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雅丽律师:《矿产资源法实施条例》建设项目砂石采挖合规要点指引

梁雅丽律师:《矿产资源法实施条例》建设项目砂石采挖合规要点指引

2026年6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条例》正式施行。作为202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全面修订后的核心配套行政法规,本次新规对矿业全链条制度作出系统完善,其中建设项目施工采挖砂石的规则调整,直接关系到广大工程建设与施工企业的合规经营与法律风险防控。

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京都刑辩研究中心主任梁雅丽律师结合多年涉矿领域刑事辩护与企业合规实务经验,针对建设工程企业高频关注的砂石采挖合规痛点,发布专业深度解读。梁雅丽律师系统梳理新规核心条款,精准界定合法施工与违法开采的边界,明确行政违规与刑事犯罪的区分标准,为工程建设企业提供了兼具实操性与前瞻性的合规指引。

厘清施工采挖法律边界

梁雅丽律师指出,本次《条例》第二十四条是与建设工程企业关联最紧密的核心条款,其首次在行政法规层面统一了建设施工采挖砂石的处置规则,终结了此前政策口径不一、企业适用困惑的局面。她将条款核心内涵拆解为三层关键规则:

1.合规施工豁免采矿许可: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在批准的作业区域和建设工期内,因施工需要采挖普通建筑用砂、石、黏土,无需取得采矿权。该规则将认定重心从主观目的转向客观要件,明确以“批准区域、建设工期、施工需要、普通建材”四大要件作为豁免判定标准,适用范围覆盖各类合法建设项目。

2.处置权限严格受限:豁免采矿权不等于豁免处置监管。除项目施工自用外,施工单位不得自行处置采挖的砂石黏土,对外销售或另作他用需严格遵守省级地方规定,由有权机关统一组织处置。“采的豁免”与“销的管制”相互独立,企业不可混同。

3.适用范围严格限定:享受豁免的“批准的作业区域”不含临时用地区域,企业需严格把控空间边界,临时用地范围内的采挖不能直接适用豁免规则。

区分行政违法与刑事风险

结合刑事辩护实务经验,梁雅丽律师重点对违规行为的法律责任层级进行了专业区分。她指出,《条例》第七十一条专门设定了违规自行处置砂石的行政处罚规则,按矿产品市场价值3-5倍罚款,价值不足10万元的处10万—30万元罚款。

这一专门罚则的确立,清晰划分了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的边界:在合法建设项目范畴内违规处置砂石,首先适用行政违法评价,不直接触发刑事追责。但她同时提示,若行为超出建设施工的合理范畴,演变为以采矿营利为目的的无证开采且情节严重,则仍可能触及非法采矿罪等刑事罪名。这一解读为企业判断自身行为风险等级提供了明确的专业标尺,也为涉矿刑事案件的定性辩护提供了规范依据。

五大合规指引 筑牢企业风险防控防线

基于对新规的系统解读与实务办案经验,梁雅丽律师为建设工程企业提出五项实操合规建议,覆盖项目全流程风险防控:

事前查询排查:项目论证阶段即向自然资源部门查询用地范围内矿产资源与矿业权设置情况,规避压覆矿业权与越界开采风险。

固定合规边界:以书面形式留存用地批准、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文件,锁定“批准作业区域”与“建设工期”两大豁免要件,明确区分正式用地与临时用地范围。

留存自用凭证:对项目自用的砂石,留存施工方案、用料记录、回填台账等材料,证明砂石去向符合施工自用情形。

规范处置余料:自用之外的多余砂石,严格按照属地省级规定交由有权机关处置,严禁自行变卖或委托第三方处置。

全程留痕管理:从立项、审批到施工、处置全流程留存完整文件链,既是行政合规的必备要件,也是发生争议时区分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的核心证据。

长期以来,梁雅丽律师深耕能源矿产、金融证券等领域刑事辩护与企业合规业务,办理了多起在全国具有重大影响的涉矿刑事案件,对矿产资源领域的行刑交叉法律问题有着深入研究与丰富实务经验。本次专业解读及合规要点指引是其立足刑辩实务、服务市场主体合规经营的又一专业成果。后续,梁雅丽律师团队将持续跟踪矿产资源领域立法与司法动态,为各类市场主体提供专业、精准的刑事合规与风险防控解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