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邮电大学王佳宜:智能体Token(词元)的法律定性与规范治理

重庆邮电大学王佳宜:智能体Token(词元)的法律定性与规范治理

王佳宜,重庆邮电大学安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数字法学系副主任。

文章载于《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已网络首发。因文章篇幅较长,为方便电子阅读,已略去原文注释,相关内容请在知网下载。

目次

一、Token的兴起与应用扩展

二、Token的法律性质辨析与界定

三、Token(词元)重塑经济格局的逻辑机理

四、Token规模化应用的规范治理

五、结语

摘要

随着人工智能大模型的规模化应用,Token,也即“词元”,作为人工智能服务计费的核心计量单位,已从技术分词工具跃升为承载用户与服务商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客体。然而,现行法律体系对Token的性质界定尚属空白,虚拟财产、区块链代币等既有概念难以适配其技术特征与经济功能,导致实践中出现预付费消费者权益和数据权益缺乏制度保障、Token定价缺乏透明度规制等现实困境。Token不具有虚拟财产的支配性、排他性与独立价值性特征,亦与区块链代币在发行模式、流通性、定价机制及经济功能上存在本质差异,但与预付费消费模式在结构和功能上高度相似,故应将其定性为预付费服务合同中的债权凭证。在定性基础上,立足于Token重塑经济格局的底层逻辑,应从数据权益、定价机制、交易模式与算力供给四个维度构建 Token 规模化应用的规范治理框架。一是明确用户输入与输出数据的权益归属及服务商使用数据训练模型的边界;二是建立Token定价透明化与兑换率变更的程序约束机制;三是规制预付费合同中的格式条款,保障用户退款与Token过期处理的权利;四是推动算力基础设施的自主可控与服务商持续经营义务的制度化。该制度设计既能填补Token交易中权益保护的法律空白,又能促进人工智能服务市场公平有序地发展,为数字服务新型交易模式提供兼具效率与公平的法治方案。

关键词

Token;词元;债权凭证;数据权益;Token经济

随着“人工智能+”行动全面实施与智能体服务的规模化应用,人工智能产业正从“能力布局”加速迈向“能力结算”阶段。Token作为大模型处理信息的最小计量单元,正在成为衡量AI模型活跃度与产业价值的核心指标。2026年3月,国家数据局将Token正式定名为“词元”,并明确其可计量、可定价、可交易的基本属性。据国家数据局披露,目前我国日均词元调用量已超过140万亿,较2024年初增长1000余倍。词元的规模化应用及其可交易特征,正在催生以词元为核心的价值计量与流通体系。然而,Token作为从自然技术走向经济单元的新兴概念,其法律定性及规范治理在规范层面和司法实践中均缺乏明确阐释,由此产生的规则空白既制约了Token经济的健康发展,也可能引发新的市场失序风险。鉴于此,本文对Token的法律性质进行系统分析,厘清其在现行法律框架下的归属与定位,探索建立适应词元经济特征的规范治理路径,以期为我国人工智能产业的有序发展与法治化治理提供学理支撑。

一、Token的兴起与应用扩展

(一)Token的概念界定与应用拓展

Token 最初是自然语言处理中的技术概念,指文本经过分词处理后得到的最小语义单元。随着神经网络与嵌入技术的发展,Token被转化为高维向量以进入矩阵计算。Transformer架构的提出进一步将Token扩展至图像、声音等多模态单元。随着智能体服务的兴起,Token应用场景得以进一步拓展。在智能体架构中,Token不再仅承载“输入—输出”的信息传递功能,而是成为描述任务规划、工具调用、决策执行的核心表达载体。典型智能体任务需分解为多轮Token序列,Token消耗呈指数级上升。由此,Token从隐匿于算法内部的技术概念转变为“算力服务合同的最小计量单元”。自2020年OpenAI率先以Token作为大模型API的计费标尺起,Token与计算资源之间便建立了相对稳定的映射关系。其既衡量“信息被处理程度”的基本单位,也是算力使用的映射单位,更是连接技术供给与商业需求的结算单位。至此,Token完成了从技术概念向经济变量的跃迁,使智能从抽象能力转化为可交易的现实价值。因此,在中文语境下,Token对应两种不同概念。在区块链领域,Token被译为“代币”或“通证”,指可交易的加密资产。在人工智能大模型领域,Token则被译为“词元”,指文本经过分词处理后得到的最小语义单元。被称为“词元”的智能体Token,是本文的主要研究对象;未作特别说明时,以下文中Token即指“词元”。

