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额敏县人民法院:未成年人骑行分心致十级伤残 这份交通安全警示请收好

暑期已至,未成年人违规骑行电动车的问题频发。骑行途中玩手机、手持物品等行为,暗藏重大交通安全隐患。近日,新疆塔城地区额敏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未成年人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为广大青少年及家长敲响交通安全警钟。

2024年4月,15岁少年王某驾驶二轮电动车出行。骑行期间,因低头玩手机、注意力分散,不慎追尾陈某停放的轮式拖拉机,造成自身重伤、车辆损坏。经专业机构鉴定,王某伤情构成十级伤残。

交警部门认定,王某未满16周岁,违规驾驶电动自行车,且骑行时手持手机分心驾驶,追尾停靠在路边的拖拉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承担事故主要责任;陈某在设有禁停标志的路段违规停车,妨碍道路正常通行,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双方就赔偿事宜多次协商未果,王某及其法定代理人起诉至额敏县人民法院,要求陈某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8.46万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查明案件事实,考虑到双方对责任划分无异议,且案件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秉持调解优先、情理兼顾的原则开展调解工作。

承办法官一方面向王某及其父母释明法律规定,明确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骑行中持物的违法性及监护人应承担的监护责任;另一方面向陈某阐明违规停车的违法性及后果,虽非主动碰撞方,但违法占道妨碍通行,也应依据法律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最终,经过承办法官多次耐心调解,双方达成一致调解协议,约定陈某分期向王某赔付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共计8.55万元。

法官说法

暑期交通安全不容忽视,针对未成年人、家长及车辆驾驶人,特此作出安全警示:

致广大未成年人:分心骑行一瞬间,终身伤痛一辈子。骑行电动车低头玩手机极易引发事故,片刻分神或将抱憾终身。法律明确规定未满16周岁不得骑行电动自行车,日常出行务必放下手机、专注路况,杜绝侥幸心理。

致全体家长:严把车辆钥匙关,恪尽监护安全责。家长是未成年人交通安全第一责任人,负有法定监护义务,切勿将电动车交由未满16周岁孩子使用,及时纠正孩子分心骑行等危险行为。若因监护缺位引发事故,孩子会遭受身体创伤,家庭还要承担相应经济损失。

致机动车、农机驾驶人:依规停放机动车,违规停靠必担责。农用拖拉机、机动车不得随意占道停放,禁止在道路路肩、禁停区域停车,夜间临时停靠要设置警示标识。车辆即便静止,违规停放诱发交通事故,驾驶人依旧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未成年人能不能骑电动车?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

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

(二)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

(三)不得醉酒驾驶;

(四)转弯前应当减速慢行,伸手示意,不得突然猛拐,超越前车时不得妨碍被超越的车辆行驶;

(五)不得牵引、攀扶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不得双手离把或者手中持物;

(六)不得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竞驶;

(七)不得在道路上骑独轮自行车或者2人以上骑行的自行车;

(八)非下肢残疾的人不得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

(九)自行车、三轮车不得加装动力装置;

(十)不得在道路上学习驾驶非机动车。

违规停放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

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

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王敏 李欢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