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吴彩华 通讯员 康茹) 记者从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检察院获悉,该院日前依法办理了李某某、左某某等人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系列案件,涉案总金额高达125万元。最终,多名被告人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经审查,2025年4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左某某按照上游犯罪分子安排,在明知其所转移资金系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为牟取非法利益,通过自驾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方式专程赶赴被害人所在城市,利用口罩、帽子等武装自己,在行路过程中有意识地躲避监控,按照上线指令在指定地点与受害人见面并取走现金后立即离开,将现金送至上游犯罪分子指定位置。此种“人肉取现”、当面交割的模式,意图切断电子支付痕迹,犯罪手段隐蔽,情节恶劣。
案件办理过程中,各被告人均不认罪,并将存有犯罪证据的手机损毁,导致案件取证困难。利通区检察院提前介入,引导公安机关全面收集证据,完善证据链条。审查起诉阶段,重点围绕各被告人主观明知、参与程度、涉案金额、获利情况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夯实证据体系,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人民法院经审理,采纳全部指控意见,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被告人作出有罪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