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谢检察官。没想到我电动车被盗一事已经过去4年多了,您还一直牵挂着。您今天还专门提醒我去人民法院咨询强制执行情况……”我在2026年1月4日上午电话回访一起盗窃案件被害人许女士时,听到她这么说,倍感精神振奋。这是群众对一名检察官高质效履职办案的充分认可。

2025年12月18日,刘蓓到儋州市八一金川第二小学宣讲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儋州市人民检察院 供图)
与许女士通完电话后,我的思绪回到了她经历的这起案件。
那是2021年9月21日凌晨5时30分许,张某某和一名叫“点点”的男子(化名,未到案)酒后步行至儋州市那大镇某某大院外。见附近人少,“点点”便进入院内寻找盗窃目标,张某某则在外面放风。不久,“点点”将被害人许女士的一辆九成新白色某品牌电动车盗出,推骑着往僻静的地方走,张某某跟在“点点”的后面。当日约 5时54分,“点点”将所盗电动车推到一处小巷内接线,张某某继续在旁边放风。接线成功后,“点点”将电动车骑往某超市方向,张某某步行越过道路防护栏到某超市外与“点点”汇合,两人离开现场。经鉴定,许女士被盗的这辆白色某品牌两轮电动车价值3160元。
儋州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作出刑事判决书,判决张某某犯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8个月;同时还判决责令张某某及同案人“点点”退赔被害人许女士3160元。
人民法院判决书显示,张某某之前曾犯盗窃罪,被广州、海口等地的人民法院判处过5次有期徒刑,属于“惯犯”。判决生效后,儋州市人民法院于2023 年7月作出执行裁定书,认为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张某某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终结该次执行程序。
为了更加全面、准确地了解许女士的家庭经济情况,我和同事李明俊还通过到社保中心调取参保记录等方式,进行了深入细致的调查。调查结果显示,许女士家庭曾为海南省建档立卡的贫困户,目前5名家庭成员中,其本人无业,3名子女均为未成年人,无劳动能力,全家靠其丈夫打零工维持基本生活,年平均收入约2万元,与子女生活费、学费支出基本持平,无结余。许女士被盗的电动车系其家庭日常出行的重要交通工具,至今未得到赔偿,加重了家庭生活负担,属于因案导致家庭困难。
根据《人民检察院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规定,对当事人发放司法救助金的总额不得超过人民法院依法应当判决的赔偿数额。为了审慎地对许女士申请国家司法救助案进行处理和决断,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儋州市人民检察院最终于2023年11月1日决定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给予许女士司法救助金3150元。
“在此,我向儋州市人民检察院各位领导表示感谢,向具体办理我救助申请的刘蓓检察官及其助手李明俊同志表示最崇高的敬意!刘蓓检察官在办理我案件的过程中,热情、细心,反复和我解释国家司法救助政策,自始至终没有抽我的一根烟,没有吃我的一顿饭,没有收取我一分钱!刘蓓检察官是共产党的好干部,人民的好检察官!”许女士于2023年11月3日签收司法救助决定书时,还专门向我送上写有上述内容的感谢信,充分肯定了检察机关开展司法救助工作的成效。
许女士得到检察机关发放的司法救助金,其所遇到的困难暂时得以缓解,但这并不意味着犯罪分子不需要继续履行赔偿许女士3160元的法律责任。于是,我在2026年1月4日上午再次打电话,提醒许女士主动去人民法院,跟进强制执行进度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以促使犯罪分子全面履行人民法院判决的责任。
办理案件有期限,但是司法温情没有期限。作为党和人民的检察官,我会认真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用实际行动办好类似许女士电动车被盗的“小案”,积极为困难刑事案件被害人办实事解忧愁,把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落实到日常履职办案的各个环节。(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检察院 刘蓓)
【本文刊载于《人民法治》杂志2026年2月下(总第220期) 履职栏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