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涉案虚拟货币处置模式变革:困境及重构

刑事涉案虚拟货币处置模式变革:困境及重构

数字浪潮与刑事司法的碰撞,正催生一场关于涉案虚拟货币处置的深刻制度变革。近些年,围绕涉案虚拟货币处置问题,从不同层面对其面临的困境和模式做了探索,但这些视角多聚焦于以审前处置为主的实践模式,虽能解燃眉之急,却在一定程度上因程序失范、权力失衡与技术困局等陷入合法性争议,由此折射出传统刑事诉讼框架与数字资产治理需求的结构性冲突。何以破局?笔者借鉴前人研究成果,结合切身的司法实践和相关理论思考,通过重构全链条司法程序、嵌入区块链技术工具、构建穿透式监管及救济体系,以探索涉案虚拟货币处置模式的新突破。

一、问题的提出:涉案虚拟货币处置面临的困境

据裁判文书网的统计,仅2022年中国涉虚拟货币犯罪案件涉案金额已经高达348.49亿元,平均涉案资金量达904万元。为此,我国金融主管部门和司法部门积极迎战,出台了一系列金融管制方面的政策措施,但是部门规章与法律法规及司法实践又面临着结构冲突,使得涉案虚拟货币处置陷入当下困境。

(一)法理层面的冲突

虚拟货币司法处置的核心症结在于法律属性界定的模糊,既未形成统一的概念界定标准,也缺乏类型化区分规则,甚至出现规范的冲突,致使司法实践经常陷入“同案不同判”的困局。

一是金融管制政策与法律的二元解释。鉴于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我国多部门规范性文件将其认定为虚拟商品,否定其货币及金融属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对其秉持开放性态度。此外,国际反洗钱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2014 年发布的《虚拟货币:关键定义和潜在的反洗钱(AML)/反恐怖主义融资(CFT)风险》,明确其作为非法定货币但具有交易媒介功能的数字资产属性。这种法律属性认识上的差异,常使司法裁判陷入“数据权利”还是“财产权利”的二元解释困境。

二是学理争议加剧实践混乱。理论界对虚拟货币本质的认知分歧也直接映射于司法实践。“数据论”强调其二进制代码的物理属性,主张适用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相关法规;而“财产论”聚焦其经济价值与交易功能,要求参照传统财产权保护规则。这两种学说的对立,在部分刑事裁判中,以“违反金融监管政策”为由否定持有人的权益;而在民事审判中,又存在过度扩张财产权保护范围的倾向。

三是类型化标准的制度缺失。在刑事司法实践中,涉案的虚拟货币种类繁多,但类型化标准的制度缺失。不同种类的虚拟货币,市场价格波动剧烈,技术特性、流通方式和交易平台规则也各不相同,导致司法机关在查封、扣押、估值和处置过程中面临诸多困难。

(二)技术层面的冲突:“去中心化”与“中心化”治理

区块链技术导致虚拟货币的“去中心化”特征与现行法律体系“中心化”治理逻辑的适配性冲突,致使私钥控制权、数据主权等新型权利形态难以纳入既有权利保护框架,而技术迭代加剧了监管的滞后性。首先,传统财物查控方式面临新问题。现行法律未明确虚拟货币是否属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可扣押财物”。传统财物查控方式需封存有形载体,而虚拟货币以“私钥”控制权为关键,但扣押对象“私钥”是数据凭证还是链上资产尚存在争议。

其次,匿名性与跨境性导致权属追溯陷入困境。虚拟货币的交易是通过区块链地址完成的,但不与真实身份直接关联,难以核实真实的权属主体。同时,虚拟货币的去中心化特性使其天然具备全球流通属性,交易行为涉及多国主体、服务器,司法机关在调查取证时面临管辖依据模糊和执法权限冲突的现实困境。

最后,技术迭代升级反衬监管滞后性。由于区块链地址可无限生成,用户可轻松创建大量新地址,这使得追踪资金流向需要关联多个分散的地址。犯罪分子通过“混币”“跨链桥”等技术迭代手段来混淆交易来源,切断资金流向的可追溯性,形成“侦查—转移”的速度差,导致传统冻结措施失效。

