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既坚守了法律的刚性,又传递了司法的善意,把一场邻里纠纷从法庭搬回了院坝,真正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2026年6月25日,在湖北省恩施州巴东县检察院就一起故意毁坏财物案召开的公开听证会上,听证员李在俊深有感触地评价道。
2025年11月,谭某甲在村内散养山羊时,发现村民向某、谭某乙的绿茶树上长满了杂草、藤蔓,为方便羊群啃食,谭某甲在未与两名茶树主人沟通的情况下,多次擅自砍伐茶树。经鉴定,谭某甲毁坏向某茶树109丛,价值25364元;毁坏谭某乙茶树92丛,价值4380元。涉案金额较大,已达到故意毁坏财物罪追诉标准。
案发后,在公安机关的主持下,双方达成刑事和解。经多方沟通劝解,谭某甲深刻认识到自身行为的违法性,当场向被害人诚恳致歉,并全额赔付二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被害人也感念邻里情谊,自愿出具谅解书,还分别向谭某甲退还了2000元赔偿款。
案件移送至巴东县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双方虽然在民事赔偿上达成了和解,但刑事案件的“法结”尚未真正解开。
在召开公开听证会前,承办检察官主动将办公桌“搬”到了村里。检察官实地勘查了茶园,仔细核实了茶树受损的真实情况;随后,又分别与二被害人、村委会干部以及周边村民进行深入交谈。通过走访,检察官全面掌握了双方平时的邻里关系、案发的前因后果以及谭某甲事后的悔罪表现。
6月25日,巴东县检察院依法召开了公开听证会。听证会上,承办检察官结合前期走访掌握的村情民意,向听证员、人民监督员全面阐述了案件事实与处理意见。人民监督员与听证员结合案情,从法律适用、社会效果、邻里治理等多个维度展开充分讨论并独立发表了评议意见。经集体评议,与会人员一致同意对谭某甲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不起诉不等于不担责,但也绝不意味着必须‘一罚了之’。”在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后,案件随之进入行刑反向衔接的“二次审查”环节。核心聚焦于:是否还需要对谭某甲给予行政处罚?
承办检察官严格贯彻“过罚相当”原则,对处罚的必要性进行了审慎评估。经审查认为,谭某甲的违法情节轻微,且案发后已与被害人达成和解,积极履行了赔偿义务并取得谅解。根据《人民检察院行刑反向衔接工作指引》相关规定,建议不再给予谭某甲行政处罚。最终,检察机关依法决定不提出行政处罚检察意见,作终结审查处理。(高园林 蒋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