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抵押950万元到法院撤销合同 律师如何为当事人改写命运?

从抵押950万元到法院撤销合同 律师如何为当事人改写命运?

一场看似无解的债务危机,在两位律师的精准策略与不懈努力下,最终迎来转机。

在南京奋斗数十年的当事人,倾其所有积累下一套价值950万元的房产。因替企业提供抵押担保,企业破产无力偿还贷款,银行将其告上法庭,要求以房产折价抵债。眼看毕生心血即将付诸东流,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黄进冲、张渝二位律师临危受命,最终成功说服法院撤销抵押合同,为当事人守住了安身立命的房产。这背后,是一场关于时间、证据与法律智慧的较量。

【案情回顾】

某企业与某银行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金额950万元。我方当事人以自有房产为该笔贷款提供抵押担保,与银行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合同》。后该企业因经营不善破产,无力偿还贷款。银行遂诉至法院,要求当事人承担担保责任,对其房产进行折价、拍卖,以所得价款优先清偿贷款。

【办案过程】

争取时间——管辖权异议赢得三个月缓冲。案件接手时,距离法院开庭仅剩一周。原承办律师已办理一段时间,当事人经商会活动与黄进冲律师交流后,决定将案件转由黄进冲、张渝二位律师代理。2024年11月20日签订委托合同,11月27日即开庭。

一周之内实现突破,几无可能。争取办案时间成为首要任务。律师首先向法院申请延期开庭,遭拒。在此情况下,黄进冲律师提出管辖权异议。法官以超出15天答辩期为由明确拒绝。黄进冲律师另辟蹊径,从房地产专属管辖不受答辩期限影响的角度再次提出异议,最终被法院接收。经过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等程序,成功为案件争取到三个多月的宝贵时间。

证据为王——300页答辩状构建完整证据链。在争取到的三个月时间内,律师引导当事人系统收集证据,重点围绕企业在签订抵押担保合同时是否存在弄虚作假、银行是否存在违规放贷等行为展开。最终形成长达300多页的答辩状及证据材料,主要涵盖三个方面:一是企业经营与财务状况造假。 收集证据证明该企业在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及贷款用途上存在严重造假行为。二是银行违规放贷。 证据显示,银行在为该企业办理贷款时,明知其经济状况不符合放贷标准,仍未充分履行尽职调查义务,违规发放贷款,违反银行押品管理相关规定,未履行资金监管职责。作为专业金融机构,银行未尽合理审查义务,依法应推定其知晓企业的欺诈行为。三是恶意串通。 进一步证明银行与企业之间存在恶意串通,共同实施了一系列欺诈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违反《商业银行法》第35条、违规高估抵押物价值、隐瞒评估结果、违反押品管理规定、依据虚假财务经营资料审批贷款、虚构借款用途、提供虚假抵押人信息,信贷人员参与评估造假等。

通过上述翔实证据,律师构建起完整、清晰、具有说服力的证据体系,为法院支持撤销合同奠定了坚实基础。

破解时效——以获取证据时间认定除斥期间。本案抵押担保合同分别签署于2018年和2020年,距诉讼已有五年以上。合同撤销权的除斥期间问题,成为案件突破的关键。

律师采用“获取材料时间”作为起算点,证明当事人并未超过行使撤销权的法定期限。因银行此前拒不提供相关材料,2024年12月,律师通过调取案件卷宗的方式,获取了银行授信额度调查报告,才首次知晓银行与企业存在欺诈行为。法院据此认定,当事人申请撤销抵押担保合同未超过行使撤销权的除斥期间,亦未超过撤销权行使的最长保护期。法院最终支持了当事人主张的最高额抵押合同可撤销事由,对银行要求对抵押不动产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请求不予支持。

应对撤诉——避免二次诉累。法庭辩论终结后,原告银行申请撤诉。律师经研判认为,银行撤诉并非简单放弃诉讼,而是意图将不良资产打包出售,由新的债权人另行起诉。一旦撤诉成功,当事人将面临时间上的长期煎熬及二次诉讼的各种风险。

律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38条规定——“当事人申请撤诉或者依法可以按撤诉处理的案件,如果当事人有违反法律的行为需要依法处理的,人民法院可以不准许撤诉或者不按撤诉处理。法庭辩论终结后原告申请撤诉,被告不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不予准许”——向法院正式提交了不同意原告撤诉的申请报告。最终法院未准许银行撤诉,有效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避免了二次诉累。

【办案体会】

办理本案的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两位律师黄进冲、张渝

时间就是胜诉的前提。在办案时间紧迫的情况下,要想尽一切办法争取时间。管辖权异议等程序性策略,看似是“技术性手段”,实则为实体审理创造了必要条件。

证据是说服法官的根本。必须收集到法律上充分、有力的证据,才能获得法院支持。300页证据材料的背后,是对案件事实的穷尽挖掘和对证据规则的精准把握。

一切为当事人着想。穷尽各种法律方法与程序手段,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律师办的不仅是案子,更是当事人的人生。

(作者:苏致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