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光荣属于劳动者,幸福属于劳动者。无论时代条件如何变化,我们始终都要崇尚劳动,尊重劳动者。值此第137个“五一”国际劳动节来临之际,省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各界通报2024年至2025年全省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和保障劳动者权益工作的基本情况和取得的成效,并发布典型案例,以此进一步推进劳动者合法权益保障,维护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积极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筑牢劳动者权益司法保护屏障,促进和谐劳动关系构建,是推动高质量充分就业的必由之路。长期以来,全省各级法院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劳动者权益保护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立足审判职能,扎实有效推进劳动者权益保障工作,助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2024年至2025年,全省各级法院依法受理一审、二审劳动争议案件共计3689件,并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逐渐形成一系列有效的经验做法。

一是坚持高位推动,加强机制建设。全省法院坚持“从政治上看、从法治上办”,自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上来,有效化解劳动关系领域涉稳风险,依法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全力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立足和延伸司法职能,发挥人民法院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中的推动、保障作用,健全完善工作机制,多措并举推动全省劳动争议案件审理和前端治理。省法院以“人民法院在线调解平台”为依托,与省人社厅、省总工会等共同推动劳动人事争议多元化解,以法治建设和创新思维不断提升多元解纷工作质效,为依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防范化解企业用工风险、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贡献法院力量。
二是坚持多措并举,提升服务质量。全省法院坚持高效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集中人力物力专项攻坚涉农民工工资案件,开辟“绿色通道”,坚持优先立案、优先执行、优先兑现的原则,确保农民工合法权益得到及时兑现。同时,加强与相关部门的联动,强化动态监测和预警研判,共同做好风险隐患的排查化解和处置。西宁市城中区法院与区人社局共同成立“安薪”联合工作室,城东区法院联合区总工会、人社局、司法局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室、海西州格尔木市法院与市人社局挂牌成立劳动争议多元化调解工作站,黄南中院、西宁市城西区法院、湟中区法院等与调解仲裁机构通过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形式,针对疑难复杂、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共同研判法律适用与处理路径,建立内外联动、上下协同、有序衔接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此外,全省法院积极探索基层法院特邀调解员名册与人社部门新就业形态劳动争议调解员名册衔接机制。截至2025年底,共有37家劳动人事争议特邀调解组织的87名调解员入驻“人民法院在线调解平台”开展工作。2024年至2025年,全省法院通过“人民法院在线调解平台”调解员累计调解劳动人事争议纠纷753件。
三是坚持司法为民,打造暖心工程。全省法院大力依托信息化办案手段,为不方便到庭诉讼的劳动者提供高效便捷的网上诉讼服务,让劳动者相隔千里也能享有“屏对屏”的诉讼便利。人民法院在诉讼服务大厅设置“律师值班室”“调解工作室”“诉讼服务站”等,为劳动者提供从咨询、解惑到调解、司法确认的全方位诉讼服务。基层法院针对劳动争议案件特点,打造假日法庭模式,开展巡回审判,确保劳动者不白跑、不跑空、不耽误。海南州兴海县法院河卡法庭常态化开展“夜间法庭”“午间法庭”“傍晚法庭”等假日法庭模式,努力解决劳动者工作时间“没空办”,休息时间“没处办”的难题。
四是强化法治宣传,优化法治环境。全省法院通过开展法律进企业、进社区、进工地等活动,切实提高企业稳就业促就业的自觉性,增强劳动者依法理性维权的意识,努力营造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良好法治环境。2024年2月,海西州格尔木市法院干警走进辖区外卖站点,开展“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 护航平台经济健康发展”普法宣讲活动,向广大劳动者宣讲包含追索劳动报酬、工伤、社会保险待遇等相关法律问题,为“外卖小哥”送上一份别样的“法治外卖”。2025年8月,西宁市城北区法院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生物园区管委会在万佳家博园联合开展“仲爱劳动·青力护航”普法宣传活动,向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和企业负责人发放宣传资料,解答社保缴纳及规范劳动合同条款等问题,深化用工主体对依法用工、规范管理的重要性认识,引导其严格遵守劳动法律法规,规范用工行为。
此次发布的四个典型案例坚持问题导向,聚焦劳动关系,特别是新型用工领域热点难点问题,旨在对当前劳动关系领域社会关注度较高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有针对性的回应,践行人民法院切实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积极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宗旨。同时,通过以案释法、以案明理,引导劳动者秉持诚信原则参与就业,为用人单位生存发展和有序运转创造条件,最终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
时光荏苒,深情如一。非常感谢各位新闻界的朋友一直以来对全省法院工作的关心、支持、鼓励和监督。衷心希望全社会行动起来,以情温暖劳动者,用爱关心劳动者,共同营造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良好社会氛围,共同谱写“劳动最光荣、劳动最崇高、劳动最伟大、劳动最美丽”的新时代篇章
谢谢大家!

