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霍城县人民法院高效办结一起涉企执行案件

新疆霍城县人民法院高效办结一起涉企执行案件

为切实践行“以调促执、源头化解”执行工作理念,从根源上化解矛盾纠纷、减少衍生案件、节约司法资源,新疆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霍城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在办案中坚持跳出“就案办案”局限,柔性释法、精准调解。6月9日,霍城县人民法院成功办结一起合同纠纷执行案件,一次性促成双方当事人双向履行两项判决义务,真正实现一案清两纷、案结事了人和,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案情简介

2025年12月,霍城县人民法院就徐某与某文旅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生效判决,明确双方双向履行义务:一是某文旅投资公司需向徐某返还水电站及13项附属物品;二是徐某需向该文旅投资公司返还12.7万元款项。判决生效后,某文旅投资公司未按期履行义务。2026年5月,徐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判项。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初期存在明显抵触情绪,拒不配合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为避免矛盾激化、强制办案引发对立,法官精准开展普法释法,详细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执行规定,明确告知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严重法律后果:拒不配合执行将被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企业信用、经营发展将受到严重影响,情节严重的还将面临罚款、司法拘留等强制措施。与此同时,法官秉持公平公正原则,引导申请执行人理性维权、客观看待双方纠纷。

在法官耐心的疏导下,被执行人转变态度,主动配合执行工作,完成水电站及13项附属物品的清点、交接、确认工作,顺利履行完毕物品返还义务,现场交接过程规范有序、无任何矛盾冲突。

在办案过程中,执行法官发现徐某需返还12.7万元的金钱给付判项尚未启动执行程序,若双方后续产生争议,将再次引发执行案件,增加当事人诉累与司法成本。为从源头彻底化解纠纷,杜绝衍生案件,法官主动向申请执行人徐某释法析理,细致分析利弊,明确告知其生效判决义务必须依法履行,若该款项后续进入执行程序,不仅会产生额外执行费用,本人也将面临失信、限高等同等强制执行措施。最终,徐某主动履行12.7万元金钱给付义务。至此,该案两项双向判项全部履行到位,在未新增执行案件的情况下,实现了全部纠纷一次性清零。

法官说法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当事人必须依法全面履行,不存在“未申请执行就无需履行”的情况。

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的,法院可依法采取查封、冻结财产、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强制措施;情节严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双向给付类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均应主动履行自身义务,消极拖延、拒不配合,不仅无法规避责任,还会产生额外维权成本、信用受损、强制措施惩戒等多重风险。(阿肯木江·亚古甫 尼合买提·艾尔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