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3月6日上午,定海路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接到军工小区居委反映,称军工路上一处地址有人将电动自行车推入室内停放。执法人员立即上门核查,发现该处为旅社。透过玻璃门可见,一楼门厅内停放有一辆未充电的电动自行车。因玻璃门已上锁,执法人员无法入内,随即拨打了门内侧挂牌上的联系电话。通过电话告知不得将电动自行车停放于室内,并告知有潜在火灾的隐患,并责令其立即将电动自行车移至室外。

当日中午,经询问得知,当事人因春节返乡,担心电动自行车停放在路边被盗,故将其停放于一楼门厅内。当事人承认上述事实,并表示已认识到该行为存在的安全隐患,已进行了整改,承诺今后不再将电动自行车推入室内停放。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二百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无异议,并缴纳了罚款。
定海路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与辖区居委会建立了联动工作机制,将持续加强对电动自行车违规充电、违规停放室内等行为的检查力度,切实消除辖区内相关安全隐患,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法条速递】
《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四项: 禁止在以下区域停放、放置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充电: (四)居住建筑的室内区域,但按照有关标准设置的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除外。
《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第四项: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四)在居住建筑的室内区域违规停放、放置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充电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