(三)实践层面的挑战:传统涉案财物处置模式执行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涉案财物的处置模式为责令退赔和罚没,但在虚拟货币场景下,这一传统涉案财物处置模式面临挑战:一方面,退赔返还的合法性障碍。传统涉案财物的退赔处置包括原物返还和折价赔偿。在虚拟货币“返还”场景下,区块链交易的不可逆性使得一旦转账完成,则无法单方面撤销或修改,若因诈骗、误操作需退还,传统“回滚”方式不可行,只能依赖相对方主动退回,往往陷入“个案谈判”式处置困境,侵蚀司法公信力。折价赔偿的核心在于变现,不同国家和地区对虚拟货币的监管政策差异巨大,在变现方面都设置有障碍。

另一方面,没收上缴的操作悖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对违法所得的没收,主要针对法币或实体财物。司法机关对扣押涉案资产决定予以充公、没收,只能通过拍卖或变价程序转化为法币后上缴国库,而非直接将虚拟货币本身“充公”,这就不可避免又回到变现问题。定向销毁是指对无法变现或权属不明的虚拟货币,采取转入销毁地址的措施,如“黑洞钱包”,但缺乏普适性,且极易造成浪费。此外,由于权责分散,缺乏统一的协作机制以及国际司法协作困难,跨境退赔时法律适用冲突与协查率低下等问题突出。

二、“审前处置依赖症”的成因与风险

应上之问,虚拟货币作为一种新型资产形式,其无形性、跨境流动性和技术复杂性使得传统涉案财物管理规则难以完全适配,导致其依赖公安机关的审前处置成为主要处置途径,但其运作逻辑与制度设计又暴露出深层次的治理危机。

(一)审前处置的成因与运作方式

在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审前处置的法理基础源于《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三十六条与《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公安机关将其视为“难以保管的物品”,适用先行处置的规定。但2015年,《关于进一步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的意见》未对虚拟货币等新型涉案财物进行细化规定,导致司法机关在处置时自由裁量权过大,加剧了审前处置依赖。

该模式凸显我国刑事司法体系长期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的倾向:一方面,司法实践更关注财物处置的实体结果,忽视程序正当性;另一方面,审判阶段对审前处置的审查力度不足,导致其事实上成为终局性处理。公安机关作为主导机关,通过技术手段(如“黑名单”标记)控制涉案钱包,并依托第三方机构或跨境代购实现变现。这种模式的选择既受限于司法机关技术能力,也源于虚拟货币跨境流通的监管困境——境内禁止交易与境外流通现实间的矛盾。

(二)审前处置模式引发的风险

当下审前处置的运行模式有利于公安机关迅速行动、便于处置,但也引发了关于法律适用边界和程序正义的广泛争议。

一是导致刑事诉讼体系功能异化风险。因相关法律法规存在模糊、滞后性,办案机关处置涉案虚拟货币不得不通过扩张解释现有法规来寻求依据,将虚拟货币视为“难以保管的物品” 以适用审前处置规定。这种做法虽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实践问题,却往往伴随着对检法机关前置处置权限的剥夺。这种权力配置失衡使公安机关在审前处置中占据绝对主导地位,而检法机关仅仅成为形式审查者。这既违背了刑事诉讼中公检法三机关相互制约、相互配合的原则,也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程序正义的实现。

二是导致治理逻辑短期化风险。公安机关在面对虚拟货币这一新兴领域时,虽然针对当前问题进行即时处理,却并非长效机制。具体而言,审前处置作为应急措施,其有效性依赖公安机关对涉案虚拟货币的及时查控与快速处置。但随着虚拟货币市场的发展变化,新的涉案手法与处置难题不断出现。若仅满足于通过审前处置解决当前问题,而不加强对虚拟货币市场的深入研究及长效机制建设,执法活动将长期处于被动应对状态。

三是导致司法裁量权滥用风险。立法空白赋予办案机关过大自主空间,为追求办案效率,常以电子数据调取、远程勘验等方式替代法定查扣措施,缺乏程序保障,易侵害当事人隐私及财产权益;同时第三方处置机构的选定无统一资质与技术标准,易滋生暗箱操作、利益输送等问题,既浪费司法资源,也损害司法公信力。