(二)预付费模式主导下的典型应用场景

以Token计费为基础的新型商业逻辑正在加速演进,Token经济模式明确了供给市场。理论上,智能体所有理解目标、拆解任务并执行操作的动作都是可以“Token化”的,脱离了单纯的计量范畴,衍生出强烈的财产属性。当前主流AI服务商普遍采用预付费模式,用户预先支付法定货币购买一定数量的Token额度,在实际调用API时按消耗量扣减。该模式与商业预付卡、电信行业的预付费套餐、云计算资源的预留实例具有结构相似性。从商业模式运行的角度而言,预付费商业模式具有正向循环和自我促进的重要功能,资金归集可以产生杠杆效应。同时,Token的可交易性也为预付模式提供了可能。当前,Token额度开始在市场上流转,API额度包、模型路由层等新业态正在形成,Token不再是被动的消耗品,而成为可配置、可调度、可流通的资源。然而,不同模型生成的Token不具有等价性,用户无法用等量Token替换不同模型的服务,以及用户与服务商的非对称性,构成了后续安全风险与法律争议的制度性根源。

二、Token的法律性质辨析与界定

Token在AI服务中广泛应用,但学界对Token的研究多集中于技术层面,法学领域的系统性分析尚付阙如,准确界定智能体Token的法律性质成为亟待回应的理论问题。

(一)Token与虚拟财产的界分

虚拟财产作为数智时代发展的衍生产物,现行法律尚未对其法律内涵作出明确规定。在法律规范层面,仅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127条对虚拟财产进行了高度概括的原则性规定,承认了虚拟财产的财产权属性,但对其权利属性并未作出明确界定。此外,最高人民法院于2025年12月在《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专门增设了“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纠纷”一级案由,并在二级案由“网络虚拟财产纠纷”下明确列明“网络虚拟财产权属纠纷”、“网络虚拟财产合同纠纷”、“侵害网络虚拟财产权益纠纷”等次级案由。该举措为法院受理和审理虚拟财产争议提供了程序指引,但案由只是诉讼的入口和标签,法律规范才是实体裁判的根本依据。在理论研究层面,学界围绕网络虚拟财产的权利性质形成了以物权说和债权说为代表的主流观点。物权说认为网络虚拟财产具有排他性、可支配性,具有独立价值,应将虚拟财产认定为物权客体。债权说则认为虚拟财产权利的实现需要通过大量的合同来完成,用户在加入网络平台时需签订用户协议,其本质上是以网络用户协议为基础的债权。此外,还有知识产权说、债权物权化说、数据操作权限说以及类型化说等不同主张。尽管存在上述理论分歧,但在虚拟财产的核心特征形成了相对共识。一是支配性,权利人能够直接对虚拟财产进行控制、使用和处分,无需借助他人行为即可实现其意志。二是排他性,权利人可以排除他人的不当干涉和侵害,对虚拟财产享有独占性的控制权。三是独立价值性,虚拟财产具有独立的经济价值,能够在市场上进行交易和流转。

