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以为在小区里活动很安全,没想到1岁幼童的手被地上的玻璃碎片划得鲜血直流……”近日,新疆塔城地区沙湾市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因物业公司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为这起案件画上圆满的句号。
案情回顾
2025年9月,市民王女士带着年仅1岁的孩子在小区公共区域玩耍时,孩子突然哭闹不止,右手鲜血直流。王女士仔细查看后发现,孩子手掌被地面上的尖锐玻璃碎片划伤,伤口达2厘米,需立即送往医院治疗。经诊断,孩子不仅需要清创缝合等专业治疗,后续还需进行疤痕修复。
王女士认为物业公司未及时清理小区内危险物品,也未设置任何安全警示标志,才导致孩子受伤。事后,王女士多次与物业公司沟通赔偿事宜未果,遂将其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事小区公共区域的地面清洁与安全管理属于物业公司的职责范围。物业公司未能定期巡查并及时清理危险物品,也未对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设置警示标识,没有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与孩子受伤的损害后果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考虑到案件事实清楚、争议不大,承办法官组织双方进行调解,经过充分释法说理,最终双方达成和解,物业公司一次性赔偿王女士医疗费等各项损失费用。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官提醒
住宅小区是居民日常生活的“安全港湾”,物业公司作为公共区域的管理者,应切实履行巡查、清理、维护等安全保障义务,对路面杂物、设施隐患等及时处置,对危险区域规范设置警示标识,用“细心”换“安心”。同时,家长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带孩子在小区活动时也应尽到看护责任,时刻留意周边环境安全,避免意外发生。
法治守护平安,细节关乎幸福。物业服务企业应规范履职,广大居民也要增强安全防范意识,共同营造安全、和谐的居住环境。(热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