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郭桓盗卖官粮案

明代郭桓盗卖官粮案

郭桓(?-1385),明朝初年大臣,官至户部侍郎。洪武十八年(1385年)四月,御史余敏、丁廷举告发户部侍郎郭桓利用职权,勾结其他官吏,私吞太平、镇江等府的赋税,数额特别巨大。案发后,自六部左、右侍郎以下,被朱元璋处死者达数万人。

重刑治贪

元朝末年的官僚机构极为腐朽,官吏贪腐成性,民不聊生,以至激起民变。彭莹玉、刘福通、郭子兴、朱元璋等先后起义。

朱元璋建立明朝后,非常注意通过法律、礼仪等来遏制各级官员的贪污腐败行为。洪武元年(1368年)八月,朱元璋命人制定《大明律》,自己也直接指挥、参与讨论立法。他一方面提倡廉洁,要求各级官吏遵纪守法、廉政爱民;另一方面对于犯法官吏特用重典,以吓阻官吏贪污腐败。如果有官员触犯贪污罪,则施以重刑,甚至恢复了早被废除的肉刑,还增加了剥皮等残酷的刑罚。

郭桓案爆发前,空印案、胡惟庸案先后发生。为了遏制官员贪污现象,朱元璋采取法外施刑的方式,而且处罚也越来越重,并且设立锦衣卫以加强对官员的监控。他曾感叹说:“朕才疏德薄,控御之道竭矣!”

调查郭案

洪武十八年(1385年)的一天,朱元璋仔细查阅着各地呈报的财政账目。突然,他在一本账册中发现了一个非常细微的问题:“十万两白银”被人为地改成了“五万两白银”——在“十”字上加了三笔便成了“五”。

朱元璋倒吸了一口凉气。一字之差,便使国家面临亏损五万两的危机!是谁胆子这么大,竟敢擅自修改账目?

朱元璋怀疑,担任北平承宣布政使司官员李彧、提刑按察使司官员赵全德、户部侍郎郭桓等人参与其中,于是下令调查。

御史弹劾

郭桓是山东兖州东平人,在洪武四年(1371年)被举荐为官。到了洪武十七年(1384年),郭桓出任山西按察司佥事试户部右侍郎,同年五月开始试任户部尚书。

洪武十八年(1385年),因山东左布政使徐铎迁任户部尚书,郭桓降为右侍郎。同年3月,御史余敏、丁廷举上章弹劾郭桓利用职权,勾结李彧、赵全德、胡益、王道亨等贪污。所涉事项包括:郭桓等人勾结地方官员私分了应天、镇江等五府(州)的税收和秋粮;浙西秋粮本应上缴450万石,但只上缴了200多万石,为此收受地方官员50万贯的贿赂;征收赋税时,巧立名目,中饱私囊;收受应天、镇江等五府(州)富户徐添庆等人的贿赂,私自免除他们的马草(战马所需的草料),将负担转嫁给已经交纳马草的安庆百姓;在官粮里掺水以增加斤两,导致大量官粮腐烂变质,且事情败露之后,为了销赃灭证,将成千上万担被毁官粮埋入地下。

值得一提的是,郭桓等人几年之内连贪污带盗卖再加上掺水毁掉的官粮,总共给大明朝造成了2400万担粮食的损失,这些粮食价值1200万两白银,相当于当时整个国家一年的财政收入。出身农民、深知“民以食为天”的朱元璋震怒了,他决心趁机严查全国贪污官员。

吴庸审案

朱元璋令审刑司右审刑吴庸审理此案。在审理过程中,吴庸根据朱元璋的指令,对相关人员大力追查,甚至严刑逼供,最终发现此案牵连全国12个布政司,牵涉礼部尚书赵瑁、刑部尚书王惠迪、兵部侍郎王志、工部侍郎麦至德等人。

朱元璋对涉案的郭桓、赵瑁、王惠迪等官员全部处死,前后共处死3万多人。据记载,当时六部之中,除了一个尚书和两个侍郎,其余官员基本上都被下诏处死,以致六部官员上朝前都要向家人交代好后事,见到同僚都要打听对方所在的部门又处死了几个人。

直到每个部门就剩下三两个人,官员们也就不用再问了。

死前面讯

郭桓案之前,朱元璋就注重当面审讯,以防有司法官员故意构陷。他曾经说:“凡有大狱,当面讯,防构陷锻炼之弊。”

朱元璋特别召见了兵部侍郎王志。他注意到,王志的受贿金额是22万两白银,被判决死刑。

见到王志时,朱元璋核实了一些基本问题,然后问:“你怎么这么贪呢?”

王志说:“我是财迷心窍了!我忘记了皇上当初的教诲,也忘了父母的养育之恩!”

