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赛里木湖景区宠物犬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新疆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赛里木湖景区宠物犬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文明养犬不仅是公序良俗,更是法定义务。近日,新疆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赛里木湖景区宠物犬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明确未牵绳宠物犬闯路被碾压,饲养人需自行承担全部损失,为广大养犬人敲响合规养犬警钟。

案情简介:

2025年8月,正值赛里木湖景区旅游旺季,环湖路段车辆密集。一名犬只饲养人携带7只宠物犬进入景区公共区域,未给任何一只犬只系牵引绳,也未采取其他安全管束措施。期间,其中一只宠物犬受外界刺激突然闯入景区公路,一名机动车驾驶人驾驶小型越野客车沿该路段正常行驶,发现犬只后立即采取紧急制动,但因距离过近避让不及,导致该宠物犬被碾压死亡。

事故发生后,犬只饲养人认为机动车驾驶人存在二次碾压及家属辱骂威胁行为,且网络上出现抹黑其夫妻二人的言论,精神遭受痛苦,遂将机动车驾驶人及承保该车辆保险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赔偿宠物犬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0000元。

在庭审中,机动车驾驶人辩称,其正常驾驶、无交通违法行为,已尽谨慎驾驶义务,事故根本原因是饲养人未对犬只牵绳管护,且原告诉称的二次碾压、辱骂威胁等情况均与事实不符,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保险公司则辩称,饲养人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为涉案犬只所有人及犬只价值,且精神损害赔偿诉请不在保险理赔范围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机动车驾驶人正常行驶,发现犬只闯入后及时采取紧急制动措施,已尽谨慎驾驶义务,对事故发生无过错;犬只饲养人未按规定给犬只牵绳,放任犬只在交通密集的景区公路乱窜,未尽到法定管理义务,是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其损失应自行承担。据此,一审法院判决驳回犬只饲养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犬只饲养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相关法条解读

法官表示,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双方当事人的过错认定,关键在于明确饲养人与机动车驾驶人的责任边界,相关判决均有明确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即机动车驾驶人因过错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才应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机动车驾驶人正常行驶、无交通违法,已尽合理避让义务,无过错,故不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三十条明确规定:“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防止犬只伤人、疫病传播。”犬只饲养人携多只犬只进入景区公共区域,未采取任何安全管束措施,违反了该法律规定,未尽到饲养人应尽的管理义务,应对自身损失承担全部责任。

法官寄语:

每一只宠物都是家人的牵挂,失去爱犬的伤痛值得理解,但法律的底线不可逾越。文明养犬不是一句口号,而是饲养人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更是对宠物、对他人公共安全的双重负责。

在此,法官提醒广大养犬人,携犬出户务必牵紧牵引绳、佩戴犬牌,主动避让行人和车辆,切勿放任犬只在公共区域随意活动。唯有依规养犬、文明养犬,才能避免类似悲剧发生,既守护好自己的爱宠,也维护好公共秩序与安全,让每一个生命都能被温柔以待。(恽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