以虚拟财产的三大核心特征为框架,加上系统检视Token与其核心特征的契合度,能够实现两者的有效界分。首先,Token不具有支配性。支配性要求权利人能够直接对财产进行控制和处分。以网络游戏装备为例,用户可以在游戏界面中自主使用、转移、出售或销毁其游戏装备,享有完整的支配权。而用户无法将Token提取至自有账户或转让给他人,智能体Token的存储、管理和核销完全由服务商系统控制。用户对Token的操作权限仅限于在服务商提供的接口中发起服务请求并消耗Token,将Token转售、转赠他人,或在不同服务商之间转移Token余额等任何处分行为均受到技术限制和用户协议的双重约束。其次,Token不具有排他性。排他性要求权利人能够排除他人的不当干涉。以网络游戏装备为例,用户对其游戏装备、账号等享有相对稳定的控制,他人不得随意侵入或剥夺。而Token的持有状态高度依赖服务商的持续运营和单方管理。服务商可以依据用户协议,在用户存在违约行为时单方冻结账户、暂停Token使用、调整Token与算力的兑换率等。用户无法通过自身的意志行为来排除服务商的单方干涉,用户对Token的控制高度依赖合同关系,不享有对世的排他性权利,与虚拟财产的排他性特征存在根本差异。最后,Token不具有独立价值性。独立价值性要求虚拟财产具有独立于特定服务商的经济价值,能够在市场上自由交易和流转。区块链加密资产可以在不同交易所和用户之间自由转移,其价格由市场供需关系决定,具有高度的独立价值。而Token的价值完全依附于特定服务商的持续经营。一方面,Token的用途被严格限定在兑换特定服务商提供的AI计算服务,不同平台之间无法相互调用。另一方面,同一平台的用户之间禁止转让Token,不存在独立的二级市场。若服务商出现停止运营或服务质量下降的情况,Token的市场价值将大打折扣甚至毫无价值。Token本身并不具备独立于服务商的交换价值,其价值实质上是用户预付的服务价款在尚未消耗部分上的货币化反映,而不是Token本身作为独立财产所固有的市场价值。因此,Token不满足虚拟财产的核心特征,不应被认定为网络虚拟财产,不适用虚拟财产的保护规则,应避免将AI服务中的计费工具与区块链加密资产、网络游戏装备等概念混同。

(二)智能体Token(词元)与区块链Token(通证)的性质区分

英文“Token”一词同时覆盖了区块链领域的“通证”(如比特币)和AI服务领域的“词元”两个截然不同的概念,以至于两者在“Token经济”的流行叙述中经常被混为一谈,造成概念使用上的混乱和法律定性上的偏差。事实上,二者在技术架构、经济功能和法律性质上存在根本性差异,必须予以严格区分。

在法律定性上,区块链Token(以下称为“区块链通证”)的类型谱系更为复杂,其法律属性的判断通常取决于具体功能和经济实质。在国际监管实践中,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United States Securities and Exchange Commission,SEC)长期依据1946年最高法院在SEC v. W. J. Howey Co.案中确立的Howey Test(豪威判定)来判断加密资产是否构成证券。判定标准如下:(1)存在金钱的投资;(2)投资于共同企业;(3)存在从他人管理努力中获利的合理预期。2026年3月,SEC与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ommodity Futures Trading Commission,CFTC)联合发布解释性指南,将加密资产明确划分为数字商品、数字收藏品、数字工具、稳定币和数字证券五大类别。在我国的法律语境下,监管政策对区块链通证采取了严格态度。2017年《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将代币发行融资定性为非法公开融资;2021年《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进一步将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认定为非法金融活动。尽管如此,司法实践对区块链通证的财产属性仍存在一定程度的认可。杭州互联网法院在我国首例涉及比特币网络财产权侵权纠纷案中,认定比特币等“代币”符合虚拟财产的构成要件,对其作为虚拟财产、商品属性及对应产生的财产权益应予肯定。由此可见,区块链通证在司法实践中已被部分认定为具有财产属性,可纳入虚拟财产的范畴加以保护。

