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合肥市:长丰县人民法院以调解促和谐,保民生,助发展

安徽合肥市:长丰县人民法院以调解促和谐,保民生,助发展

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人民法院强化政治意识,慎抓行政诉讼案件,在熟练掌握运用常规法条基础上,认真学习并吃透涉诉特殊人群的一系列执法案例和政策,秉持“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理念,成功调解一起特殊的房屋征收补偿行政案件。在有力保障残疾人士合法权益的同时,又为重点建设项目顺利推进扫清障碍,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在此完美统一。

长丰县水湖镇村民阮某贵系三级智力残疾,由年近八旬的父亲阮某堂担任监护人。2017年,因县重点工程双墩西路建设项目需要,镇政府依据搬迁补偿安置方案,与阮家签订了《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协议书》,载明按安置人口4人的标准给予补偿房。协议签订后,阮某贵一家如约腾空房屋,以实际行动支持了项目建设。2021年安置房竣工交付结算时,镇政府忽然以“阮某贵时年49岁,不符合‘达到法定婚龄的单身青年’条件”为由,单方面将安置人口核减为3人,这样如果继续入住四人房,就要补上一个人的住房补贴款。满怀期望的一家人,盼了四年,却等到这样一个意想不到的结果,但住房的压力迫在眉睫,为早日住进新房,阮家无奈按3人标准,又补交了差额款26万余元。但入住后,他们全家始终接受不了这种不尽人意的结局。于是此后进行了多次信访,均无结果。2023年4月,阮家向长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镇政府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

案件受理后,长丰法院高度重视,法官们敏锐的意识到:原被告双方,一边是残疾群众最基本的住房保障,一边是县级重点项目的有序推进。这起案件,看似普通的补偿数额之争,背后却交织着民生权益与经济发展的双重考验,必须要提高政治站位,慎重行事。合议庭经过阅卷和庭审的具体努力,得以精准把握了涉诉双方矛盾的症结所在:镇政府变更协议系核查中发现问题后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而单方面自行纠错,但未充分考虑协议本身的公信力以及对弱势群体权益的充分保护;原告阮某贵一家已按协议履行全部义务,其信赖利益值得予以保障,但阮家诉请的精神损害赔偿及部分计算标准亦缺乏充分依据。最终,法官们形成一个共识:此案若简单一判了之,不仅无法从根本上修复已然受损的官民互信,还可能引发新的诉争,影响重点工程收尾和区域稳定。

为此,承办法官明确“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办案思路。庭审中,合议庭引导双方充分发表意见,查明阮某贵同村民组中某,有多位比阮某贵年龄更大的未婚村民,己均按两人安置到位的政策事实,为调解打下坚实基础。休庭后,审判长夏斌武多次与镇政府出庭负责人和法律顾问沟通,明确指出:行政协议是政府公信力的体现,诚实守信是依法行政的应有之义,仅以事后内部核查否定协议效力,不仅有违信赖保护原则,也可能挫伤群众支持发展的积极性。同时,法官也耐心向原告父子释法明理,分析诉讼风险,引导其在法律框架内提出合理诉求。

经多次电话沟通和多轮次庭下调解,法官的努力终于打破了僵局。镇政府安排专门力量重新审视案件事实与政策本意,认为签约时按4人安置协议,属于对政策的合理运用,并非行政错误。原告亦表示理解政府规范管理的初衷,愿意放弃部分诉讼请求。最终,双方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镇政府从阮某贵已支付的差额款中一次性返还21.7万余元,双方继续按原协议履行,行政争议一次性了结。至此,这起历时近四年的纠纷画上了圆满句号。

本案的成功化解,是长丰法院践行司法为民宗旨、主动融入发展大局的生动缩影。行政审判是官民和谐的“润滑剂”,更是营商环境的“风向标”。指导意义如下:

一、坚持人民至上,让司法更有温度。 案件涉及残疾家庭的基本生存权益,法院没有机械套用法律条文,而是充分考虑当事人的特殊情况,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

二、强化府院联动,让治理更有精度。 法院坚持监督与支持并重,在指出行政行为不当之处的同时,也为政府规范征收补偿程序提供了司法指引。通过个案推动行政机关增强法治意识、契约精神,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

三、聚焦中心工作,让保障更有力度。 双墩西路建设是长丰县加速产城融合的重要举措。法院在办案中牢固树立“案案都是营商环境”的理念,没有让案件长拖不决延误工程进度,而是以最快速度、最优方式化解矛盾,确保项目成果早日惠及于民,有力维护了和谐稳定的发展环境。

分管行政诉讼的长丰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刘雯倩表示:将持之以恒地对待行政争议,把实质性化解贯穿办案全过程,会以更加有力的举措、更加务实的作风,推动法治政府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同频共振,为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长丰篇章,贡献人民法院的智慧与力量。(程志  刘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