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孟母三迁”到“家庭教育指导令”

从“孟母三迁”到“家庭教育指导令”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六个典型案例,恰如一面镜子,照见了当代中国家庭教育面临的复杂挑战。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家庭教育指导令”司法适用典型案例,其中一起离婚案件的一个细节引起社会关注——父亲胡大壮长期缺乏对孩子的陪伴,并进行粗暴型教育,女儿作业错一题就要罚站。诸多粗暴行为,压垮了胡小小的心理防线,使其轻度抑郁,成为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家庭教育指导令”司法适用典型案例中的标志性个案。此案从深层折射出中国家庭教育从传统“家事”向现代“国事”转变的历史性跨越。

粗暴教育:从普通离婚案件到最高法典型案例

方小梅与胡大壮于2014年9月再婚,次年2月生下女儿胡小小。2025年2月,再婚10年多的方小梅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其与胡大壮离婚。胡大壮当庭辩称,双方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

法院在审理中发现,方小梅与胡大壮因婚姻家庭矛盾长期处于冷战状态,多次在未回避10岁女儿胡小小的情况下,在家中争吵。方小梅还曾多次在胡小小面前抱怨胡大壮“不负责任”,并将双方争吵的微信聊天记录毫无保留地给胡小小查看,将婚姻中的负面情绪传递给胡小小。胡大壮则以“忙于工作”为由,长期缺乏对孩子的陪伴,并信奉“打击式及粗暴型教育”,比如女儿作业错一题就要罚站。

父亲常年不当的管教手段,让胡小小心生恐惧。胡小小因此情绪低落,对既往感兴趣的活动兴趣减退,开始失眠;与同学的交往频率减少,甚至开始厌学。

2025年1月,医院为前去求医的胡小小出具了《汉密尔顿抑郁量表结果分析报告》,载明胡小小存在轻度抑郁症状。方小梅、胡大壮均未关注到女儿的情绪变化,将家庭生活矛盾传递给她,没有与胡小小进行有效沟通,导致其出现抑郁症状。双方未就胡小小的心理状况及时寻求专业帮助,未能依法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与教育责任。鉴于此,法院依照家庭教育促进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全国妇联印发的《关于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意见》的要求,于案件审理期间作出决定书,向方小梅、胡大壮分别送达家庭教育指导令及关爱未成年人提示卡,明确要求二人立即改善家庭教育方式,优先关注胡小小的心理状况与情感需求,并于决定书作出次日起3日内,前往法院指定的家庭教育指导机构接受系统性指导。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以保护未成年人心理健康为目的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旨在向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明确教育引导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家庭教育主体责任不因婚姻状态和家庭结构的变化而有所区分或弱化,体现了司法审判过程中的人性化和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昭示家庭教育从“家事”到“国事”的法律地位升级转变。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其他5起典型案例也从不同角度披露了家庭教育中存在的问题以及法院审判工作的探索与创新。

历史回望:从“孟母三迁”到国家立法的千年演变

我国历来重视家庭教育,古代社会将家训、家规与家国同构。《大学》提出“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逻辑链条,揭示了家庭建设与国家治理的内在关联。《孟子》提出的“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思想,《三字经》提出的“子不教,父之过”训诫,早已深入人心。孟母三迁择邻而居、断机教子的经典,流传千年而不衰。颜氏家训、朱子家训、曾国藩家书等一批家规家训以及《弟子规》《千字文》等诸多文献,成为中华家庭教育的文化谱系。其中,《弟子规》要求未成年人“凡出言,信为先。诈与妄,奚可焉……见人恶,即内省”,形成系统规范的儿童行为准则。《千字文》要求“知过必改,得能莫忘。罔谈彼短,靡恃己长。祸因恶积,福缘善庆。亲戚故旧,老少异粮”,涵盖了天文地理、人伦道德,是将识字与常识教育紧密结合的典范。

据《后汉书·孔融传》记载,孔褒、孔融兄弟的父亲死后三年,即公元168年,东汉中常侍侯览记恨名人张俭,密令州郡将其捉拿归案。张俭逃到好友孔褒家,遇孔褒不在。年仅15岁的孔融听说张俭系其兄好友,遂主动接待他,结果被人告官。张俭逃脱。孔融、孔褒兄弟以包庇、窝藏罪被逮捕入狱。面对法官审讯,孔融兄弟争相揽罪,都希望对方获无罪判决。孔融母亲被讯问时,亦以其作为家长管教不力为由主动承担罪责。朝廷最后判决孔融无罪。