智能体Token的运行逻辑和法律特征与区块链通证形成鲜明对比。一是在发行模式方面,智能体Token由中心化AI服务商发行和管理,用户需通过注册账户、同意用户协议后,通过服务商的API接口获取和使用Token。而区块链通证通常是去中心化发行的,无需依赖特定中心化主体即可完成铸造和流转。二是在流通性方面,智能体Token被严格限制在服务商的封闭系统内使用,同一平台的用户之间以及不同平台之间禁止转让,不存在独立的二级市场。而区块链通证的设计初衷即在于实现点对点的自由流转和价值转移,能够如一般商品一样正常进行市场交易流通。三是在定价机制方面,智能体Token的价格由服务商单方面确定,用户只能被动接受。而区块链通证的价格由市场供需关系决定,在不同的交易平台上存在差异化定价。四是在经济功能方面,智能体Token的用途仅限于兑换AI计算服务,不具备投资、投机或价值储藏功能。而区块链通证往往承载着权利人投资回报的预期,其价格波动具有显著的投机属性。基于上述差异,学术界和产业界流行的“Token经济”表述应准确区分这两种性质迥异的Token,避免因概念混用而导致法律定性和监管误判。

(三)Token作为债权凭证的法律定性

Token不具有构成虚拟财产的可能性,且与区块链通证存在本质差异,其法律性质应被认定为服务合同中的债权凭证。具体而言,Token是预付费服务合同项下用户对服务商享有要求服务商按照约定Token数量提供AI计算服务的债权。Token作为债权凭证具有其合理性。

在交易结构方面,用户购买Token的行为构成预付费服务合同。用户通过支付法定货币向服务商购买Token,服务商收取款项后向用户账户中“充入”相应数量的Token,以供用户调取使用。该交易的法律本质是用户预先支付服务对价,服务商承诺在未来以Token为计量单位向用户持续提供AI计算服务。这与预付费消费模式在结构上高度一致,消费者预先向经营者支付一定数额的款项,按照双方约定分次或在一定期限内进行消费,每次消费时从预付金额中扣除相应价款。在预付费消费的法律关系中,消费者通过提前预付款项享有对经营者的债权,经营者通过提前预收款项对消费者负有债务,双方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同时,以商业预付卡为代表的预付费消费已被司法实践认定为债权凭证。在司法裁判中,法院明确指出商业预付卡应认定为一种以约定的商品或者劳务进行偿付的债权凭证。在预付费消费过程中,消费者持有的储值卡、预付卡等凭证,实质上是其对经营者享有的债权请求权的载体。Token在功能上与商业预付卡具有高度相似性,均是用户预先支付对价后获得的凭证,都需要在特定服务商的系统内使用,都以服务商持续经营为前提,余额部分都代表服务商尚未履行的合同义务。因此,将Token定性为债权凭证,在法理上具有充分的逻辑支撑。

在权利义务方面,Token所承载的债权具有明确指向性。用户购买Token后,享有的权利是请求服务商按照约定的Token兑换率提供AI计算服务。该请求权的实现以服务商的持续经营和正常履约为基础,若服务商停止提供服务或拒绝按照约定兑换率提供服务,应承担违约责任。同时,参照预付卡规则,当服务商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时,用户对尚未消耗的Token余额仅能作为普通债权人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不享有取回权或优先受偿权。此外, Token本身应具有财产权属性。用户通过支付法定货币购买Token的行为使其获得了要求服务商提供相应计算服务的债权请求权。该债权请求权具有财产利益,构成用户合法财产的一部分,受到《民法典》第3条关于民事主体财产权利的保障。当服务商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服务或擅自调整Token兑换率导致用户财产利益减损时,用户亦可依据《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相关规定寻求救济。

三、Token(词元)重塑经济格局的逻辑机理

Token正在成为助推智能时代高速发展的关键要素。经济学者卡洛塔·佩雷斯(Carlota Perez)的“技术—经济范式转型”(techno-economic paradigm shift)指出,每一次技术革命的含义都不止于技术变革本身,还会引发一连串经济、社会乃至政治变革。技术革命的核心特征是关键生产要素的创新配置。Token作数据价值实现的关键要素,与算电协同、市场定价、价值分配共同构建起Token经济的底层逻辑。