附:典型案例
案例一:张某与青海某商务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互联网平台用工背景下劳动关系的确认
基本案情
张某与青海某商务公司签订《劳务用工协议书》,从事骑手岗位外卖配送工作。张某在送餐过程中被撞伤,青海某商务公司以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未为张某申请工伤认定。张某遂申请劳动仲裁。后张某不服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张某根据青海某商务公司派发的订单信息提供外卖配送服务,自身并无拒绝接单和自主决定配送费数额的权利,张某与青海某商务公司之间具有人格从属性、组织从属性和业务从属性,判决确认张某与青海某商务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典型意义
随着平台经济的不断兴起和壮大,网约车司机、外卖配送员、网络主播、快递小哥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数量大幅增加,互联网平台用工的主体多元化、方式多样化和管理数字化等特点,亦导致新就业形态用工方式中的劳动关系认定难度加大。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为实现劳动过程而发生的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相结合的社会关系,劳动者对用人单位具有的人格、组织和业务上的从属性是认定劳动关系最核心标准。在互联网平台用工背景下,如果平台企业对从业者的工作享有指挥、管理与监督权,就应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本案对于互联网平台用工背景下新就业形态劳动关系的认定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案例二:青海某公司与王某劳动争议案——劳动者以欺诈手段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权依法解除劳动关系
基本案情
青海某公司发布招聘公告,要求聘用人员达到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王某通过招聘入职,在入职登记中填写学历为大专。青海某公司致函某大学,对王某学历的真实性进行核实。某大学答复:“经查,我校某专业的三年制专科毕业生中无姓名为‘王某’的毕业生”。青海某公司以王某提供的学历与实际不符为由,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合同。王某不服,申请劳动仲裁。青海某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青海某公司在招聘公告中已明确入职人员的学历要求,王某以欺诈手段使青海某公司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青海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判决确认青海某公司与王某之间的劳动合同已解除。
典型意义
用人单位在公开招聘程序中明确岗位学历条件,是基于经营管理需要和岗位专业能力要求,依法行使用工自主权的体现。劳动者在入职时隐瞒真实学历、提交虚假学历证明,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作出招录决定并订立劳动合同,王某的行为已构成法律规定的欺诈情形。用人单位据此解除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本案清晰界定了劳动用工领域的诚实信用原则适用标准,既维护了用人单位的合法用工权益,也引导了劳动者秉持诚实信用原则就业,具有典型示范与价值引领意义。
案例三:李某与青海某建设公司劳动争议案——试用期不是用人单位随意解除劳动合同的“免责金牌”
基本案情
李某与青海某建设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获聘副总经理岗位。后青海某建设公司以李某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合同。李某遂申请劳动仲裁。青海某建设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青海某建设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李某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其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判决青海某建设公司与李某签订的《劳动合同书》继续履行。
典型意义
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或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合同,必须承担严格的举证责任。若用人单位无法证明已向劳动者明确告知录用条件并经过考核,或未能履行法定的培训、调岗等前置程序,该解除行为即构成违法。本案提示用人单位,试用期不是“白用期”和“随意辞退期”,亦不是用人单位随意解除劳动合同的“免责金牌”,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必须在法治轨道上运行。本案对于促进用人单位建立完备、规范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从源头上定分止争,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具有指导和示范意义。
案例四:赵某与某镇人民政府劳动争议案——劳动者自行缴纳应由用人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后,有权要求用人单位返还
基本案情
某镇人民政府未为其聘用的临时工赵某缴纳社会保险费,赵某遂自行缴纳了个人和单位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赵某申请劳动仲裁,请求某镇人民政府返还其垫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赵某不服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赵某就其代某镇人民政府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诉请返还,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债权债务法律关系,并非社会保险征缴法律关系,赵某具有相应诉权,判决某镇人民政府向赵某返还相应养老保险费。
典型意义
社会保险制度关乎每一个劳动者的切身利益,是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重要保障。虽然社会保险费征缴属于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的法定职责,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理范围。但是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自己应当负担的社会保险费,劳动者为自身合法权益代为缴纳后向用人单位追偿,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劳动者具有相应诉权。本案直接判令用人单位返还其应承担的费用,有效纠正了“单位免责、个人买单”的不公平状态。既填补了劳动者因垫付行为造成的损失,又倒逼用人单位履责,遏制了社保逃缴现象,对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确保社会保障基金安全具有示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