漫漫被拐路,悲泪洒无数。期待良法善治有效打击一切买卖人口的违法犯罪,还受害人以公道,给人民群众以安全和幸福。
古今中外的历史经验和教训告诉我们,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需要良法善治,需要党和国家综合施策。我国刑法对拐卖犯罪与收买犯罪采取分条文设置的立法方式,且对象只限于妇女、儿童,不包括14周岁以上的男性,在打击人口买卖犯罪方面,确实存在一定的不足。但是,山西省洪洞县等地出现将男性青少年拐卖到黑砖窑做苦工的犯罪后,我国刑法规定了强迫劳动罪,也算是亡羊补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犯罪者如果不是将14岁以上的男性青少年拐卖到黑砖窑做苦工,而是拐卖到卖淫场所给女性强制提供性服务或是拐卖到贫困地区甚至境外做配偶,那刑法该如何规制呢?所以,未来打拐,刑法仍应当进一步完善。与此同时,职能机关也应当树立科学的刑罚理念,相互制约、相互配合,严格依法,宽严相济,形成良好的政治、法律与社会效果。
加大打击力度打消漏网侥幸
英国法理学家、哲学家杰里米·边沁(Jeremy Bentham)的格言:真正的惩罚,如果不是公开可见的惩罚,就不会对公众产生威慑。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罗翔认为,无论多么完美的社会,都无法根除犯罪。但这不能否定刑法加大打击犯罪力度的功能和重要性。
从犯罪动机、犯罪预防的角度而言,一些人实施犯罪,不是因为担心自己会被判处刑罚,而是认为自己的犯罪行为不会被发现。因此,要加大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力度,首先要加大侦破力度,编织天罗地网,让所有应当入刑的拐卖犯罪人员全部被抓捕审判,消除违法犯罪人员的侥幸心理。正如清华大学教授劳东燕所言,要做到有罪必究,提高处罚的确定性,不能任由大量的收买行为不进入刑事程序。
近年来,从公安部连续多年不间断地开展打拐专项行动所取得的效果可以看出,要加大打击力度,必须形成打击声势,打消不法分子拐卖妇女儿童的念想和侥幸心理。但是,运动式的专项执法也存在一定的弊端,即来时声势浩大,去时悄无声息。故应当将专项行动与常规化执法紧密结合起来,建立健全综合执法制度和工作机制,努力将犯罪打消在萌芽状态,给人民群众以安全感。
严格依法惩处做到宽严相济
严格依法惩治既包括公安机关对此类犯罪严格依法侦查、解救被拐卖的受害者,也包括检察机关严格依法对应当逮捕、公诉的犯罪者进行逮捕和公诉,更包括各级法院严格依法审理相关案件,努力做到宽严相济,既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也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做到不姑息、不放纵,也不一味从重。
在王尔民收买被拐卖妇女一案中,王尔民因妻子不能生育而欲收买妇女为其生子。2013年6月,王尔民以1万元将患有精神分裂症的女青年杨某买回家中。为防止杨某逃跑,王尔民将杨某关在家中杂物间,并锁住杨某的双脚,将杨某的一只手锁在一块大石头上。其间,王尔民多次与杨某发生性关系。同年7月12日,杨某被公安机关解救。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王尔民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后非法限制其自由,明知该妇女患有精神病,还多次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分别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非法拘禁罪和强奸罪,应依法并罚。对王尔民以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以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0年。
妥善救助受害人还受害家庭一片天
妥善解救、救助受害人是我国保护人权的具体体现。近年来,国务院办公厅先后印发《中国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2013—2020)的通知》及《中国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2021—2030)通知》,希望通过政府发动、各部门联动、社会协同、法治保障、技术支持等方式建立一套完整的打拐长效机制,帮助受害人回归家庭与社会。
在李凤英拐卖儿童一案中,被告人李凤英于2007年8月至2009年6月期间,从外地人贩子手中大肆收买婴幼儿,后在山东省枣庄市贩卖给被告人许元理。许元理将婴幼儿加价转手贩卖给被告人万玉莲。万玉莲通过潘存芝、高怀玲等人,将婴幼儿贩卖给枣庄市峄城区等地的居民收养,牟取利益。破案后,所有婴儿均被解救。故法院依法以拐卖儿童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李凤英、许元理、万玉莲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考虑潘存芝、高怀玲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从轻处罚,以拐卖儿童罪分别判处潘存芝、高怀玲有期徒刑15年、13年,并处罚金。