(一)将隐性算力成本转化为显性计量单位

成为AI世界的显性计量单位是Token经济的基础。在Token计价模式出现之前,用户并不知晓AI服务的成本,无法预知一次调用需要消耗的计算资源,也难以比较不同服务商之间的性价比。Token直观透明地展现了费用与消耗之间对应关系。一是成本的显性化。服务商将模型推理的边际成本(GPU时间、电力消耗、带宽占用)映射为Token价格。用户每消耗一个Token,即对应服务商的一单位成本支出。二是价格的可比性。不同服务商均以Token为单位报价,用户可在一定程度上比较不同模型、不同供应商的单位Token价格。但Token的异质性削弱了这类比较的实际意义。因此,合理的Token服务市场往往需要持续性地进行不同模型对应不同任务的能力对比,这种公开信息更加适合促进Token价格发现机制。三是支出的可预测性。用户根据任务的历史Token消耗数据估算未来支出,从而进行预算管理和成本控制,使用户对费用有稳定的预期。

(二)重构AI服务的市场定价与竞争结构

数智时代,AI服务市场的定价逻辑将因Token计价彻底重构。将Token作为计价单位,在商业模式上借鉴了电力或云计算资源的定价模式。电力以“千瓦时”计价,其并非简单同质商品,而是状态依存商品,可理解为特定时间、地点和系统状态下交付的服务流。与之相似,Token不可储存且生态壁垒极高,购买的内容在本质上是智能体的AI服务。当前,国内百度文心一言、腾讯混元等大模型服务商已全面采用“词元”计费体系。而与电价不同的是,Token没有统一的定价标准,其价格完全由服务商自行确定。企业对Token供给与定价权的掌控,构成了人工智能产业中最基础层级的权力来源。

同时,定价权的博弈正在从企业之间的竞争,升级为国家之间的战略博弈。近期,Token出海引发关注,同样的任务,中国模型消耗Token更少、价格更低,以极致性价比优势击穿全球市场。自2026年2月以来,伴随着OpenClaw等智能体应用引发的Token消耗量狂飙,中国AI大模型凭借极致的性价比,Token单价仅为国外竞品1/6至1/10,在全球最大的API聚合平台OpenRouter上,周调用量已连续多次强势反超美国同行,并长期霸榜。国家数据局对Token关注表明,AI基础设施正在被纳入国家治理体系。在算力通胀成为全球性议题的今天,Token价格已不仅是技术参数的标价,还是能源成本、计算效率、市场竞争与战略布局的集中体现,更是一场围绕未来AI基础设施主导权的系统竞争。

(三)改变用户与服务商的利益分配格局

Token经济形成了用户双重付出与平台双重收益的利益分配格局。用户支付对价获得服务的同时,其输入数据、对话反馈、模型修正行为等被服务商用于模型训练和优化,形成数据贡献。服务商从Token销售中获得服务收入的同时,从用户数据的积累中获得数据资产增值。该利益分配格局引发了系列法律问题。一是用户数据用于模型训练是否需要单独授权。服务商的隐私政策通常将数据使用纳入“服务改进”的概括性同意,但用户是否真正理解其数据的商业价值,存在不透明和不确定性。二是用户是否应享有数据收益的分成。用户在接受服务的过程中,不仅提供了个人信息,还产生了行为数据,服务商基于用户数据训练出更高性能的模型版本并以更高价格出售Token时,贡献数据的用户并未获得收益。此时,用户作为数据来源者是否应当有一定的利益分配?三是应当如何设计用户数据的退出机制。当用户停止使用服务后,其历史数据是否应从训练集中删除?用户是否有权要求服务商删除所有与其相关的训练数据?现行实践中,多数服务商未提供此类退出机制。

四、Token规模化应用的规范治理

Token的规模化应用在带来服务便利和市场效率的同时,也引发了一系列亟待回应的法律与治理问题,需要在数据权益、定价机制、交易模式与算力供给四个维度建立Token的规范治理框架。

