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疆喀什地区莎车县人民法院积极践行善意文明执行理念,首次向主动履行案款的企业出具《信用修复证明》,这既是对积极履行法律义务的被执行人进行正向激励的生动实践,也是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助企纾困解难的有力举措。

申请执行人莎车县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师某、新疆某医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迟迟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莎车县人民法院依法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近期,被执行人新疆某医药有限公司全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莎车县人民法院依法解除对其采取的限制高消费措施,案件顺利执结。但该公司曾因本案被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相关第三方平台未及时同步更新信息,仍标注存在被执行人不良记录,成为企业经营发展的“绊脚石”,不仅严重影响企业市场形象,更对其招投标、融资信贷等正常经营活动造成阻碍。该公司遂向莎车县人民法院反映实际困境,申请信用修复。
执行法官获悉情况后,第一时间开展核查工作,经确认,该公司已全额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且无其他失信记录,完全符合信用修复相关条件。据此,莎车县法院出具《信用修复证明》,明确相关单位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工作中,无需因本案对该公司实施信用惩戒,切实为企业纾困解难、消除经营发展的后顾之忧。
传统的执行惩戒措施是“硬手段”,重在约束失信行为,发出《信用修复证明》是法院工作的创新延展,旨在纠正失信行为,为积极履行法律义务的当事人提供正向激励和制度保障,解决“履行后遗症”问题,让司法多了一份温暖。这不仅能鼓励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也让“知错能改、守信受益”的诚信理念,在实践中落地生根。
新疆莎车县人民法院将持续健全信用修复工作机制,积极引导被执行人主动履行法律义务,以正向激励的方式帮助失信主体消除信用污点、重启信用体系,以司法之力为优化辖区法治营商环境保驾护航。(祁家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