四是权利救济机制虚化风险。涉案资产处置的保密性与专业性阻碍当事人知情权的实现,异议申诉与监督渠道不畅,权益受损后难以获得有效救济;加之处置流程不透明,第三方变现环节易出现涉案资产与其他赃款混同的情形,催生洗钱风险,最终危及金融安全与社会公平正义。

三、司法权视角下涉案虚拟货币处置模式变革的可行性论证

当前虚拟货币犯罪高发,相关规制体系尚未及时完善,公安机关主导的审前处置虽能应急破解处置难题,却潜藏诸多风险。以维护社会秩序与公共利益为核心的司法权,亟须从整体视角优化涉案虚拟货币处置模式,这也是刑事司法功能在数字经济时代的必要延伸。

(一)涉案虚拟货币司法处置的理论与制度证成

涉案虚拟货币的司法处置需兼顾实体与程序双重正当性。实体正当性的核心在于其法律上的财产属性及法益保护兼容性。从私法层面看,民事裁判领域普遍认为虚拟货币在占有上具有排他性、可控性与流通性等特征,承认其具有财产属性;从公法层面看,虚拟货币的“财物”属性已成为司法实践的普遍共识。

近期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中的入库案例认为,虽然我国对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持严格限制和禁止态度,但并未否定其财产属性,虚拟货币可以视为刑法意义上的财产。程序正当性是处置合法的关键,侦查机关虽可依法查扣,但处置行为必须接受审判机关的实质审查。

首先是技术性审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明确,电子数据作为证据需满足“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虚拟货币的相关证据(如区块链交易记录、钱包地址信息、平台交易数据)虽具有技术特殊性,但仍可通过区块链哈希校验、取证程序核验、权属关联判定,确保交易记录、地址信息等证据真实合法关联。

其次是价值认定的标准化。价值认定是涉虚拟货币案件司法处置的核心环节,其科学性与公信力直接影响当事人的权益平衡。区分币种类型、统一全国价格认证、规范采信依据,并设置复核听证程序,秉持谦抑原则确定估值。

最后是明确比例原则。在追缴违法所得时,应优先保障被害人合法权益,避免“一刀切”没收,同时虚拟货币可能包含合法财产与违法所得,法院需通过审判程序严格区分:审查虚拟货币的来源、确认被害人损失的金额、划定违法所得与合法财产的边界。

(二)虚拟货币政策定位与涉案财物处置的协同证成

自2013年《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发布以来,我国出台多项与虚拟货币相关的规制政策,这些政策始终围绕“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秩序”展开,且延续至今。对于现有金融监管政策,人们一般倾向于理解为否定虚拟货币的财产属性。但是如果将这些政策放在演进脉络中重新梳理和全面理解,则金融规制与司法机关追缴涉案虚拟货币的目的具有一致性、制度具有互补性,所管制的行为并行而不悖。虚拟货币政策定位与涉案财物处置在实质上可以协同证成。

(三)虚拟货币处置的国际经验与跨境司法协作

在全球数字经济发展进程中,虚拟货币已成为具备实际价值的数字资源,其经济属性持续凸显,各国治理均兼顾风险防控与资源属性、法益救济双重目标。国际层面,美国在涉案虚拟货币追缴中平衡技术追踪与程序正当,日本推行交易持牌制度,新加坡将其纳入数字支付令牌监管体系。

面对涉案虚拟货币处置的棘手问题,“一国两制”框架下的区际司法协助机制,特别是依托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制度优势,可以为合规处置此类资产提供合法高效的实践路径。根据《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通过人民法院签发的生效裁判,依托国际公约产生域外效力。从法律衔接的正当性看,《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九十五条规定,两地司法机关可通过协商进行司法联系与协助。香港《证券条例》第一百零三条对证券型代币的监管框架与内地行政禁令形成的法律势能差,为虚拟货币的合规转化提供制度接口。另外,《海牙证券公约》第四条“中介机构所在地法”(PRIMA原则)规定,当涉案代币存于香港持牌托管商(如OSL)时,自动适用香港法律。这种法律适用成功构建“境内违禁品—境外合规证券”的法律拟制“监管变压器”,既遵守了香港普通法传统,又维护了内地金融监管秩序,体现了规则衔接的法治智慧。