(一)明确的数据权益

用户在使用AI服务时,AI模型并不直接理解字符或单词的语义,而是通过分词器将文本切分为若干Token,再将其转换为数值化的向量表示后进行计算。从输入文本到输出回复,Token经历了一个完整的编码—运算—解码—再编码的循环过程。故用户使用AI服务的本质是围绕数据的输入与输出展开的交互闭环。数据交互的底层逻辑决定了Token所涉及的数据权益问题成为规范治理的核心议题。数据来源者与数据处理者的关系在AI服务场景中具体化为用户(数据来源者)与服务商(数据处理者)之间的权利义务配置问题。《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以下简称《数据二十条》)明确了“数据来源者”与“数据处理者”的数据利益主体,并提出在保护数据来源者权益的前提下,承认和尊重数据处理者的要素贡献,保障数据处理者使用数据和获得收益的权利。该政策框架为智能体应用场景下用户与服务商之间的数据权益分配提供了基本指引。

输入阶段,用户作为数据来源者,其输入文本中可能包含姓名、联系方式、个人偏好甚至敏感个人信息等数据构成个人信息权益客体。大模型的数据处理活动应纳入《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范畴,需符合该法关于主体真实、准确、完整的告知要求。服务商在收集、使用用户输入数据时,应当向用户明确告知数据的收集范围、使用目的及存储期限,并取得用户的知情同意。对于用户输入的大量非个人信息的个人数据,服务商应当在用户协议中提供清晰的知情同意选择机制,保障用户作为数据来源者在个人数据收集、处理和利用过程中的知情权、决定权以及对超出约定范围的拒绝权。

输出阶段,AI模型的生成内容面临知识产权归属争议。用户支付Token对价获得输出内容中蕴含的智力成果应当得到法律认定。在“AI文生图”著作权案——李某与刘某侵害著作权纠纷案中,北京互联网法院将体现人类作者的独创性选择、编排与干预的AI生成图片认定为作品,其著作权归属需结合创作过程中人类的智力投入程度综合判定。在Token场景中,用户通过设计提示词、调整参数、筛选输出结果等方式投入的独创性智力劳动,使用户有成为输出内容著作权人的可能,服务商不应通过格式条款不当剥夺用户权利。实践中,有必要在法律层面明确AI模型输出内容的知识产权归属于用户,以避免因合同约定不明或格式条款滥用导致的著作权纠纷。

在服务商使用用户数据训练模型时,数据持有者与数据来源者的权利界分尤为关键。数据持有者享有的数据财产权来源于其对数据的合法收集、事实控制与劳动投入,二者是两个独立的权利,但数据来源者的在先权利通常在权利冲突中具有优先地位,数据财产权应予以充分尊重。据此,服务商作为数据持有者,利用用户在服务过程中输入和输出数据对模型进行持续训练优化时,应充分尊重数据来源者的在先权利,不得超越用户协议中约定的使用范围任意扩展数据用途。从《数据二十条》所确立的政策导向来看,保障数据来源者享有获取或复制转移由其促成产生数据的权益,同时合理保护数据持有者对依法依规持有的数据进行自主管控的权益,二者需要在具体场景中寻求动态平衡。服务商将用户数据(包括输入Token序列、输出Token序列、交互历史等)用于模型训练或改进,应获得用户的明确、单独的知情同意,明确服务商使用用户数据训练模型的合法边界,确保数据来源者的在先权利得到充分尊重,进而构建用户、服务商与社会公众之间的数据权益良性互动格局。

(二)合理透明的定价机制

Token的定价问题直接关系到消费者权益保护与市场竞争秩序。当前服务商的Token定价普遍缺乏透明度,兑换率变更的单方调整权亦缺乏有效的法律约束,亟需建立合理透明的定价机制。

一是服务商对Token定价的成本应具有披露义务。用户购买Token的实质是预付费用以换取未来的计算服务。服务商应当向用户清晰披露Token定价的依据,包括输入Token与输出Token的差异化定价标准、不同模型之间的价格差异等。实践中,定价不透明导致的用户不满已有多起案例。2025年6月,AI代码编辑器Cursor将定价模式从“按次计费”调整为基于Token的“按量计费”,导致部分用户面临意外扣费,用户反映新模式未明确说明限速规则和Token消耗机制,难以预测费用。该事件充分表明服务商在Token定价和计费方式变更过程中,应当履行向用户充分告知的义务,包括公开Token的分词方法、计数规则、不同模型版本的单价以及可能适用的折扣或附加费用。同时,服务商应明确披露其服务等级协议的关键指标,包括响应时间、可用性、错误率以及服务降级的触发条件与处理方式,使用户能够将Token价格与服务质量进行综合评估。否则可能丧失用户对服务商的信任,或将据此产生蝴蝶效应引发更大商业危机。

