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未签订书面合同,实际施工方如何追讨工程款?3月27日,新疆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昭苏县人民法院成功审结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精准界定合同相对方,明确独立法人责任,切实保障了实际施工方的合法权益。
2017年5月,某公司下属子公司作为发包方投资建设某街非机动车道改造工程项目,某建设集团承建了该工程项目并实际组织施工,双方未签订书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25年11月20日,案涉项目竣工后,某子公司在《基本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审定签署表》签名盖章,案涉工程最终审定结算金额为890余万元,审计机构对案涉工程审计金额的确认和相关债权确认。然而,某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仅支付部分款项,尚有444.38万元工程款未按约定支付。某建设集团作为案涉项目实际施工方,先后多次催要工程款均无果,2026年3月,某建设集团将某公司及某子公司诉至昭苏县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二公司支付拖欠工程款444.38万元工程款及相应利息。
法官围绕案件争议焦点,全面细致审查原告某建设集团提交的《基本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审定签署表》等证据材料,某子公司作为发包方在该审定表中签名盖章的行为视为对于某建设集团形成事实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异议。
昭苏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某建设集团施工前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根据《基本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审定签署表》载明的发包方为某子公司,并形成工程价款的结算,应当认定与某建设集团形成合同关系的为某子公司,债权债务清晰明确,故某建设集团有权要求某子公司承担剩余的444.38万元工程款的支付责任。而某子公司虽然作为某公司的子公司,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开展经营活动、签订合同、参与诉讼,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故某公司无需对某子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法院依法判决由某子公司直接向某建设集团支付经核定的工程款444.38万元及利息。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工程款项及时清欠,事关企业的生存与发展。近年来,昭苏县人民法院聚焦建设工程领域工程款拖欠、主体责任不清等问题,切实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保护实际施工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主体的合法经营秩序。下一步,新疆昭苏县人民法院将持续秉持“如我在诉”的理念,以高效便民的司法服务回应民生关切,以公正裁判强化契约精神,助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阿达合·塞山巴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