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李娜
离婚诉讼中,证据的收集是一个现实难题。很多人想到的办法是“偷拍偷录”,但这种方式取得的证据能否被法院认可,需要从法律层面理清几个核心问题。而夫妻之间偷拍证据的合法性,核心不在于“偷拍偷录”这一形式,而在于取证手段是否严重侵害了他人合法权益。就此问题,本报记者采访了平罗县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案例介绍】
“我已经偷偷录音了,你就等着坐牢吧。”“你刚才是偷录的,证据无效。”这是电视剧中的经典“桥段”,也经常发生在现实生活中。
2025年底,原告马女士在家中客厅安装摄像头,将丈夫冶某的出轨以及家暴行为录音录像,并将此视频一并提交至法院,没想到却遭到冶某代理律师的反对,认为自己的行为侵犯了冶某的合法权益,提请认定证据无效。
司法实践中,经常会有案件当事人在未告知另一方的情况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并作为证据提交给法庭,但另一方往往会以该行为侵犯个人隐私为由,认为证据无效。
事实上,偷录偷拍的证据只要不侵害他人权益或以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就可以作为证据。但是要成为法院认可的证据,有着诸多要求。例如要有原件(即原始载体)供法院核对,录音或视频未被剪接、剪辑,前后连接紧密,内容未被篡改等等。
【律师说法】
证据的“三性”是指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是证据能否被采信的基本标准。真实性:证据应当是客观存在的,不是伪造、变造的;合法性:证据的形式、来源以及收集程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关联性:证据应当与待证事实之间存在实质性的联系,能够对证明案件事实起到作用。
私下偷拍录音可以作为家暴诉讼证据,但必须满足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的严格条件,否则可能被法院认定为非法证据而排除。具体认定标准与实操要求如下:
一是合法性要求,这是核心门槛。(一)场所合法:录音和录像必须在合理场所进行。在夫妻共同住所(家中)内,一方在对方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录音,因双方对住所均有支配权,通常不侵犯对方隐私,属于合法取证;但在他人私密空间(如酒店、他人住宅)或通过窃听器、针孔摄像头等违禁器材窃听,属于非法取证,证据无效;(二)手段合法:录音必须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达,不能通过胁迫、威胁、欺诈等非法手段获取,也不能严重违背公序良俗。(三)目的合法:取证目的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如证明家暴事实),而非用于敲诈勒索或侵犯他人隐私。
二是真实性要求,这是证据效力保障。(一)原始载体:必须保留录音的原始载体(如原始手机、录音笔),开庭时需提供原件供法院核对,不能仅提供剪辑后的复制件;(二)完整无剪辑:录音内容必须清晰、连贯,前后连接紧密,无明显的剪辑、篡改或技术处理痕迹;(三)内容关联:录音内容必须直接关联家暴事实,如清晰记录施暴过程、对方的辱骂/威胁言论、对方承认施暴的对话等。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禁止侵害隐私具体行为相关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本案中,住宅为夫妻共同使用空间,马女士为保全自身人身受侵害事实录制暴力行为,不属于民法典禁止的“拍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且取证目的是制止家暴、留存侵权事实,属于维权必要行为,未严重侵害对方隐私,不属于非法取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