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首席记者 王潇翊
外卖小哥吴某心里一直有个疑惑:自己与公司签订的是《临时工劳务合同》,咋就不算和公司有劳动关系?
近日,银川市西夏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给了他一个确切的答案。
2022年8月,吴某入职某商贸公司位于西夏区的站点,成为一名外卖配送员。同年9月,公司与吴某签订《临时工劳务合同》,约定实行非全日制用工。此后,吴某一直在此工作。
2024年5月12日中午,吴某配送外卖行至贺兰山西路与西花园北巷路口时,被一辆汽车撞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吴某在此次事故中无责任。事发当天,公司为吴某购买了保险。
事故发生后,吴某向仲裁机构提出申请,请求依法确认自己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但是,公司辩称:“我公司仅仅是外卖平台与外卖配送员的连接者,只是将外卖平台顾客点单的配送服务罗列出来,由外卖配送员自行选单、自行配送,公司不安排具体的工作任务。吴某每天自主选择完成任务,公司不提供劳动工具,其完成工作所需的电动车、头盔、外卖箱、手机等均由其自行准备。”
公司还向仲裁庭提交了一份证据,试图证明公司与吴某之间无用工关系及其他合同关系——即由北京某网络支付平台给吴某支付薪酬。
吴某则向仲裁庭提交了多组新证据,包括他与配送站点站长的聊天记录、站点工作群微信聊天记录等。这些记录显示,站点对员工有请假、排班、开晨会、管理考核等要求。
与此同时,北京某网络支付平台向仲裁庭递交了答辩意见,主张该平台系为商户和用户提供网上交易支付服务,类似于微信、支付宝,只是一种交易方式,不参与商品交易,也不参与实际配送业务,不招聘骑手,仅是受开户商户的委托进行费用支付,其与本案无关。
仲裁庭经审理,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并结合查实的相关证据,认为公司在日常工作中对吴某进行排班、考勤、监督等用工管理。吴某按排班时间在App上接单,对外提供配送服务,请假需要向站长提前申请,若不上线、接单会承担罚款等不利后果,足以说明吴某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并无实质的自主决定权,双方存在明显的人格从属性。
因此,公司实际行使了对吴某劳动过程的指挥、管理和监督权,并非其自称的“仅是外卖平台和配送员的连接者”。虽然双方签的是劳务合同,但在人格从属性层面已构成劳动关系。
此外,吴某的工资薪酬按接单数量计算,另有全勤奖、工龄奖等,通过北京某第三方支付平台于每月20日发放,劳动报酬发放持续稳定。且结合“站点站长提到的如配送员对工资有异议与其联系”的证据,可以认定工资薪酬是公司支付给吴某的劳动报酬。
据此,仲裁庭认为,双方之间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吴某相对固定地获取劳动报酬,符合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应当确认双方构成事实劳动关系。
目前,双方已就受伤赔偿事宜达成调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