铁道学院兰立宏认为,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9条要求各级政府、公安、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等部门按照其职责及时采取措施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做好善后工作,妇女联合会协助和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并且禁止歧视被拐卖、绑架的妇女。但是该条并没有明确相关部门对于解救和帮助贩卖妇女的具体职责,也没有明确“善后工作”的含义或要求,甚至没有明确应该向被害人提供的保护和帮助。尽管相关部门在现实运行中均有一定的职责,但是对被拐卖被害人的保护和帮助需要多个部门的密切协调与配合,需要制度化规范协作流程。
其实,在被害人的救助方面,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于2009年联合发布了《关于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意见》。该意见对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总体要求、基本原则、救助对象范围及标准、救助资金保障与管理、救助的审批与发放等基本问题作了原则性规定,并要求各地据此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据统计,2009年至2011年,全国法院向刑事被害人发放的救助金额逐年递增,已累计发放救助金2.34亿余元。当然,仍有一些受害者没有得到或无法得到司法救济,故应当在国家层面设立人口贩运被害人救助基金,由没收的与人口贩运犯罪有关的资产和罚金作为基金的来源之一,更好地救助受害人群。
严格适用死刑保持死刑威慑
我国历朝历代虽然都在刑法中保留了诸多死刑,但刑罚上总体呈现出由重到轻、偶有反复的规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刑法中死刑的罪名和实际的判决执行总体上呈现出逐步减少的特点与趋势。在国外,刑罚轻重的发展变化规律也大都如此。尤其是二战以后,随着社会的进步,越来越多的国家,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死刑的残酷性和对犯罪震慑的有限性,纷纷主张废除死刑。到目前为止,世界上包括欧洲在内的所有国家,废除死刑的国家已经达到109个,其中对所有罪行都废除的国家和地区有89个。
西南民族大学王晓龄认为,不区分犯罪形态就让行为人横竖都是一死的情形下,犯罪过程中对被害人的伤害程度会加重还是减轻不言而喻。对拐卖妇女儿童罪一律判处死刑不切实际,也有悖于国际社会保护人权的原则。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马守庆等人拐卖儿童一案中,查明被告人马守庆伙同被告人宋玉翠等人在2006年至2008年期间,以出卖为目的,唆使侯会华等人从云南省元江县等地收买儿童,贩卖至江苏省连云港市等地。其中马守庆作案27起,参与拐卖儿童37人,其中1名女婴在从云南到连云港的运输途中死亡。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马守庆等人的犯罪所得22.6万元。
法院以拐卖儿童罪判处被告人马守庆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其他被告人亦处以应有的刑罚。宣判后,马守庆提出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最高人民法院经依法复核,核准马守庆死刑。罪犯马守庆被依法执行死刑。
法院通报指出,本案犯罪时间跨度长,被拐儿童人数多达37人。“人贩子”视婴儿为商品,缺少必要的关爱、照料;有的采取给婴儿灌服安眠药、用塑料袋、行李箱盛装运输等恶劣手段,极易导致婴儿窒息伤残或者死亡,本案中即有1名婴儿在被贩运途中死亡。故法院综合考虑马守庆拐卖儿童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后果,对其依法判处死刑,符合罪责刑相一致原则。
完善法律制度确保良法善治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罗翔等学者认为,我国现行刑法在保护妇女、儿童权利方面的进步有目共睹。当前,我国对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打击主要为刑法第二百四十条、二百四十一条、二百四十四条;与此同时,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强迫劳动罪未能将14岁以上的男性青少年被拐卖行为列入刑法的打击范畴。故包括罗翔等在内的诸多学者认为,应当将刑法的上述规定统一为买卖人口罪,与国际公约接轨。
笔者认为,上述学者的建议是正确的,具有可行性,应当引起立法机关的重视。司法实践中,被拐儿童的安置已经成为我国反拐工作中的一大难题。解救的被拐儿童,查找不到生父母的,能否被收养?查找到生父母但生父母不愿接回的被拐儿童能否由儿童福利机构承担临时监护职责?这些问题随着我国打拐工作的深入开展日益突出和严重,亟待通过法律予以明确。
