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疆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博乐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卡拉OK行业著作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原告为我国唯一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被告为某地KTV经营主体。该案于2026年1月30日立案后,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最终在法院主持下,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圆满化解纠纷。
据悉,原告作为经国家版权局批准、民政部注册登记的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依法有权代表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收取使用费,并以自身名义开展维权诉讼。根据国家版权局2006年第一号公告及相关法规,卡拉OK经营场所需以包房为单位支付音乐作品使用费,而被告自经营以来,长期向消费者提供海量音乐电视作品点播服务,却未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订立许可使用合同,也未支付相关使用费。
原告多次敦促被告履行法定义务未果后,依法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52560元、承担取证合理费用269元,停止侵权并删除相关作品,同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秉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原则,积极引导双方沟通协商,兼顾权利人合法权益与KTV经营实际。最终,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被告于2026年7月5日前,向原告支付2019年至2025年期间的版权费共计46210元;原告自愿放弃其他全部诉讼请求。该案案件受理费1114元,因调解减半收取557元,由原告负担。目前,该调解书已具备法律效力,双方将按协议履行相关义务。
此次纠纷的圆满调解,不仅切实维护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也为卡拉OK行业敲响了版权合规警钟。文娱行业的健康发展,离不开对知识产权的敬畏与守护,KTV等经营主体应树立版权意识,依法履行付费使用义务,主动规范经营行为。唯有坚守版权底线,尊重每一份智力成果,才能推动文娱行业良性循环、持续发展,让创意与创新得到充分保护与滋养。(恽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