四、涉案虚拟货币处置规则的新构建

在涉案虚拟货币处置模式变革可行性论证的基础上,结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处置虚拟货币的实践经验,即人民法院将涉案虚拟货币委托先行试点的第三方机构处置;第三方机构提供履约担保后,将境外交易环节转委托给具有资质的境外代理商,在香港证监会认证的持牌虚拟资产交易平台,以不低于交易日前20日均价的价格协助完成境外处置。相关资金结汇转入人民法院案款专属账户,后续将依法没收上缴国库或发还被害人,实现“境内委托、境外处置、闭环回流”。本文构建以“多元+双嵌”执行规则为核心、以“特殊治理”为补充,覆盖执行全流程的涉案虚拟货币处置规范体系。

(一)  “多元+双嵌”执行程序规则构建

虚拟货币司法处置突破了传统财产执行的单一主体模式与地域限制,亟须构建 “多元主体协同 + 双嵌机制保障” 的程序规则。其核心是通过境内外多元主体的功能分工与机制联动,形成“法律认定—跨境执行—资金归集”全链条闭环,同时以“执行监管—权利救济”双嵌机制平衡执行效率与权利保障,确保处置程序的合法性与公正性。

构建多元主体协作共治机制是破解传统资产处置制度滞后的关键。需搭建“境内司法机关—境外处置机构—境内金融监管”三层责任矩阵,形成“法律认定—专业化执行—合规归集”的协同体系。境内司法机关作为法律认定与跨域协作的起点,通过生效法律文书明晰涉案财产性质,并联动公安机关、人民银行、外汇管理局等部门建立信息共享与联合论证机制,为资产处置扫除法律障碍。境外处置机构是专业化执行与风险隔离的终端,依托香港持牌虚拟资产交易平台,采用封闭式暗拍、智能合约自动执行模式防范操作风险,借助央行数字货币桥实现“链上交易 + 链下清算”分离,契合反洗钱监管标准,规避商业银行参与兑换的合规隐患。境内金融监管则为资金归集与外汇合规提供保障,外汇管理局按特殊资产处置规定将收益纳入合规监管范畴,中国人民银行依托数字人民币系统实现资金跨境划转与财政缴库无缝衔接,保障资金归集的合规与高效。

同时,需构建“执行监管与权利救济”双嵌机制,筑牢处置程序的公正底线。执行监管以技术回溯与程序嵌套为核心,将监督嵌入查扣、保管、处置全流程,通过区块链存证、冷钱包存储、资金追踪等技术,结合制度约束形成闭环监管,实现执行全程可追溯、可验证、可追责。权利救济以全流程参与、多主体协同为导向,构建“侦查异议—检察监督—执行异议”的立体化救济体系,保障利害关系人在各阶段对权属、程序、处置方式的异议权,由司法机关、检察机关依法审查纠错,确保权利救济渠道畅通有效。

(二)涉案虚拟货币变价处置特殊程序规则构建

在虚拟货币变价执行规则构建中,本文主要针对其特殊性进行规则设计,与传统执行机制相似的,则不再赘述。

一是保管与移送虚拟货币规则。虚拟货币的保管与移送作为司法处置前的关键环节,需从安全性、可溯性、合规性等维度建立完善的保障机制:

首先是安全性,宜采用技术与物理的双重防护。保管与移送应构建“技术+物理”的双重安全屏障。在技术层面,采用冷钱包存储、多重签名等技术,防范黑客攻击与数据泄露;在物理层面,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的意见》要求,选用符合国家保密标准的存储场所,落实办管分离、双人双锁、定期巡检制度,筑牢实体安全防线。其次是可溯性,需依托区块链存证、哈希校验实现全流程留痕,查扣时固定链上交易哈希值、钱包地址等数据,保管中实时记录存储状态并上链,移送时完整留存交接节点信息,形成数据溯源链,为权属认定提供技术支撑。最后是合规性,跨境处置严守白名单准入规则,境外合规持牌平台仅可处置经司法定性的涉案虚拟货币,相关资产需转入司法专用账户,凭生效法律文书确认属性后,方可依规完成跨境移送。

