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博乐市人民法院:驳回诉求+追责

新疆博乐市人民法院:驳回诉求+追责

朋友间介绍投资本是信任之举,可有人却为了一己私利,在证据上动起“歪心思”,妄图靠篡改证据内容胜诉。近日,新疆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博乐市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合同纠纷案件,原告李某因擅自涂改、伪造证据,不仅诉讼请求被全部驳回,还面临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后果,真正上演了一出“聪明反被聪明误”的闹剧。

案件回顾:朋友牵线投资,证据却被“动手脚”

张某与李某本是朋友关系,此前张某向李某介绍了一款投资平台理财产品,声称该产品收益稳定,自己已成功获得返利。为吸引李某投资,同时让其帮忙扩大投资范围,张某特意向李某出具了一份保证书,明确承诺李某投资可保本,若无法回本,自己将承担全部责任。

然而,投资后双方产生纠纷,李某为了在诉讼中占据优势,竟擅自对这份保证书动了“手脚”。他不仅在证据原件上添加了多项内容,包括标注“保证书(借款人)”“借款人就是保证人”,还补充备注了“3000U合人民币21600元,1U≈7.2人民币”(“U”指加密虚拟货币单位,常见于网络投资平台,非法定货币,李某以此确定换算标准主张“借款”),“还款日期自借款日60天内还清”等关键信息,将原本的“保本承诺”篡改得更具“借款”指向性。需要注意的是,虚拟货币交易不受我国法律保护,而本案的核心争议更聚焦于证据的真实性与合法性。

更具侥幸心理的是,李某在篡改原件后,将原件复印,又在复印件上继续添加内容、重复复印,最终在庭审中,将这份经过多次篡改的复印件当作原件提交给法庭,企图蒙混过关。

庭审交锋:法官火眼识伪证,谎言不攻自破

在庭审中,承办法官在组织双方举证质证时,凭借丰富的审判经验,很快发现李某提交的“原件”存在异常——纸张质感、字迹清晰度均不符合原件特征,经细查后确认该证据实际为复印件,且存在明显的涂改、添加痕迹。

为查明案件事实,法官当即询问李某,是否对保证书内容进行过添加或修改。出人意料的是,李某态度坚决,一再声称该证据是原件,自己从未进行过任何修改。直到法官向其详细宣讲相关法律规定,明确告知篡改证据的法律后果后,李某才无法继续隐瞒,“大方”承认了自己篡改证据的行为,却仍辩解称,自己只是添加了“客观事实”,并未违法。

法院裁判:篡改证据属失信,驳回诉求追责任

博乐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李某擅自修改、添加证据内容,且将复印件伪装成原件提交法庭,其行为已妨碍案件正常审理,属于妨害民事诉讼的不诚信行为。更为关键的是,李某涂改、添加的内容,直接关系到案件核心事实的认定,严重影响司法裁判的公正性。

最终,法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判决驳回李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并明确告知李某,其篡改证据的行为已涉嫌违法,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官提醒:诚信诉讼是底线,伪造证据必追责

法官强调,诉讼活动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证据是司法裁判的核心依据,必须真实、合法、有效。擅自修改、添加证据原件或复印件,属于伪造、变造证据的行为,不仅会导致提交的证据不被法院采纳、自身诉讼请求被驳回,还将面临罚款、拘留等司法制裁;若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

新疆博乐市人民法院表示,将持续严厉打击虚假举证、不诚信诉讼等行为,坚决维护司法权威和正常诉讼秩序,引导每一位当事人依法维权、诚信诉讼。在此提醒广大群众,切勿心存侥幸、耍“小聪明”,试图通过篡改、伪造证据谋取不当利益,否则终将自食恶果,付出沉重的法律代价。(恽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