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张剑波) “我们在日常巡查中发现,当事人李某在贺兰县虹桥路以西、永胜路以南的绿化带内砍伐树木。顺藤摸瓜,我们找到了雇佣其伐树的责任主体,并责令该单位赔偿损失209557元,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3月4日,贺兰县综合执法局相关负责人介绍道。
经查,李某受宁夏某有限公司委托,该公司拟在门前区域建设充电桩,遂指使李某实施砍伐。现场砍伐乔木、亚乔木共152株,涉及国槐、油松、银杏、云杉等十余种树种。现经鉴定,被伐树木总价值209557元,含成本价值、生态服务功能价值、生态景观价值,当事人未能提供任何审批手续。
执法人员告知当事人,根据《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砍伐城市树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宁夏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明确,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的,责令停止损害,可以并处200元至2000元罚款。
经现场勘验、询问取证、司法鉴定等程序,贺兰县综合执法局认定当事人未经审批擅自砍伐城市树木一事违法事实清楚,责令当事人赔偿损失,并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