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省中介费“跳单”?新疆沙湾市人民法院:照样要付钱!

在购房过程中,有的人为了省中介费,在接受中介服务后,想要绕过中介直接与房东签约。这种看似精明的操作,实则不仅违背诚信原则,更暗藏多重法律风险。近日,新疆塔城地区沙湾市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这样的纠纷案件。

案情回顾

2023年6月,刘某联系甲中介公司的工作人员田某,希望购买合适的房屋。田某根据刘某需求,为其推荐介绍了位于沙湾市某小区的一处房源,带领刘某及其配偶到现场看房,还多次协助刘某与房东沟通房屋价格等关键问题。刘某也多次要求田某帮忙盯住该房源。

7月14日,刘某表示想携家人一起看房,如家人满意,则会通过该中介公司购买案涉房屋。为了方便刘某看房,田某将房主的联系电话告知了刘某。两天后,刘某却通过微信告知田某,表示因价格没谈拢,不打算买了。近一周后,甲中介公司得知刘某的儿子以个人名义直接与房东签订了案涉房屋的房屋买卖合同。甲中介公司遂将刘某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全额中介费。

经法院查明,被告刘某主动联系中介公司为其寻找房源,中介公司工作人员田某按照刘某需求为其介绍房源、带看现场,并就房屋价格、付款方式等问题多次与双方进行沟通协商,努力促成双方达成交易。由此,可以认定甲中介公司为刘某提供了中介服务,刘某在从中介公司处获取重要信息后,先向中介公司表示不再考虑购买该房屋,其儿子却与房主直接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综合中介公司为刘某提供服务的内容、刘某与其儿子的父子关系、房屋买卖合同签订时间等因素,可以认定刘某利用了中介公司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经法官组织庭前调解,刘某最终同意向甲中介公司支付报酬5000元,甲中介公司当庭撤诉。

法官说法

试图通过让亲人代签合同来“绕开”中介,是典型的“跳单”行为。认定“跳单”违约,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一是居间合同关系成立,只要委托人实际接受了中介人提供的具有实质内容的服务,例如签署看房文件、实地查看房屋、参与由中介主持的价格磋商等,即可认定双方存在事实上的居间服务合同关系,不一定非要签订书面合同;二是利用了中介服务成果,委托人最终达成的交易,必须是中介人努力提供的特定交易机会的直接结果,若交易达成与中介服务无直接因果关系,则不构成“跳单”;三是存在规避中介的主观故意,委托人明知中介人已提供促成交易的服务,却故意选择不通过该中介人完成交易,核心目的在于逃避支付应付的佣金。

本案中,刘某及其儿子的行为构成“跳单”违约,看似省下中介费,实则暗藏法律风险。秉持诚信交易原则、尊重中介劳动成果,才是更为稳妥的选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四条规定: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条规定: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法官提示

诚实守信是立足社会的基石,试图通过让亲友代签合同来“绕开”中介,是典型的规避行为,仍会被法院认定为违约。为了省一点中介费,到头来不仅要付违约金,还可能面临法律追责,得不偿失。(朱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