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长春南关法院:机构 “换马甲” 跑路?法院判了

吉林长春南关法院:机构 “换马甲” 跑路?法院判了

“3·15”前夕,预付式消费的烦心事再次牵动人心。交了钱、报了课,机构却突然人去楼空,更让人窝火的是,签合同是一家公司,收钱是另一家公司,跑路后两家互相推诿,消费者的钱到底该找谁要?近日,吉林省长春市82位家长就遭遇了这样的闹心事,而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的判决,给消费者吃了一颗定心丸。

2023年7月,长春市民张女士为了锻炼儿子的表达能力,在一家表演艺术培训机构报了名。当时销售人员拍着胸脯和张女士保证课包长期有效,啥时候上完都行。想着孩子能慢慢学,张女士便爽快地交了6499元购买了72节演讲课,后来又花998元办了会员卡,前前后后一共花了7497元。

“孩子上了19节课后,变化十分明显,回家说话都大方了不少”张女士起初对课程效果很满意,可谁也没想到,2024年1月,机构突然宣布停课。本以为年后会恢复正常上课,可到了3月初,张女士却发现教育机构早已人去楼空,联系任课老师,得到的回复却是:“我们也好几个月没拿到工资了,老板联系不上,这课怕是上不了了,我们也在维权。”

“钱交了,课没上完,人还找不到了?”张女士又急又气,翻出合同和缴费记录才发现,当初签合同盖的是“长春市某表演艺术公司”的公章,可缴费时的收款账户却显示是“长春市某文化传播公司”,平时群里发通知、排课,两个公司的名字也经常混着用。

有家长提醒她:“这两家看着就是一家的,起诉的时候得把他们都告上!”可张女士犯了难:“合同是和A公司签的,B公司能认账吗?要是它们都喊‘不是我签的合同’‘不是我收的钱’,我这钱不就打了水漂?”

无奈之下,张女士将长春市某表演艺术公司告上法庭,要求退还剩余课程费用5782元,同时也将长春市某文化传播公司列为被告。案件审理期间,两家被告公司经法院合法传唤,均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法院依法缺席审理。

“被告不到庭,不代表案子就没法审,更不能让消费者白白受损。”接手案件后,承办法官张佳妮没有简单下判,而是投入大量精力,细致调查两家公司的实际关系。经过核查发现,这两家公司看似是独立法人,实则是“两块牌子、一套人马”。

两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核心股东高度重合,共用一处教学场地、一套师资团队和管理人员,业务和财务混同,收钱时有时用这家公司的账户,有时用那家公司的账户,对外招生也用同一个宣传口径,消费者根本无法区分。“这种情况在法律上构成人格混同,说白了就是一家公司换了个马甲经营,目的就是想在出问题后逃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长春市某表演艺术公司无法继续履行合同,构成根本违约,应退还张女士剩余费用;而某(长春)文化传播公司与该公司构成人格混同,滥用法人独立地位逃避债务,损害了消费者权益,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事实上,张女士的遭遇并非个例,此次机构跑路共引发82件系列纠纷,几十位家长面临同样的困境。“不能让消费者一个一个去碰钉子,我们要一揽子把问题解决了。”南关法院民二庭采取系列案件协同审理模式,统一追加适格被告、调取关键证据,确保同类案件裁判尺度统一,最终82件案件均得到公平公正的处理。

法官提示

在3·15来临之际,南关法院提醒广大消费者,预付式消费需谨慎,交钱时务必看清合同公章、收款账户是否一致,若发现商家存在“两个名字、两套章”的情况,务必提高警惕。一旦遇到商家跑路,要及时留存合同、缴费记录等证据,起诉时尽量将所有关联主体一并列为被告,不让“不是我签的合同”成为商家脱责的借口,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丛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