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一起二审民事判决书。一名男子在婚姻存续期间,擅自向婚外交往对象转账共计141373元,原配发现后提起诉讼,最终法院判令收款方全额返还所有款项。
据判决书载明,原告刘某与第三人鲍某甲于2010年4月16日登记结婚,二人于2023年9月29日办理离婚手续。被告宋某为鲍某甲的婚外交往对象。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2年6月3日至2023年4月18日,鲍某甲通过个人使用的两个微信账户,向微信昵称为“静某”的账户分别转账32343元、42330元,两笔款项合计74673元。2023年3月4日至4月2日期间,鲍某甲又通过支付宝分四笔转账20000元、35000元、11000元、700元,合计66700元。以上微信、支付宝转账款项总计141373元。
刘某发现上述大额转账记录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宋某返还共计151602.3元款项。案件审理过程中,两大争议焦点成为庭审核心。
首个争议焦点为涉案收款微信账户是否由宋某实际使用。庭审中,宋某否认昵称为“静某”的微信账户为其本人使用,辩称该账户实名认证人为其亲戚鲍某乙。
法院结合多项证据综合核查认定,该微信账号朋友圈发布有宋某本人自拍照,同时上传过其与鲍某甲民间借贷案件的判决书。结合鲍某甲当庭关于账号由宋某实际使用的陈述、双方聊天记录、生活状态契合度及账户完整交易流水,该案证据链达到民事诉讼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可认定涉案账户由宋某实际控制、使用。
第二个争议焦点为涉案转账款项的性质。宋某主张其与鲍某甲之间存在1300万日元借贷关系,案涉转账系鲍某甲偿还借款。
经法院核实,宋某与鲍某甲确实存在民间借贷纠纷,相关案件已作出生效判决且执行完毕,但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本案涉案转账为偿还借款。二审询问过程中,宋某当庭作出不利于己方的陈述,明确表示未主张本案转账为借款还款,该表述直接推翻其上诉状中的核心抗辩理由。
同时,宋某未能提交聊天记录、转账备注等有效证据,佐证141373元转账与双方日元借贷关系存在对应关联,双方往来聊天记录中,亦无“还款”“还借款”“付利息”等相关表述。
判决书披露,2024年,刘某曾在日本名古屋地方法院起诉宋某,诉求为索要精神抚慰金及律师费用。日本法院经审理认定,鲍某甲与宋某存在不贞行为,鲍某甲曾对宋某进行巨额金钱援助,最终判令宋某向刘某支付200万日元精神抚慰金。
延边中院审理认为,该日本法院判决无法直接约束本次国内案件,但该文书为已认证的域外法律文书,其记载的案件基础事实,与本案查明事实能够相互印证,可作为案件辅助参考依据。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鲍某甲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经配偶刘某同意,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向婚外对象转账赠与款项,该赠与行为依法无效。据此,一审法院判决宋某向刘某返还转账款项141373元,同时驳回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宋某不服一审判决结果,向法院提起上诉。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宋某的上诉理由均不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最终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次二审案件受理费3127.46元,由上诉人宋某全额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