但我国古代立法、司法并非尽善尽美。据《管子·小称》《史记》等记载,齐桓公当政时期,曾对其厨师易牙说:“寡人尝遍天下美味,唯独未食人肉,倒为憾事。”易牙闻言竟将自己4岁的儿子杀害,割其肉烹煮给桓公吃。桓公喝过肉汤后问易牙:“此系何肉?”易牙哭着说是自己儿子的肉,为祈国君身体安泰无虞,杀子以献主公。桓公得知后错误地认为易牙爱他胜过亲骨肉,因此更加宠信易牙。结果桓公四十三年(公元前643年)易牙等人堵塞宫门,假传君命,不许任何人进宫,以致桓公被活活饿死。

上述经典、司法案例和秦汉以来不同时代的律法蕴含了朴素而深刻的教育理念:环境对儿童成长的巨大影响以及家长的教育保护责任之重。在“家国同构”的宗法社会中,家庭被视为社会的基本单元,家庭教育不仅是私人事务,更关系到社会秩序和国家稳定。

在国外,自古罗马《十二铜表法》开始,到斯多葛派自然法思想的传播,逐步诞生出“未成年人监护是父母、社会和国家共同责任”的理念。《十二铜表法》规定,孩童犯罪,其损害由其父亲赔偿,或将犯罪者交付受罚;遗嘱中若未指定监护人,其父方亲人为监护人。斯多葛派则强调“顺应自然而生活”,与我国《道德经》里提出的“道法自然”有相通之处。

该学派将自然与理性相连通,确立了西方的理性主义。其自然法中蕴含的平等、正义、自由等内涵成为激荡人心的能量。法国1804年《拿破仑民法典》将未成年人监护分为父母监护、父母指定监护、法定监护和亲属会议指定监护四大类。当监护人与未成年人的利益发生矛盾时,监护监督人则应站在未成年人一方,对监护进行介入并干预。德国于1900年公布《德国民法典》,确立了未成年人监护制度,规定父母指定监护、法院选任监护、法定监护三类,有利于未成年人的权益保护。

英国在1660年出台《保有权废除法案》,成为英国司法干预未成年人监护的历史起点。1839年,英国《孩童监护修正法案》授予未成年子女母亲监护权,国家公权力开始主动干预未成年人监护事务,标志英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建立。

英国1989年的《儿童法》以维护“儿童利益最大化”作为基本准则,全面保障儿童权益。美国自19世纪开始,在部分州的未成年人监护案件中实施幼年推定原则,尊重未成年子女母亲的法律地位,到20世纪60年代末,逐步推行子女最大利益原则,1970年的美国《统一结婚离婚法》第四百零二条较为详细地罗列了判断子女最大利益的考虑因素,标志着未成年人利益开始优先于父母利益。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李霞、燕山大学文法学院副教授罗杰等学者认为,《十二铜表法》确立的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经历了漫长的发展变化:从家族利益至上到个人本位,从家庭责任到社会责任、国家责任。

近代以来,随着社会结构变迁和西学东渐,中国家庭教育开始从封闭走向开放。清末修律成果《大清民律草案》第一千三百七十二条规定:“行亲权之父母,须护养并教育其子。”第一千三百七十四条规定:“行亲权之父母于必要之范围内,可亲自惩戒其子,或呈请审判衙门送入惩戒所惩戒之。”

新中国成立后,1950年婚姻法明确规定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家庭教育法治化进程加速。1986年义务教育法确立了家庭保障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责任;1991年未成年人保护法系统规定了家庭保护的内容;2020年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进一步完善了亲子关系法律规范。然而,这些法律多侧重于监护职责和权利保障,对“如何教育”这一问题未作具体规定。

2021年10月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明确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负责实施家庭教育;将“家事”上升到“国事”,确立了家庭教育的国家支持体系,要求各级政府指导家庭教育工作,建立健全家庭学校社会协同育人机制;创新了家庭教育干预机制,要求公安、检察机关及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或者实施犯罪行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根据情况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正是基于这一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指导各级法院探索“家庭教育指导令”制度,将司法干预延伸到家庭教育领域,努力将“事后惩罚”与“事前预防”结合,将“惩治犯罪”与“修复关系”结合,形成了中国特色的司法制度。

司法探索:从复杂问题到司法创新的精准施策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六个典型案例,恰如一面镜子,照见了当代中国家庭教育面临的复杂挑战。每一个案例背后,都是一个未成年人的成长故事,一个家庭的悲欢离合,暴露出一系列亟待解决的社会问题。

