滞留在境外犯罪窝点也构罪!大荔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张某等八人诈骗罪一案

滞留在境外犯罪窝点也构罪!大荔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张某等八人诈骗罪一案

7月2日,陕西省渭南市大荔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张某等八名被告人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罪一案,以案释法警示群众警惕境外高薪陷阱。

公诉机关指控,张某等被告人受“高薪”诱惑,“出境前往阿联酋迪拜龙城一处代号为‘红牛’的诈骗窝点”,从事对中国境内居民的虚假投资理财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滞留诈骗窝点,获取违法所得。

庭审过程中,法庭围绕各被告人的犯罪参与程度、滞留时长、主观明知性、获利情况等核心事实开展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控辩双方就定罪量刑、法律适用充分发表意见。该案将择期宣判。

法官释法

跨境电诈属于集团化共同犯罪,行为人明知场所为诈骗窝点仍滞留、接受管理,即便未直接实施诈骗、未获利,其参与行为已为犯罪团伙运转提供支撑,仍涉嫌构成电信网络诈骗共同犯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