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6日,新疆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霍城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一起危险驾驶刑事案件,本次庭审共组织各乡镇30余名干部及群众现场旁听。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尹某饮酒后驾驶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霍城县某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其血液乙醇含量192.25毫克/100毫升,远超醉驾认定标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庭审严格按照法定流程开展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法庭辩论等环节,完整还原案件事实,清晰讲解法律适用规定,直观展示违法犯罪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被告人尹某庭审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良好。旁听人员近距离接受警示教育,深刻认识酒后驾车的严重危害,内心深受警醒。

此次庭审将案件审理变为法治课堂,以身边真实案例敲响安全警钟,达到了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警示效果。在此,霍城县人民法院温馨提醒广大群众,交通安全关乎生命,务必牢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酒精会降低判断力与应急反应能力,极易引发交通事故,不仅危害自身和他人生命财产安全,还会承担刑事处罚,留下犯罪记录,对个人、家庭及子女造成长远影响。日常聚餐聚会应当文明饮酒,酒后自觉选择代驾、亲友接送、公共交通等方式出行,切勿心存侥幸、以身试法,同时相互提醒劝导,自觉抵制酒驾、醉驾等交通违法行为,严守出行安全底线,共同营造安全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马小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