朱元璋问:“你还有什么想法?”

王志说:“我现在必死,后悔也已经来不及了!”

依据《大明律》规定,官员贪污60两白银以上处死刑。朱元璋听到王志的话,颇觉心痛,感慨道:“哎!财利的诱惑的确很大,除非正人君子、至贤之士,一般人是很难抵挡这种诱惑的。然而,抵挡这种诱惑,真的就那么难吗?还是因为你下不了决心呢?”

引发骚动

数万官员被处死后,如何对待赃款赃物成了一件大事。因为郭桓伙同地方官员弄虚作假,采取了少收官粮的办法,朱元璋认为,必须追收少收的官粮。但朱元璋没有想到的是:为了追缴赃粮,民间中等之家和富人莫不因此破产,故引发众多百姓的反抗,以至于最终演变成全国骚动。

最后,为了平息民怨,朱元璋只好将负责此案的审刑司吴庸处死。他感叹说:“古往今来,贪赃枉法者大有人在,但是做得这么过分的,实在是不多!”郭桓案是朱元璋重典肃贪的表现,让明朝官员不得不警戒恐惧。

改革数字

为了防止后来者徇私舞弊,朱元璋在审结“郭桓案“后,下令将记账的汉字”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百、千“改为”壹、贰、叁、肆、伍、陆、柒、捌、玖、拾、佰、仟“,以杜绝贪官污吏通过窜改数字贪赃枉法。

在郭桓被杀后的洪武二十年(1387年),朱元璋又命国子生分行州县,随粮定区,量度田亩方圆,编类为册,状如鱼鳞,号为鱼鳞图册。洪武二十六年(1393年),明朝官方统计纳税人口突破6000万,全国田亩880万顷,夏税秋粮岁入3000万石。

持续之难

朱元璋从小生活在穷苦之家,对元朝官吏的残暴贪婪有着非常直观的认识。为了朱家王朝能得到百姓拥护,他对贪污受贿、徇私舞弊的各级官员予以无情打击。

据《明史》记载,明代法律对“贪墨之赃”明确规定:“有六:曰监守盗,曰常人盗,曰窃盗,曰枉法,曰不枉法,曰坐赃”,并对打击贪污受贿、徇私舞弊等犯罪作出了系统性的规定。在司法过程中,亦加大打击力度,以至于当时有人感慨说:“偏远郡县的官员,即使距离京师万里之外,无一不是‘悚心震胆’,如有神明驻守在庭中一般,不敢稍有放肆。”

但是,在处理郭桓案过程中,由于吴庸根据朱元璋的诏令,采取刑讯逼供的办法,以至于出现了六部官员和地方官员相互乱咬乱供的情况。屈打成招之下,牵连了很多无辜人员,冤杀、错杀的情况也在所难免,从而使肃政目标大打折扣。这也是吴庸最后被朱元璋处以凌迟之刑的原因之一。

有人认为,朱元璋通过此案达到了自己的政治目的,肃清了元朝遗留的官员,把六部收拾得干干净净,把和自己一起打天下的伙伴也顺便“处理”掉了。也有人认为,一个户部侍郎,绝对地方官员,能侵吞了明朝一年的财政收入,而且还是在朱元璋整顿吏治风头正紧的时候,实在无法不让人生疑。

郭桓案的主审法官吴庸被朱元璋凌迟处死后,朱元璋宣布大赦天下,案件到此结束,不再追究。但朱元璋忽略了极低的薪俸待遇,这决定了其整顿效果持续之困难。

按照明朝初年制定的标准:“钞一锭,折米一石;金一两,十石;银一两,二石。”而明朝洪武十三年,也就是郭桓案发前的前两年,朱元璋制定了百官的俸禄标准:“正从一二三四品官,自千石至三百石,每阶递减百石。”也就是说最高的正一品,年薪不过1000石。郭桓官职为正三品官员,年俸600石,即年薪300两银子。这种低工资,让官员难以养家和聘请师爷等工作人员。

“郭桓案”后不久,朱元璋就发现一名卫仓官,因为参与盗卖官仓里的粮食,被处以墨面、文身、挑断脚筋、割去膝盖之刑,结果此人在看管粮食时又故伎重演,其结局可想而知。朱元璋得知后感叹说:“此等凶顽之徒,果将何法以治之乎?”

正是:账册暗改太祖疑,御史调查惊天地。郭桓舞弊数目巨,众官勾结手段奇。吴庸审案用刑讯,侍郎以下均处死。追赃富人均破产,全国骚动难平息。吴庸被诛平民愤,完善记账改数字。贪污不绝薪水低,官吏再犯元璋急。人治反腐功难久,反贪还需靠法治。

(作者:何能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