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日攻坚行动】造成交通事故,应担当而不是逃逸,否则……

【百日攻坚行动】造成交通事故,应担当而不是逃逸,否则……

人民法治网四川讯 驾车上路,谁都不愿意出事,但万一发生交通事故,正确的做法是第一时间报警、积极救助伤者,保护好现场、配合交警的调查处置。然而,总有人抱着侥幸心理试图一跑了之,殊不知这种“错上加错”的行为不仅无法逃避责任,反而会让自己付出更沉重的代价。

近日,四川省岳池县公安局普安派出所成功办理了一起交通肇事逃逸案,违法行为人陈某某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处以行政拘留3日、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6年5月3日6时许,普安派出所接到群众报警,称在广武路齐福镇水口店村路段,一名七十多岁的老人受伤、躺在地上。情况紧急,副所长李建军立即带领民警宋韬、胡希涛赶往现场,同时联系120急救。到达现场后,民警一边协助120救助伤者朱大爷,一边迅速开展现场勘查和走访调查。

经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在当日5时30分左右,肇事者是一名60岁左右、身穿黑色上衣的男子,他驾驶一辆两轮电动车将朱大爷撞到后驾车逃离现场。

尽管现场没有监控视频,也没有目击人证,办案民警仍从细微线索入手,逐步追溯嫌疑人行驶轨迹、逐户走访排查,最终锁定普安镇普光寺村村民陈某某有重大嫌疑。

5月6日,陈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原来,5月3日5时30分许,陈某某骑两轮电动车途经事发地,因为天色未亮、视线不佳,发现行人朱大爷时,他赶紧刹车,但为时已晚,还是将朱大爷撞倒在地,自己也摔了下来,因为害怕承担巨额的医疗费用,陈某某没有救助伤者,反而选择骑车逃离现场。

事后,陈某某内心饱受恐惧和愧疚的折磨,直到民警上门调查时,他终于鼓起勇气主动投案自首。

到案后,陈某某悔错态度诚恳,积极协助伤者治疗,最终获得了伤者及家人的谅解,6月10日,双方达成赔偿协议。6月12日,公安机关依法对陈某某处以行政拘留3日、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遵纪守法、遇事担责才是对自己和他人最大的负责,肇事逃逸是“错上加错”,面临的也将是“罚上加罚”,实在是得不偿失。

民警提醒

1. 交通事故发生后,务必第一时间报警、救助伤者、配合警方调查,肇事逃逸会进一步扩大事故危害后果,代价也远大于事故本身责任。

2. 建议广大电动车驾驶人主动购买电动车保险,有效分担出行风险,为自身和他人出行保驾护航。

(供稿:岳池县公安局  作者:汪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