二是服务商变更Token兑换率应受程序约束。服务商单方面调整Token与算力的兑换率,直接影响到用户预付费用的实际购买力。《民法典》第497条规定,格式条款中“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提供方的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内容无效。服务商在用户协议中保留单方调整兑换率的权利,若调整幅度过大或未提前合理通知,可能构成不合理格式条款。因此,兑换率变更应提前合理期限通知用户,并赋予用户无责退款的权利,如按原兑换率继续使用或按比例退费。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已明确规定,经营者“单方提高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降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需要承担违约责任。Token兑换率的调整实质上是服务商“提高服务价格”,应当适用该规则。因此,在预付费模式下,用户已购买的Token额度对应的价格应保持稳定,服务商如需调整,应仅适用于未来用户购买,而不应追溯影响已购买但未使用的Token。

三是Token的市场定价应接受公平性审查。当前AI服务市场处于快速发展阶段,头部服务商可能凭借技术和算力优势形成事实上的定价垄断。监管部门应当关注Token定价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价格操纵、掠夺性定价、价格歧视以及通过服务降级变相提高单位Token实际成本等。尤其是当服务商将Token包与订阅服务捆绑销售、设置复杂的层级定价体系时,需要确保定价结构的透明性和可理解性,避免通过信息不对称损害消费者利益。

(三)规范的交易模式

Token的交易模式以预付费合同为核心,涉及格式条款的规制、退款权利的保障以及Token有效期的设置等问题。在预付费合同的格式条款规制方面,用户购买Token通常需要同意服务商的用户协议。用户协议中常见的“Token一经售出概不退换”“过期作废”“最终解释权归平台”等条款,需要依据《民法典》第496条至第498条关于格式条款的规定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进行公平性审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明确规定,“收款不退”“丢卡不补”“限制转卡”“约定经营者有权单方面变更合同实质性内容”等格式条款应依法认定为无效。AI服务中Token购买的预付费模式与预付式消费在结构上高度一致,该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具有参照适用空间。

在Token的退款机制方面,用户购买Token后因各种原因可能希望退还未使用的Token余额。从现行实践看,不同服务商的退款政策差异较大。腾讯云智能体开发平台对Token资源包采取“正式采购7天内(含7天)支持退费,基于剩余比例计算退款金额”的规则,超过7天则不支持退费。OpenAI则因其拒绝向不愿提供个人数据的用户退还预付积分而面临开发者的批评,导致用户的资金被困在平台上,无法使用其已付费的服务。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关于“付款后7日内未使用过商品或服务的,可无条件要求返还本金”的规定,Token购买也应当设置合理的无理由退款期限。对于超过该期限的退款请求,可依据未使用Token的剩余比例按折扣价计算退款金额,以平衡用户权益与服务商的合理利益。

在Token有效期的设置与Token余额处理方面,Token包通常设有有效期,用户未在有效期内使用完毕即面临过期清零的风险。参照《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19条的规定,记名卡不得设有效期,不记名卡有效期不得少于3年。由于智能体Token通常与用户账户绑定,具有记名特征,但Token序列具有随技术的升级而变化的可能性,不设置有效期可能缺乏合理性。因此,服务商若设置Token有效期应当在用户购买时以显著方式进行提示,并在有效期届满前合理期限内以通知方式提醒用户。对于有效期届满后未使用的Token余额,可考虑为用户提供申请延期使用或按比例退款的选择。此外,当服务商停止运营、破产清算或主动终止服务时,用户尚未使用的Token余额只能作为普通债权人申报债权,不享有取回权。这种制度安排不利于消费者利益的保护。建议服务商建立预付资金存管或第三方托管制度,要求服务商将用户购买Token所付资金的一定比例存入专用账户,一旦服务商发生破产或停业,监管账户中的资金可用于退还用户未使用的Token余额。

