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8日,新疆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霍尔果斯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涉案借条出具至今已15年,未约定还款期限,双方就债权是否超过诉讼时效、债权人能否主张权利产生争议。承办法官精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明确无还款期限借条的特殊时效规则,厘清陈年旧账维权的法律误区,维护合法借贷关系与社会诚信秩序。
案件回顾
2010年8月14日,张某因家属生病急需资金,向王某借款 8000元并出具借条,借条仅明确借款金额与借款人信息,未约定还款期限及借款利息,借款后张某始终未主动还款,王某顾及多年邻里交情并未催讨,仅偶尔口头提及,但张某均未回复。因还款未果,王某于3月11日一纸诉状将张某起诉至霍尔果斯市人民法院,要求其偿还8000元借款本金。4月27日,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张某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仅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以借条出具至今已长达十五年、远超三年普通诉讼时效为由,主张案涉债权已失效,请求法院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查明,借条是借贷双方自愿签下的,双方的借贷关系合法受法律保护,由于张某拖欠这笔欠款时间较久,涉及诉讼时效需要进一步核实。
本起借贷纠纷中,双方签订的借条未明确约定还款时限,出借人王某在起诉前虽向张某提及过该笔借款,但张某没有明确表示过不偿还这笔钱,因此该笔欠款的诉讼时效始终没有开始计算。3月11日王某向法院起诉,这是他第一次书面向张某索要这笔借款,诉讼时效也从起诉这天开始计算,并没有超过法律规定的三年期限,张某提出“借条写了很久,就不用还钱”的抗辩理由,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最终,在承办法官的调解下,双方达成一致协议,张某同意于5月30日前偿还王某借款8000元,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诉讼时效尚未起算的民间借贷纠纷案,债权人依法享有起诉维权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第六百七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相关规定,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借条,出借人可以随时向借款人主张还款,诉讼时效并非从借条出具之日起算,而是从债权人首次主张权利、债务人明确拒绝还款,或债权人给予的合理还款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三年。本案通过审理这起长达十五年的无还款期限借条纠纷,厘清了有无还款期限借条的诉讼时效适用区别,破除了借条年代久远便失效的认知误区。
法官说法
现实中很多人误以为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条放久了就会自动失效,其实诉讼时效有明确法律界定:约定还款日期的借条,诉讼时效从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三年;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条,出借人可随时要求借款人还款,诉讼时效从首次主张债权、对方拒绝归还时开始计算,并非从出具借条当日起算。日常在借贷纠纷维权中证据留存尤为重要,债权人第一次催款时,可通过书面催告、微信短信、通话录音、证人证言等方式留存记录,债务人还款或承诺还款的相关凭证,也能作为时效中断、确认债权的重要依据。(黄晓洁 冯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