梓潼公安:酒后滋事6人被拘 冲动行为必受“刑”

近日,四川省梓潼县公安局快速处置一起酒后寻衅滋事案件,依法对6名涉案人员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

案情回顾:

近日,梓潼县城区某 KTV 门口发生一起寻衅滋事刑事案件,辖区派出所接到群众报警,称现场有多人打架冲突、纠缠撕扯,场面混乱,严重影响周边公共秩序。

接警后,值班民辅警迅速赶赴现场处置。经调查核实,事件起因系男子王某在KTV门口与一名过路女子发生身体碰撞。本是一件可以道歉化解的微小琐事,但王某酒后态度蛮横、拒不礼让,与女子同行人员发生激烈口角争执。

争执过程中双方情绪持续升级,从言语冲突迅速演变为肢体拉扯、打架斗殴,造成现场秩序混乱,围观群众聚集,严重扰乱公共场所正常秩序,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经梓潼公安依法调查认定,王某等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构成寻衅滋事罪,该案件已依法立为刑事案件办理,相关涉案人员已被依法刑事拘留。

梓潼公安始终坚持对酒后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违法行为零容忍、严打击。下一步,梓潼公安将持续推进夏季治安打击整治百日攻坚行动,紧盯KTV、夜市、商圈等重点场所和夜间重点时段,加大巡逻防控与清查整治力度,对酒后滋事、打架斗殴、寻衅滋事等各类违法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严惩一起,全力净化社会治安环境,守护群众夜间平安。

警方提醒:

“寻衅滋事罪”的定义:寻衅滋事罪是指行为人实施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等行为,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了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损害结果,从而构成的犯罪。

构成“寻衅滋事”的行为有哪些?常见的涉嫌构成寻衅滋事的行为主要有:

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2.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寻衅滋事”行为将受什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或者随意殴打他人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无故侵扰他人、扰乱社会秩序的寻衅滋事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