二是虚拟货币价值评估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四条“独立、客观、公正”原则,结合虚拟货币的“虚拟商品”属性,构建“市场法”、“成本法”与“专家评估法”主辅互补的评估体系。其中,“市场法”以“公开市场交易数据”为核心。虚拟货币作为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受政策限制,我国境内无虚拟货币的交易市场,但存在着境外交易市场,其存在公认且可以为人所接受的市场价格,具备价格认证的条件。境外主流交易所(如Binance、Coinbase)的实时成交价比较客观地反映了虚拟货币的市场价值,且数据易获取、程序透明,符合司法公开要求。根据《资产评估执业准则——无形资产》第二十三条“市场法适用条件”,结合“借道香港”的合规优势,选取犯罪行为发生时主流交易所“24小时交易量加权平均价”(VWAP)作为基准,开展对其虚拟商品属性的价值评估。

三是跨境变价处置虚拟货币规则。跨境虚拟货币处置需紧扣专业性与合法性,构建以合规持牌机构为专业载体、以司法委托责任划分为行为边界的风险屏障:

首先,跨境虚拟货币处置的专业性要求必须依托具备资质的合规持牌机构。受托机构需满足“技术安全、反洗钱合规、跨境资金监测”三重标准,实践中可通过“专门名库+动态背调”机制实现准入与监管:联合中国人民银行等金融部门建立“虚拟货币处置机构名库”,重点考察具备境外司法管辖区认可的虚拟货币交易资质、资金穿透监管能力(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数字货币桥等系统确保处置资金流向可追踪);对机构准入名录,按注册资本、跨境资质等级、风险偿付能力、数字资产处置经验及合规经营年限进行分级管理,建立事前核查历史案例与内控制度,事中委托第三方审计技术系统,事后验证处置报告的资金流向的全流程背调机制,确保机构能力持续达标。

其次,司法委托的专业化分工需明确责任分野。虚拟货币跨境处置的专业性超出司法机关技术能力,需通过“司法委托”交由合规的第三方机构处理。但需警惕“转委托”可能引发的责任风险:司法机关须对处置结果的合法性(来源合法、程序合规)承担最终责任,受托机构则对执行环节的技术准确性(数据核验)、操作规范性(清算时效)负责。这种“主从责任”划分既保障了司法权威,又能倒逼第三方机构勤勉尽责。

四是涉案虚拟货币变价执行的例外与排除。涉案虚拟货币的技术特性与法律属性决定了需明确例外情形,构建差异化处置规则:首先,混币场景下的涉案虚拟货币与其他资产(如第三方代币)交织,应建立“犯罪关联性—资产流动性—技术风险”三重分级处置规则:犯罪关联性层面,遵循“直接所得优先处置”原则,区分诈骗所得与赃款衍生资产;流动性层面,依据市场深度与价格稳定性,优先处置USDT(泰达币)等稳定币,次及小众代币;技术风险层面,对门罗币等匿名性强、价格波动剧烈的代币实施审前紧急处置。分层策略应契合比例原则,同时实现资产保全与效率提升的双重目标。其次,受虚拟货币风险等级的影响,最高风险等级(涉恐、涉黑、危害国家安全)的虚拟货币无须精确估值,可以参考毒品犯罪,仅需说明种类、性质、权属,并通过电子黑洞技术直接销毁。再次,涉案财物原则上应由办案机关自行保管,但特殊情形下(如涉案量巨大、技术能力不足)可引入经司法授权的第三方机构。在此基础上,可探索建立独立的跨部门涉案财物管理中心,作为司法机关共用的独立场所,承担涉案财物的交接、保管、移送、返还等职能,形成“技术隔离+制度分权+专业管理”的规范权力运行模式。最后,结汇入库产生的汇率差(如美元兑人民币波动),若能证明系市场正常波动所致(如提供银行结汇凭证、汇率走势图),应认定为正常耗损,从处置金额中扣除。此情形需由处置机关说明正当性并经合议庭审查,避免不当减损被害人权益。

结语

在数字时代加速来临的今天,为数字资产处置探索合法且具前瞻性的司法路径,既是破除司法体系不适应数字化浪潮的现实障碍,也是司法文明与技术革新协同发展的必然要求。本文的意义就在于为未来数字化涉案财物处置积累更多经验,同时为虚拟货币等新型数字资产处置提供一种具有价值的范式指引。(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钱政骁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王晓东)

【本文刊载于《人民法治》杂志2026年4月上(总第223期) 法治新知栏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