方小梅诉胡大壮离婚案,显现情绪暴力的隐蔽伤害。胡大壮的行为,实质是对女儿情感世界的粗暴践踏,毁灭的是孩子的安全感、信任感和对世界的善意期待。此案揭示的深层次问题是情绪暴力的普遍性与隐蔽性。相较于身体暴力,包括情感忽视、语言暴力、心理控制等在内的情绪暴力更难被察觉和认定,但其伤害同样深远。胡小小出现的情绪低落、兴趣减退、社交退缩等症状,正是长期情绪暴力累积的结果。

法院的创新之处在于,没有局限于离婚纠纷本身,而是敏锐发现家庭教育问题,通过家庭教育指导令强制父母接受专业指导。其指导内容具有较强的针对性:要求母亲方小梅学习“情绪管理与负面情绪过滤”,避免将婚姻矛盾转嫁给孩子;要求父亲胡大壮重点学习“高质量陪伴与有效倾听”,重建亲子信任。

此种精准施策,体现了现代家庭教育指导的专业化、科学化趋势。杜某乙诉杜某甲探望纠纷案,凸显父爱缺失的巨大创伤。此案的特殊性在于,提起探望诉求的不是父母,而是已处于青春期的孩子杜某乙。他在法庭上表达的“羡慕别的同学有爸爸陪伴成长”的心声,道出了无数离异家庭子女的共同伤痛。研究显示,父爱缺失对儿童发展的影响是全方位的:男孩可能缺乏男性角色认同,女孩可能难以建立与异性的健康关系;在认知发展方面,父亲陪伴较多的孩子往往在数学、空间能力方面表现更优;在心理健康方面,父爱缺失与焦虑、抑郁、行为问题的发生率显著相关。

法院明确“探望不仅是权利更是义务”,并通过家庭教育指导令将抽象义务转化为具体行动。更值得称道的是引入青少年社工协助探望,为十多年未见的父子设计“破冰”方案,体现了司法的人文关怀和专业智慧。

李某诉王某等健康权纠纷案,隐藏欺凌背后的家庭密码。9名未成年人参与欺凌,他们多数来自离异家庭,其中一人父母双亡。他们的父母或忙于工作疏于管教,或教育方式简单粗暴。欺凌行为表面是校园问题,根源却在家庭。现代犯罪学中的“紧张理论”和“社会学习理论”认为,当孩子的基本情感需求在家庭中得不到满足时,可能会通过欺凌他人获得控制感和权力感。法院的“庭审变课堂”令父母与孩子深受教育。通过庄严的法庭庭审,9名家长接受了严肃的法治教育。家长们认识到欺凌行为的严重性。法院向学校发出的司法建议,推动了家校协同治理,体现了系统解决问题的思路。

罪犯子女重度抑郁案,关注被忽视的特殊群体。父亲入狱,母亲早逝,芸芸和弟弟成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这一群体在中国数量较大,却长期处于政策关注边缘。他们面临三重困境:经济贫困、情感缺失、社会歧视。此案中,法院的做法可圈可点:不仅帮助申请事实无人抚养补贴,解了燃眉之急,还协调教育部门为抑郁休学的芸芸保留学籍,更通过长期心理陪伴,帮助孩子走出阴影。

特别是孙某甲刑满释放后,法院继续要求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体现了司法干预的持续性。对罪犯子女的帮扶,不仅关乎儿童权益,也关系到罪犯改造效果和犯罪代际传递的预防。研究表明,父亲服刑的儿童未来犯罪率是普通儿童的数倍。打破这一恶性循环,需要司法、民政、教育、社区等多方合力。

面对家庭教育出现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上述案例可以透视出各级司法机关的司法探索与创新。

首先是司法理念的突破。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只要发现家庭教育存在问题,即可主动介入,责令父母接受指导。这种“在办案中发现,在发现中干预”的模式,体现了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

其次是司法角色从“裁判者”扩展到“修复者”。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作出裁判的基础上,司法成为家庭关系的诊断者、教育资源的联结者(引入专业机构提供指导)、亲子关系的修复者(通过跟踪回访巩固效果)。

再次,责任主体从“父母责任”拓展到“国家责任”。当家庭监护完全失效时,国家作为最终监护人,必须承担起养育职责。法院通过《家庭教育责任告知书》为国家机构履行监护职责提供司法指引,这是国家亲权理念的制度化实践。

最后,工作方法从“单一惩戒”到“综合施策”的创新。从温和的关爱未成年人提示卡,到强制的家庭教育指导令,再到撤销监护权,形成梯度化干预体系。法院引入心理咨询师、家庭教育指导师、社会工作者等专业力量,增强了家庭教育的专业性,提升了家庭教育的效果。建立部门协同机制,法院与公安、检察、妇联、民政、教育、共青团等部门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家庭教育指导令不流于形式。

