涪城区法院:哭穷要生活费,隐瞒额外收入被法院“逮个正着”

涪城区法院:哭穷要生活费,隐瞒额外收入被法院“逮个正着”

“我没钱,退休金就是我的全部收入来源,我现在年纪大了,身患多种疾病,急需费用治疗,你们必须给我保留基本生活费用。”当法院传唤被执行人刘某时,刘某气势汹汹的提出要求。

事情起源于吴某诉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法院判决刘某向吴某返还借款9000元。案件生效后,因刘某未主动履行,吴某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后,法院依法查询并冻结了刘某名下银行、网络资金等账户,但实际冻结金额甚微。

面对刘某提出保留基本生活费的请求,当法院查询刘某银行账号流水时,发现刘某除了退休金外,还有其他收入来源,而刘某对这部分收入来源不能做出合理解释。

在执行法官向刘某释明转移财产、隐瞒财产,不及时主动履行法院生效判决将面临罚款、拘留乃至追究刑事责任等后果后,刘某认识到自身行为的严重性,当场表示愿意主动履行,并最终于第二天全额履行完毕。

法官说法:主动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是尊重司法权威、恪守法律义务的基本要求,更是每个公民和市场主体应有的法治自觉与诚信底线。逾期未履行的,在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如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相关当事人还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保留生活必须费用是为了保障人的生存权,而不能作为被执行人对抗法院执行的“挡箭牌”,如果查明被执行人有不如实报告财产、转移财产、隐瞒财产,有能力履行而不履行等行为,法院可依法对相关人员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