理线索后,承办检察官变“坐等申请”为“主动出击”,通过实地走访申请人家庭及村委会,全面核查其监护状况与家庭收入情况。经严格审查认定,小依属于检察机关司法救助的重点对象,该院依法依职权迅速启动救助程序。
针对未成年被害人的特殊处境,尼勒克县人民检察院第一时间开启司法救助“绿色通道”,坚持优先受理、优先审查、优先审批原则。在受理后短短7个工作日内,1万元救助金便发放到位,明确专项用于小依的心理康复治疗及后续生活支出。
“这1万元是孩子心理治疗的希望!这么快就拿到手,我们心里踏实多了。”救助金到账那一刻,小依的伯父激动地表示。该案的办理不仅缓解了当事人的燃眉之急,更彰显了检察机关在保障民生中的积极作用。

深化检护民生,传递法治温暖
该案是尼勒克县人民检察院深化司法救助工作、落实“检护民生”专项行动的一个缩影。下一步,尼勒克县人民检察院将继续把未成年人等特殊群体作为司法救助重点,以更实举措传递检察温度,让“受伤”的花朵在司法阳光下重新绽放,努力让每一名符合条件的当事人都能及时感受到法治的力量。
检察官说
司法救助是检察机关依据《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试行)》等规定,对遭受犯罪侵害或民事侵权,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当事人,由检察机关给予辅助性救助的制度。这项制度体现了国家司法关怀,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民生的重要举措。
一、司法救助的申请条件
根据《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试行)》第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司法救助:
(一)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重伤或者严重残疾,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二)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危及生命,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
(三)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死,依靠其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或者其赡养、扶养、抚养的其他人,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四)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五)举报人、证人、鉴定人因举报、作证、鉴定受到打击报复,致使人身受到伤害或者财产受到重大损失,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六)因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七)人民检察院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救助的其他情形。
对于未成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检察机关依职权主动启动救助程序,做到“应救尽救”。
二、申请司法救助应当提交的材料
(一)国家司法救助申请书,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①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有效联系方式;
②其他当事人的基本信息;
③申请救助的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
(二)身份证明,包括:
①自然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能够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
②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应当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
(三)证明材料:
①证明申请人因案件导致生活困难的相关证明(如低保证明、残疾证、疾病诊断证明、医疗费用票据等);
②该案件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作出的全部法律文书;
③检察机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荷兰·阿克木哈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