制度完善:从问题导向到支持体系的努力方向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赵国玲、博士研究生常磊通过对北京、上海、天津、广东、河北、河南等1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特别行政区的在校学生、未成年犯管教所的在押少年调查发现,固有性缺陷和后生性缺陷已成为青少年网络被害潜在的诱发性因素。

西北政法大学教授管华等学者通过调研发现,68.83%的女性不想结婚的首要原因是“不想生孩子”。职场竞争中,母亲的养育责任和就业歧视构成了一种“母职惩罚”。我国应该转变立法理念,确立儿童的权利主体地位,制定操作性强的儿童权利保护的专门立法,加强儿童权利的司法保障。尤其应通过行政力量保障贫困儿童群体的生存权、受保护权和受教育权。

中国教育学会副会长、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华中师范大学教育学院教授周洪宇认为,我国目前没有一所师范大学开设家庭教育专业。若无专业,便无专门人才,无法做到专业化、科学化、规范化。我国的师范大学、职业技术学院应当开设相应的家庭教育专业,培养专门人才,推动我国家庭教育质量和水平再上新台阶。

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徐辉指出,在立法过程中,有的委员提出,家庭教育的主要责任在家庭,政府特别是司法机关不宜过度干预,更不宜采取罚款、拘留等过于严厉的处罚措施,建议与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相衔接。

中国人民大学博士研究生徐巧玲认为,家庭教育指导令与未成年人监护权撤销制度衔接的关键问题在于理清家庭教育指导令作为民事禁令的程序定位,明确其具有强制性和中间性。在衔接制度完善上,应当遵从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探索引入保证金制度以加强制度衔接,构建多元化的未成年人监护干预体系。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审管办(研究室)副主任赵蔚针对各地法院发出的1015份家庭教育指导令研究后发现,55.9%的令状未得到自动履行,8.8%的监护人在被训诫后仍不履行义务。他认为,应从提高文书制发的规范性、保障执行的强制力及完善效果评估机制三方面予以完善。

而更多的专家学者则建议从以下方面发力。立法上,要从“促进法”细化为“实施细则”。具体为:对指导令标准化,建立专业标准和认证制度;确定稳定的经费来源,可探索政府购买服务、公益基金支持等多渠道筹资。建立责任衔接机制,明确家庭教育指导令与治安管理处罚、刑事处罚的衔接机制,完善法律责任体系。

机构建设上,应从“重点试点”扩展到“体系覆盖”,建立“县(区)指导中心—乡镇(街道)服务站—社区(村)服务点”三级网络。培养专职家庭教育指导师队伍,将其纳入国家职业资格体系。开发全国统一的家庭教育指导线上平台,提供课程资源、咨询服务和案例库。做好社会协同,从“各自为政”到“一体联动”。学校应建立家长学校常态化机制,机关、企业要切实实施家庭友好政策,增强员工的弹性工作制、支持员工参加亲子活动等有益孩子身心健康成长的活动。

文化培育上,从“依法带娃”转为“文化自觉”。鼓励父亲积极参与育儿,倡导民主型家庭关系,尊重孩子的独立人格和合理选择。引导家长将家庭教育作为需要不断学习的专业领域。

守护每一个孩子的星辰大海

从胡大壮女儿做错一题就要罚站,到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指导案例;从古代的“子不教,父之过”,到现代的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从家庭私域的传统观念,到国家责任的法治确认——这条演进之路,映射的是中国社会文明的进步、是儿童权利意识的觉醒、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缩影。

六个案例、六组家庭、六个孩子。他们的故事各不相同,却共同指向一个道理:家庭是孩子命运的起点,但不是终点;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但不是唯一老师;家庭教育是家事,更是国事。当法律的光芒照进家庭这一最私密的空间,它不是要剥夺父母的温情,而是要为爱提供科学的导航;不是要瓦解家庭的自主,而是要为成长筑牢安全的底线。家庭教育指导令,这一纸司法文书,薄如蝉翼,却承载着一个孩子的未来、一个家庭的希望、一个民族的明天。

从“家事”到“国事”,改变的不仅是法律地位,更是整个社会对儿童、对家庭、对未来的认知与责任。在这条道路上,我们每个人都是参与者、推动者、受益者。因为每个孩子都应当被温柔以待,每个童年都应有星辰大海。

【结语】

正是:家国同护少幼天,嫩苗无伤沃心田。星垂平野千秋训,月升长河万家烟。私域终非孤雁地,春晖更沐众雏肩。一纸千钧书未竟,长风万里雪吹绵。

(文中胡小小等当事人均为化名)

(作者:何能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