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龙井市法院:公正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助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

吉林省龙井市法院:公正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助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

近日,吉林省延边州龙井市人民法院依法公正审理一起农机销售企业与消费者间的不当得利纠纷案件,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为市场经营主体规范经营提供清晰司法指引。

案件源于2024年1月,被告消费者在原告某农机销售企业处选购拖拉机一台,双方自愿签订《农机销售合同》,对被告可享受的政府农机购置补贴及双方其他权利义务作出初步约定。原告依约协助被告办理完农机购置及补贴申领相关手续后,被告将拖拉机投入农业生产使用,并如期收到国家农机购置补贴款项。

事后,原告财务人员核对账目时,主张向被告多支付了一笔款项,要求被告退还。被告以所收款项金额无误、不存在多收情形为由拒绝,双方协商无果,原告将被告诉至龙井市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多支付款项。

审理过程中,主审法官对双方证据进行审查并组织质证。法院审理查明,不当得利成立需同时满足四项法定构成要件:一方获得财产利益;另一方遭受财产损失;获利与受损结果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获利一方取得利益无法律依据,且上述要件均由主张不当得利方承担举证责任。

结合本案事实,《农机销售合同》未对农机补贴款具体金额、支付明细等核心内容作出明确约定。合同签订后,被告多次向原告销售人员核实确认补贴款金额,原告销售人员均未提出异议,且自认因对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不熟悉,介绍说明补贴内容时存在工作失误,导致双方对款项金额认知产生偏差。最终,法院以原告无法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的不当得利请求为由,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龙井市人民法院将继续立足审判职能,秉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理念,妥善审理各类民商事纠纷,引导市场主体诚信经营、依法交易,助力营造规范有序、公平公正的法治化营商环境,为地方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司法服务和保障。(朴贤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