(四)自主可控的算力供给

Token的价值最终体现为AI计算服务的兑现,而兑现过程的高度依赖于服务商算力基础设施的稳定性和持续性。算力供给的安全与自主可控,是Token经济健康发展的底层支撑。

一是算力基础设施的安全性与稳定性保障。用户购买Token后有权要求服务商在合理期限内提供稳定、高效的服务。这就要求服务商要保证算力基础设施的安全性,避免因算力不足、网络攻击等原因导致服务质量下降。2025年10月,工信部发布《关于开展城域“毫秒用算”专项行动的通知》,提出构建高速大容量、确定低时延、泛在广覆盖的城域网络,面向基础设施实现算力中心毫秒互连,面向重点场所实现算力资源毫秒接入。同月,工信部公开征求对《算力标准体系建设指南(2025版)》(征求意见稿)的意见,提出到2027年围绕基础通用、算力设施、算力设备、算网融合、算力互联、算力平台、算力应用、算力安全、绿色低碳等方面制修订50项以上标准。上述政策举措为算力基础设施的质量提升和标准化提供了制度保障。服务商应当参照相关标准,建立算力资源的质量管理体系,并在服务协议中明确服务等级承诺。

二是算力供应链的自主可控与风险防范。当前部分AI服务商对境外算力平台的依赖可能带来地缘政治、出口管制等外部风险。若境外算力供给中断,服务商将被迫暂停提供AI服务,用户权益将受到严重影响。近年来,我国持续推动算力自主可控。截至2025年6月底,我国在用算力中心标准机架达1085万架,智算规模达788百亿亿次/秒。2025年《算力互联互通行动计划》与“人工智能+”行动形成政策共振,逐步推进构建具备智能感知、实时发现、随需获取的算力互联网。从产业端看,国产AI芯片持续迭代,自主可控进展顺利,寒武纪、摩尔线程营收放量,华为公布未来3年昇腾产品规划,一条自主可控的国产算力产业链正在逐步成型。服务商应当优先采用自主可控的算力基础设施,建立算力备份和应急切换机制,以降低对单一外部算力来源的依赖风险。

三是服务商的持续经营义务与破产保障。用户购买Token在一定程度上承担了服务商的信用风险。在平台算法场景下,用户权益的内涵随着数据收集难度的降低而进一步延伸,使得传统治理体系对用户权益的保护存在不足。因此,服务商负有持续经营的义务,不得随意终止服务或降低服务质量。用户购买Token是基于服务商持续经营的信赖预期,服务商应当在用户协议中明确约定服务终止时的处理机制。当服务商因经营困难确需终止服务时,应当提前公告并妥善处理用户未使用的Token余额,包括按比例退款或将用户引导至替代服务商。建议借鉴电信服务等领域的管理经验,要求服务商向监管部门报送服务终止预案,并设立消费者权益保障基金,在服务商破产无法退费时为用户提供最低限度的救济。

五、结语

Token从技术分词工具跃升为AI服务商业计费的核心计量单位,这一演变反映了数字经济交易模式的深层结构转换。Token的规模化应用重塑了AI服务的成本表达、市场定价与利益分配格局,催生出以预付费、按次计费为核心特征的新型数字服务交易形态。然而,现行法律体系对这一新兴交易媒介的性质界定尚属空白,虚拟财产、区块链通证等既有概念难以适配其运行逻辑,规范缺失构成了产业健康发展的制度风险。围绕Token的规范治理,从权益配置、定价透明、交易安全与基础设施保障等维度形成系统性制度安排。唯有在尊重技术创新规律与坚守权益保护底线之间寻求动态平衡,方能提供可持续的法治保障。

Token的法律定性与规范治理,既是人工智能产业法治化的微观命题,也是数字时代交易模式法治转型的典型样本。本文仅为初步探索,期待在法学、经济学与计算机科学的交叉对话中,形成更加成熟的Token治理理论,为智能经济新形态的健康发展提供坚实法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