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低空经济的安全与发展,需要系统化、法治化的制度设计。
低空安全风险的综合防控体系
低空安全涉及空防、飞行、公共安全等多维度,防控需坚持源头、过程、应急“三管齐下”。
源头防控方面,实行产品适航与主体准入“双强制”。所有经营性低空飞行器必须取得适航证;运营企业需取得“低空运营许可证”;全面推行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纳入审批前置条件。
过程防控方面,强制实名登记、电子围栏、运行识别(2026年5月1日起新产无人机须具备识别发送功能),全国统一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综合管理平台(UOM)实现实时监控、轨迹留存、异常预警。
应急防控方面,建立军民航、公安、应急管理部门联合处置机制,构建政府监管、企业主责、行业自律、公众监督“四位一体”的协同防控格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明确规定国家推动低空飞行监管服务平台建设,为上述措施提供了法律保障。
eVTOL商业化的法规瓶颈与破解路径
eVTOL是低空经济的核心载体,其商业化面临技术和制度双重瓶颈。技术层面,飞行稳定性、续航能力、自动避障、故障冗余等仍需验证成熟。制度层面,适航标准体系尚在建设,全球无统一标准;运营规则、应急处置、空域使用配套制度有待完善。
我国已发布《低空经济标准体系建设指南(2025年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也为eVTOL适航审定提供了法律依据。建议加快推进专用适航标准制定,构建分类分级安全管理体系,通过多场景试点运行积累经验,按照“先载货后载人、先隔离后融合、先远郊后城区”原则稳步推进。
创新与安全底线的平衡机制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确立了“统筹发展和安全”核心原则。
实现平衡,需要建立三项机制:一是法律底线机制。明确安全红线(如禁飞区、通信中断等触发应急响应),对触碰红线的行为实行“安全一票否决”,同时建立安全评估与动态恢复机制,确保安全底线与发展活力有机统一。
二是分类监管机制。按风险等级实施差异化监管:低风险简化审批,高风险严格管控。
三是创新容错机制。对非主观故意、已尽安全义务的创新探索给予整改完善的机会,重大创新可按程序申请试点授权。容错以不突破安全底线为前提,严防借创新之名降低安全标准。通过制度化、动态化的平衡,实现安全与发展相互促进。(南京航空航天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院长、教授,南航深圳研究院特聘研究员 高志宏)
【本文刊载于《人民法治》杂志2026年6月下(总第228期)法治新知栏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