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发布反诈典型案例

为深入推进反电信网络诈骗法治宣传,发挥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集中发布两起电诈及其关联犯罪典型案例,旨在以案释法、以案示警。

王某等人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

基本案情

2024年6月至2024年7月期间,被害人叶某被他人以网上投资为名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分子以网上投资注资为由,让被害人在线下珠宝店购买黄金后邮寄到指定地点,谎称待收到黄金后将代被害人在虚假投资平台注资,但该平台系由犯罪分子实际操控的虚假投资平台,根本无法提现。

被害人叶某某按照犯罪分子的要求,购买黄金后寄往湖北省宜昌市某快递点、广东省东莞市某酒店、河北省保定市某指定地点,后由被告人王某等人按上家指示转移。2024年6月26日至28日期间,被害人叶某多次邮寄黄金共计1500余克,价值95万余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等人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其中,被告人王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金额超过50万元,且给被害人造成的损失超过25万元,属于情节严重。鉴于被告人王某等人系接受他人安排转移犯罪所得,系从犯,且分别具有自首、积极退缴违法所得、自愿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对被告人王某等人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至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至一万五千元的刑罚,并依法追缴违法所得。

典型意义

传统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案件多见于网络刷单、贷款、投资、冒充客户等领域,取得非法财物的手段主要是转账。现犯罪分子认识到黄金具有高价值、易流转、匿名性、难溯源等特征,将贪婪之手伸向黄金领域,本案便是以黄金代替诈骗资金的典型案件。

该类案件犯罪手段新颖,犯罪行为隐蔽,犯罪团伙已逐步专业化、职业化,严重侵害了公民财产安全,扰乱了黄金交易市场秩序。本案对被告人依法惩处,有效揭露了黄金投资的骗局真相,让社会公众认识到新型诈骗行为,防止陷入骗局;同时提高了社会公众特别是无业人员兼职时的防备心理,切莫因贪图小额佣金而代收快递转移黄金,进而沦为犯罪分子的“工具人”和黑灰产的帮凶。

王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

基本案情

2025年4月初,被告人王某在境外聊天软件接受上家安排的取现任务,并约定以取现金额按比例提成作为获利,王某同时需事先在境外软件上将保证金通过U币方式转给上家。

2025年4月初,王某多次通过交纳保证金、接受派单任务的方式,在达州、巴中、重庆等地多次收取被害人殷某等人的被骗资金48万余元,获利2万余元。被告人王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其亲属自愿缴纳10万余元,用于退赔被害人损失。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明知系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综合考虑被告人王某系从犯,且具有坦白、积极退缴违法所得、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对其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系精准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典型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数额达到50万元以上,且具有多次实施掩饰、隐瞒行为的、拒不配合财物追缴致使赃款赃物无法追缴的、造成损失二十五万元以上的等情形,可认定为“情节严重”,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中,被告人王某多次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行为,涉案金额高达48万余元,基本接近“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但被告人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真诚悔罪,主动超额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故依法酌情对其从宽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