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人反遭索赔46万 司法不让好人“流汗又流泪”

救人反遭索赔46万 司法不让好人“流汗又流泪”

顾客理发期间突发疾病离世,店员掐人中施救反遭索赔46万余元。法院援引“好人条款”裁判,施救者无需承担责任,不让善意施救者寒心。

今年1月5日,滕某到新疆奎屯市一家美发店理发,理发过程中两次称“我好难受”,随后仰面倒地。店员当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和110报警电话,并联系店主告知情况。等待救援的间隙,店员对滕某采取掐人中的方式应急施救。

店主赶到后,马上联系附近诊所医护人员到场,为滕某实施心肺复苏,随后送医救治。遗憾的是,滕某系脑动脉瘤破裂伴蛛网膜下腔出血,经抢救无效死亡。

滕某家属认为,美发店没有等滕某适应室内外温差就为其洗头,店员没有及时重视滕某的不适反应,还采取掐人中这种不当施救方式,遂将美发店起诉至奎屯市人民法院,索赔46万余元。

图片由AI生成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滕某发病系自身潜在疾病突发所致,美发店服务流程并无不当,无法预先预判该疾病风险。事发后,门店已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掐人中虽并非规范急救措施,但属于普通人在紧急情况下自发开展的善意救助行为,店员不存在侵权过错,据此判决驳回家属全部诉讼请求。

家属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维持原判,认定施救店员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施救之后反遭索赔的纠纷并非个例,沈阳就曾有广受关注的同类案件。一名热心市民为突发心脏骤停的老人实施心肺复苏,施救过程中造成老人肋骨骨折。老人康复后,家属起诉施救者索赔,法院同样依据民法典紧急救助规则,认定救助行为不存在过错,判决施救者无需担责。浙江嘉兴南湖法院也曾审结类似善意救助纠纷,市民出手相助后被起诉索赔,法院认定该行为属于自愿紧急救助,适用 “好人条款” 免除救助人的赔偿责任。

这些案件共同印证一个核心法理:紧急状态下,不能用专业医护人员的标准去苛责普通群众。本案裁判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公共场所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限定在合理范围之内。对于当事人自身隐匿、突发的重大疾病,经营者不具备预见和防控义务,不能将个人突发疾病带来的损害后果转嫁到经营者和施救者身上。

本案承办法官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好人条款”的设立初衷,正是鼓励见义勇为行为,不让施救者流汗又流泪。紧急险情下,普通人的施救行为难以做到绝对专业规范,若因施救方式存在细微瑕疵便追究责任,会极大挫伤公众善意施救的积极性,引发“不敢救、不愿救”的社会困境。

善意救助承载着社会温情,法律不会让挺身而出的好心人流汗又流泪,这一系列判决也向社会传递出了明确的信号。

(本稿综合自澎湃新闻等媒体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