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治网四川讯 道路交通出行,安全与责任并行。驾驶人上路行驶,难免遭遇突发意外,事故一旦发生,及时报警、抢救伤者、保护现场、配合调查,是每一位交通参与者的法定责任与义务。但仍有少数人心存侥幸,妄图通过肇事逃逸逃避追责、规避赔偿,殊不知一念逃避、错上加错,最终只会自食恶果,承担更严厉的法律代价。

自百日攻坚行动开展以来,四川省岳池县公安局紧盯各类交通违法行为,严打交通肇事逃逸等恶劣行为,全力守护辖区道路交通安全秩序。近日,普安派出所成功侦破一起电动车交通肇事逃逸案,违法行为人陈某某因肇事逃逸,被公安机关依法处以行政拘留3日、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突发事故老人倒地 肇事者仓皇逃逸
2026年5月3日6时许,岳池县公安局普安派出所接到群众紧急报警,称广武路齐福镇水口店村路段,一名七旬老人倒地受伤,情况不明。
警情就是命令,为最大限度保障伤者生命安全,副所长李建军立即带领民警宋韬、胡希涛火速赶赴现场,第一时间联动120急救人员到场处置。抵达现场后,民警一边全力协助医护人员救治伤者朱大爷,一边迅速开展现场勘查、痕迹排查与周边走访取证。
经民警细致研判,锁定事故发生于当日5时30分左右。事发时天色未亮、路面视线较差,一名60岁左右、身着黑色上衣的男子,驾驶两轮电动车不慎将行人朱大爷撞倒。令人愤慨的是,肇事者未对伤者施救、未留存现场,而是趁现场无监控、无目击群众的空档,驾车逃离现场。

抽丝剥茧细致排查 嫌疑人主动投案
该案无监控佐证、无目击证人,线索极其匮乏,给案件侦办带来极大阻力。但办案民警并未轻言放弃,秉持“不漏一丝线索、不放一起逃逸”的攻坚态度,以事发路段为中心,逐段追溯车辆行驶轨迹,逐户开展走访排查,层层缩小排查范围,精准锁定普安镇普光寺村村民陈某某具有重大肇事嫌疑。
在公安机关强大的侦查攻势与法律震慑下,5月6日,违法行为人陈某某主动到普安派出所投案自首,如实供述了自己肇事逃逸的全部违法事实。
经查,5月3日5时30分许,陈某某驾驶两轮电动车途经事发路段,因视线不良、预判不足,发现前方行人朱大爷时紧急刹车,但避让不及将老人撞倒,其本人也不慎摔倒。事发后,陈某某因惧怕承担高额医疗费用、承担事故责任,心生畏罪逃避心理,不顾倒地受伤的老人,擅自驾车逃离事故现场。
逃逸后的日子里,陈某某终日被恐惧与愧疚裹挟、备受心理煎熬。在公安机关摸排调查期间,其深刻认识到自身错误,最终主动选择投案自首,诚恳悔过认错。

真诚悔过 积极补救 依法从轻作出处罚
案件办理过程中,陈某某悔错态度诚恳、认罪认罚,主动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取证,全程如实供述违法事实。同时,其积极主动对接伤者家属,全力配合伤者后续治疗,主动协商赔偿事宜,尽最大努力弥补事故造成的损害。
经过多次沟通协商,6月10日,陈某某与伤者及家属顺利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取得对方充分谅解,最大程度挽回了社会影响。
综合其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违法行为、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主观恶性较小等法定、酌定从轻情节,结合案件实际情况,依据相关法律法规,6月12日,岳池县公安局依法对陈某某作出行政拘留3日、罚款1000元的从轻行政处罚。
警方普法提醒 知责担责拒绝逃逸
交通肇事逃逸,是典型的错上加错、罚上加罚的违法行为。事故本身的责任可依法划分、损失可依规弥补,但逃逸行为只会彻底加重违法代价,不仅会面临更重的行政处罚,若造成严重后果,还将涉嫌刑事犯罪,承担刑事责任,留下终身违法记录。
在此,岳池公安郑重提醒广大交通参与者:
1.遇事不逃、有责必担。发生交通事故后,无论事故大小、损失轻重,务必第一时间报警、救助伤者、保护事故现场,主动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处置,切勿心存侥幸肇事逃逸。
2.防范风险、提前保障。电动车已成为日常高频代步工具,广大电动车驾驶人应主动购买非机动车保险,有效分担出行风险,为自己和他人的出行安全筑牢保障,妥善应对突发事故纠纷。
守法出行是底线,遇事担当是本分。百日攻坚行动期间,公安交管部门将持续从严查处各类交通违法行为,坚决打击肇事逃逸行为,全力维护安全、有序、畅通的道路交通环境。
(供稿:岳池县公安局普安派出所 作者:汪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