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不起诉≠不处罚”!新疆伊宁市人民检察院监督守护食药安全

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不起诉≠不处罚”!新疆伊宁市人民检察院监督守护食药安全

春风护权益,法治守食安。近日,新疆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人民检察院在办理一起关于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案件过程中,依法启动行刑反向衔接机制,在对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诉决定后,深化行刑反向衔接工作在食品安全领域的实践应用,以高质效检察监督筑牢消费者权益保护防线。

以案释法:

2024年3月,胡某在他人处购进一批壮阳类保健品。同年6月,胡某将该部分保健品向被害人出售,被害人自食用后产生不良反应,遂向公安机关报案。经鉴定,涉案保健品中非法添加了西地那非等国家明令禁止的有毒有害物质。公安机关以胡某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胡某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但因胡某系初犯且自愿认罪认罚并积极向被害人赔偿损失,遂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胡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经行政检察部门审查,被不起诉人胡某向不特定群众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不仅侵害了他人的身体健康,同时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具有可处罚性和处罚必要性。遂向相关部门提出检察意见,建议对胡某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现相关部门对胡某已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法律依据:

依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发布的《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第一批)》(食药监办保化【2012】33号)规定,西地那非属于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禁止在食品中添加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

检察官提醒:

警惕“毒食品”,不法分子为追求“速效”,在食品中添加国家明令禁止的有毒有害物质。三招识别“毒食品”陷阱,第一招看渠道——“三无”产品要警惕;第二招看宣传——“神效”承诺是骗局;第三招看反应——身体不适快就医。选购保健品认准“蓝帽子”标志,网购食品选择正规渠道或平台,留存订单、聊天记录、支付凭证等证据,权益受到侵害及时拨打12315维权。发现相关线索可向有关行政机关监督举报或是向检察机关移送线索。食品安全无小事,健康生活靠大家!(李佩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