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推进春季道路交通安全整治行动,严厉打击酒驾醉驾突出违法行为,全力防范化解道路交通安全风险,黑龙江省林区公安局清河分局交管大队持续开展酒醉驾违法查处,现将近期查处的三起酒后驾驶机动车典型案例予以曝光,以案释法、以儆效尤。


案例一:仲某某驾驶黑AXXXXX号小型汽车沿清河林业局通江街路由南向北行驶,车辆行驶至通江街2km+200m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口头传唤其至清河分局办案区接受调查,对其呼气式酒精检测,其体内酒精含量为:34mg/100mg,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案例二:牛某驾驶AXXXXX号小型汽车沿清河林业局通江街路由北向南行驶,车辆行驶至通江街3km+100m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口头传唤其至清河分局办案区接受调查,对其呼气式酒精检测,其体内酒精含量为:71mg/100mg,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案例三:高某某驾驶电驱动两轮车沿和谐八小区10号楼南侧巷道由西向东行驶,车辆行驶至和谐八小区10号楼南侧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口头传唤其至清河分局办案区接受调查。对其呼气式酒精检测,其体内酒精含量为:59mg/100mg,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交管大队依法对上述违法人员作出行政处罚。
警方提醒:
酒驾危害极大,饮酒后会直接影响驾驶人判断力、反应能力和操控稳定性,极易引发交通事故,危及自身和他人生命财产安全。广大驾驶人要坚决杜绝侥幸心理,自觉遵守交通法规,严守“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底线,自觉抵制酒驾醉驾等违法行为,共同维护辖区安全、文明、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