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息1.5%?不行!新疆尼勒克县人民法院这份判决给所有出借人提了个醒

月息1.5%?不行!新疆尼勒克县人民法院这份判决给所有出借人提了个醒

“白纸黑字约定好了月息1.5%,怎么法院不全部支持?”原告孙某心生困惑。不少群众在民间借贷中,都认为双方自愿约定的利息便合法有效。4月28日,新疆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尼勒克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通过真实判例厘清民间借贷利率法律边界,明确高额利息的司法保护尺度,依法维护借贷双方合法权益。

案件回顾

2025年1月,被告冶某、古某夫妇因个体经营需要,向原告孙某借款8万元,双方签订借条并明确约定借款利息按月息1.5%计算,同时约定二人需在2025年12月底前结清全部借款款项。借款完成交付后,冶某、古某到期并未履行还款义务,孙某多次向冶某夫妇催要欠款,对方始终未偿还任何款项。

多次催要无果,孙某于2026年2月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冶某、古某二人偿还借款本金8万元,并按照月息1.5%的标准,支付自2025年1月起产生的全部借款利息。尼勒克县人民法院于4月12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该案,庭审中,冶某、古某对借款事实无异议,未提出其他抗辩理由。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查明,原、被告之间借贷关系真实合法,依法应当受到法律保护,但双方约定的月息1.5%利息标准超出法定司法保护上限。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民间借贷利率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超出法律保护上限的利息约定,法院不予支持。结合本案借款时间核定利率标准后,尼勒克县人民法院对案涉利息进行依法调整,同时查明被告此前曾向原告支付1000元款项,该笔费用应当在应付利息中予以抵扣。

4月28日,尼勒克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判令冶某、古某共同向孙某偿还借款本金8万元,借款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进行计算,被告此前支付的1000元款项,在上述应付利息中予以扣除。

法官提醒

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但利息约定并非由双方随意订立。民间借贷利率严格遵循法定上限标准,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利息部分,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广大群众在民间借贷过程中,书写借条需规范清晰,明确本金、利息、还款期限等关键信息,切勿盲目约定高额利息。同时,借款人应当恪守诚信原则,严格按照约定时间履行还款义务,避免因逾期欠款产生额外利息、诉讼费用等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娜迪然木·阿布里克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