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省南阳市西峡县人民法院民一庭在审理一起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追偿权纠纷案件中,坚守善意文明司法理念,耐心释法明理、居中调和定分止争,促成被告当庭足额偿还全部抢救垫付费用,真正实现案结、事了、人和的良好司法效果。
2025年5月,乔某与李某驾车发生交通事故,乔某在事故中受伤,被紧急送往医院抢救治疗。为保障伤者能够得到及时有效救治,某保险公司依据《河南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先行垫付乔某抢救费用1.7万余元。事后,该保险公司多次向乔某催收上述救助垫付款项,但乔某始终以相关费用理应由李某赔付为由推诿拖延,拒不还款。多次沟通无果后,保险公司依法将事故当事人乔某、李某一并诉至西峡县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全额返还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垫付款项。
案件开庭审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各执一词、相互推诿,矛盾争议较为突出。乔某主张,此次事故中虽然其与李某负同等责任,但自身伤情更为严重,案涉抢救费用理应由李某承担,拒绝返还救助基金垫付款。李某则辩称,其与乔某已就本次事故的赔偿事宜协商一致并履行完毕,且救助基金款项全部用于乔某急救治疗,自身并未受益,无需承担该笔还款责任,双方均拒不履行还款义务。
承办法官全面梳理案件事实、厘清各方法律关系后,秉持法理与情理相融的办案原则,针对性开展释法说理工作。法官向当事人细致解读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设立初衷、社会价值及相关法律规定,明确告知乔某,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是保障事故伤者紧急救治的公共兜底资源,唯有及时足额归还垫付资金,才能保障该救助机制持续运转,为更多交通事故伤者提供应急救助保障,乔某作为本次救助资金的直接受益人,依法负有返还垫付款项的义务。同时,法官结合案件事实进一步释明,乔某与李某此前已完成事故赔偿协商,李某赔付的款项中已涵盖案涉救助基金垫付的抢救费用,乔某在获取对应赔偿后,理应主动向保险公司返还垫付资金,拒不还款的行为既违背法律规定,也损害公共救助资源的正常流转秩序。
清晰透彻的法理阐释、温情耐心的调解沟通,让乔某彻底认清自身法律责任与义务,当庭付清了1.7万余元救助基金垫付费用,该案得以圆满化解。
本次案件的善意调解处置,既依法厘清了当事人的权责边界,保障了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规范、良性流转,守住了公共救助资源的使用底线,也以柔性司法方式高效化解矛盾,最大限度减少当事人诉累。下一步,西峡县人民法院将持续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坚持调解优先、善意文明司法,把矛盾化解在庭审一线、化解在萌芽状态,以高效、便民、暖心的司法举措践行司法为民初心,持续提升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幸福感与满意度。(吕纪春 王晶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