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霍城县人民法院:行车纠纷动手伤人致人轻伤二级 赔偿谅解获缓刑

道路通行琐事最易引发一时意气之争,一时的冲动过激行为,轻则产生民事纠纷,重则触犯刑法、酿成刑事案件。近日,新疆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霍城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乡间道路通行纠纷引发的故意伤害案件。被告人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法院综合全案情节,依法对其适用缓刑,实现了法理相融、罚教并举的良好效果。

2025年10月7日晚21时许,在某村道路上,被害人张某驾驶大型货车通行时不慎偏离车道,占用了被告人马某两轮电动车的通行区域,这一通行中的小意外引发马某强烈不满,一时情绪上头,随即驾驶电动车将行驶中的货车强行拦停,并徒手挥拳殴打张某,造成张某牙齿外伤缺失。经公安机关物证鉴定室依法鉴定,被害人张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26年6月,公诉机关依法向霍城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案件审理阶段,被害人张某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主张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多项经济损失,维权诉求明确。

为从根源化解矛盾、彻底修复当事人关系,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第一时间组织双方开展庭前民事赔偿调解工作,耐心释法明理、居中协调。但因双方对赔偿金额争议较大,各持己见、难以达成共识,庭前调解最终未能成功,案件依照法定程序按期开庭审理。

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人马某当庭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深刻剖析自身冲动行为的错误,清晰认识到过激伤人行为的违法性与危害性,全程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诚恳,主动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承办法官综合研判全案案情,认为本案系日常通行引发的偶发民间纠纷,并非蓄意报复、恶性犯罪,当事人之间无深层积怨,仍有调解化解、修复矛盾的空间。为避免双方矛盾持续激化、真正实现案结事了,法官再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在法官耐心细致的劝导沟通下,双方放下对立情绪、摒弃分歧。马某主动提出一次性赔偿7万元,全额弥补被害人各项经济损失,该赔偿方案获得张某认可并出具书面谅解,双方当场自愿签订调解协议,马某足额履行全部赔偿款项,双方矛盾彻底化解、握手言和。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马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被害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刑事处罚。结合全案情节,被告人马某案发后如实供述罪行,构成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其全程自愿认罪认罚,真诚悔过,且取得被害人书面谅解,有效弥补损害、修复社会关系。综合考量其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社会危害性,本着宽严相济、惩教结合的刑事司法原则,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法判决被告人马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本案的妥善审结,是霍城县人民法院践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坚持实质化解矛盾的生动实践。既严格依法惩治违法犯罪,守住司法底线,又通过柔性调解最大限度修复社会关系,让当事人感受到司法温度。下一步,霍城县人民法院将持续秉持“罚教并举、以案育人”的工作理念,在依法办案的同时做好普法教育,引导群众遇事冷静理性、摒弃冲动行事,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从源头减少民间纠纷升级,切实维护辖区和谐稳定。(马小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