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疆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霍城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成功执结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过程中,法官未采取强制措施,而是坚持“晓之以理动之以情”,通过耐心释法明理与真诚沟通,促使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既快速兑现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又避免矛盾升级,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双赢。
该案源于一笔石材交易:原告唐某与被告卢某因石材买卖产生纠纷,卢某长期拖欠石材款拒不支付。经法院依法审理判决,判令卢某向唐某支付拖欠款项。但判决生效后,卢某仍未主动履行,唐某于2026年2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第一时间查阅卷宗、摸清案情,发现卢某并非没有履行能力,而是对判决存在抵触情绪,且法律意识淡薄,妄图“能拖就拖”,导致案件久未执结。
法官未采取查封、冻结等强制手段,而是从思想疏导入手,多次与卢某电话沟通、当面约谈,耐心倾听其辩解与苦衷。在沟通中,法官既从法律层面阐释生效判决的法律效力,明确拒不履行将面临纳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司法拘留乃至追究拒执罪等后果;又从情理层面引导其换位思考,劝说其理解唐某做石材生意的不易与资金周转的困境。在法官反复耐心的思想工作下,卢某逐渐认识到自身错误,抵触情绪消解,态度发生根本转变,主动表示愿意履行义务,并在法官主持下,一次性支付全部案款,案件顺利执结。
收到执行款的唐某十分激动,连连感谢法官的耐心工作。该案的圆满执结,是法院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执行中注重疏导”理念的生动实践,法官不机械执行、不就案办案,以耐心与真诚化解矛盾,用法理与情理引导履行,以最低成本、最温和方式兑现权益,为同类执行案件提供了有益借鉴。(艾力亚尔·阿布来提 黄朝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