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巴东: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 宽严相济彰显司法力度

湖北巴东: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  宽严相济彰显司法力度

缓刑考验期仅过41天便再次犯罪,让“缓刑”变成“实刑”。近日,湖北恩施巴东县检察院办理了这起“特殊”案件,同一被告人,两起案件,一宽一严,恰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基层司法实践中的生动注脚。

田某某因1.9万余元借款及手机租赁合同纠纷,经法院判决后拒不履行给付义务。执行期间,他将查封车辆以5.4万元出售,利用亲友微信收款隐匿财产;被限制高消费后,仍租赁豪车、购买金饰。

巴东县检察院经审查后,依法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田某某提起公诉,并综合考量被告人认罪认罚、家属代为缴纳全部执行款等情节,依法对其从宽处理,提出了“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的量刑建议。2025年12月22日,法院全部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缓刑的本质,是法律在相信行为人尚有悔改可能性的前提下,给予矫正的机会;这份“宽”,为田某某保留了不被收监的自由,但附带着严格的履行条件和考验期限。

然而,这份信任仅仅维持了41天。2026年2月1日,田某某趁他人醉酒不备,窃取3000元现金,案件侦破后再次移送巴东县检察院。

办案检察官审查后认定,田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且属于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罪作出判决,并与前罪实行数罪并罚。同时,检察官仍依法考虑其自首、退赔被害人大部分损失等从宽情节,对盗窃罪提出“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的量刑建议,做到宽严有度、罚当其罪。

法院经审理,全部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撤销田某某原审缓刑判决,以盗窃罪判处田某某拘役四个月,原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与新罪盗窃罪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该宽则宽,该严则严,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基本规则。第一案中的“宽”,是有条件的信任,第二案中的“严”,是底线被触碰后的必然回应。田某某的经历表明,法律从不吝于给愿意悔改的人以出路,但也绝不会对屡教不改者无限宽容。缓刑不是“免罪金牌”,考验期内以身试法,必将面临从宽到严的司法逆转。(蒋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