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团队秉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理念,成功调解一起确认用工主体责任纠纷案件。承办法官精准释法明理、积极搭建协商平台,高效化解双方矛盾,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2025年3月,原告成某入职被告海南某工程有限公司,担任安装工,双方虽建立事实上的用工关系,但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在一次被告委派的工作过程中,成某不慎摔伤致骨折,身体和经济均遭受损失。事故发生后,成某多次与该工程公司协商工伤认定相关事宜,却遭到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诿,被告亦拒绝出具相关证明协助成某申请工伤认定。为维护自身权益,成某向乐东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确认被告公司的用工主体责任。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认真梳理案情,精准厘清案件争议焦点——即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情形下用工主体责任的认定。考虑到若仅就责任认定作出裁判,劳动者后续还需另行提起工伤鉴定、费用索赔等相关诉讼,会增加当事人的诉累和时间成本,承办法官决定将调解工作贯穿案件审理全过程,力求实质性化解纠纷。庭审中,法官向被告公司详细释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规定,明确企业在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存在事实用工关系时,应依法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引导企业正视自身义务、主动承担相应责任。同时,法官耐心倾听双方诉求,积极搭建平等协商平台:一方面安抚成某的激动情绪,向其讲解合法维权途径,明确合理诉求边界;另一方面,结合案件实际向被告分析诉讼风险、权衡诉讼成本与纠纷化解时效,劝说其主动承担责任、妥善解决纠纷。
在承办法官的悉心调解和耐心引导下,双方当事人的对立情绪逐步缓解,最终达成一致调解意见:被告当庭认可其对原告成某的用工主体责任,同意赔偿成某因本次工伤产生的各项损失共计6万元,赔偿款项采用分期支付方式履行;双方一致同意免去工伤鉴定等相关程序,原告成某承诺不再就本次事故另行向被告提起任何赔偿诉讼。当日,双方当事人自愿签订调解协议,该案得以圆满调解,真正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
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用工关系时,应当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这既是对劳动者的保护,也是用人单位规避用工风险的有效方式。该案中,用人单位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推诿工伤责任,不仅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增加了自身的诉讼成本和信用风险。在此提醒广大用人单位,要严格遵守劳动法律法规,规范用工管理,主动履行用工主体责任,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劳动安全和合法权益;同时也希望劳动者在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保持理性,通过协商、调解、诉讼等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共同构建和谐有序的劳动关系。(陈彬 刘涵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