现实中,被拐儿童的生父母可能会因为参与了拐卖自己孩子的活动、未婚先孕、超生、贫穷等原因而不愿领回被拐儿童。剥夺被拐儿童生父母的监护权既涉及被拐儿童最大利益的维护,又涉及被拐儿童生父母的重大切身利益,所以有必要使司法审查介入。如武亚军夫妻买卖儿子案,2009年2月8日两人生育一男孩后,因孩子经常生病,家庭生活困难,被告人武亚军、关倩倩夫妻二人决定将孩子送人。同年6月初,武亚军、关倩倩找到山西省临汾市先平红十字医院的护士乔某,让其帮忙联系。乔某将此事告知张永珍,张永珍又通过段麦寸、景九菊、赵临珍等人找到郭秋萍介绍买家。同年6月13日,在赵临珍家中,武亚军、关倩倩将出生仅4个月的孩子以26000元的价格卖给蔡怀光。赵临珍等4人分别获利500元到1500元不等的介绍费,并一同将婴儿送至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后因武亚军的父亲向公安机关报警称孙子被武亚军夫妇卖掉而案发。同年7月17日,公安机关将被拐卖的婴儿成功解救。
法院认为,被告人武亚军、关倩倩的行为已构成拐卖儿童罪。后因孩子被公安机关成功解救,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后果,二人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较轻,依法以拐卖儿童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武亚军、关倩倩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赵临珍、景九菊等人,亦被法院依法判处应有刑罚。
要加强儿童个人信息立法保护。落实好民法典、未成年人保护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规定,切实保护儿童信息,努力减少和防止受害儿童受到二次伤害。
与此同时,要修改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将附带民事诉讼中的赔偿请求扩大到被害人的所有损失,即不仅包括物质损失,还应包括精神损失。当然,也可以在将来制定的专门反人口贩运法中规定法院在审理人口贩运案件特别是跨国人口贩运案件的过程中,应同时判处贩运者赔偿被害人包括精神损失在内的一切损失。
此外,还应当完善法定从宽情节。在惩处违法犯罪的同时,重视对受害者的保护,从维护受害者的权益,便于救助受害者以及刑法中罪责刑相符合的准则着手,完善法定从轻情形,规定提起诉讼前把受害者带至安全场所的,可从轻论处。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孙同山等17名被告人贩卖婴儿案一案中,查明孙同山伙同张祖斌等17名被告人以出卖为目的,通过居间介绍或强抢等方式,在2004年10月至2012年1月贩卖婴儿共计14人。其中,孙同山以出卖为目的,居间介绍贩卖儿童7人,强抢儿童并贩卖7人。孙同山归案后主动供述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罪行,并有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的立功表现,可予以从轻处罚。依法以拐卖儿童罪判处被告人孙同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其他17名被告人分别判处15年至1年6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宣判后,孙同山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强化国际合作合力打击跨国犯罪
充分发挥机制平台作用,加强信息分享、办案合作、证据交换等工作,全链条打击境内外拐骗、接送、中转、贩卖、收买等各犯罪环节,坚决摧毁跨国犯罪网络。
杨恩光等拐卖国外妇女案就显示了国际合作的成效。被告人杨恩光、李文建等人,先后以嫖娼为名,在云南省河口县一些宾馆、酒店,采用暴力手段,强行将越南籍妇女被害人阮某桃等17人带至云南省富宁县、砚山县等地,转卖给当地村民。其中,杨恩光参与作案6起,拐卖妇女12人,李文建参与作案7起,拐卖妇女14人。
云南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以拐卖妇女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杨恩光、李文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案犯也分别被判处无期徒刑等刑罚。宣判后,杨恩光、李文建提出上诉被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认为,被害人的特殊身份并不影响我国司法机关对拐卖妇女涉案人员的定罪量刑。本案两名被告人被判处死缓,三名被告人被判处无期徒刑,彰显了我国司法机关依法严厉打击、遏制一切形式拐卖妇女犯罪的决心。案发后,我国司法机关依照我国缔结和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的规定,积极履行所承担的国际义务,将被解救妇女妥善安置,并及时与有关外事部门联系,提供司法协助和司法救助,将被解救妇女全部安全地送返国籍国,说明加强国际合作的重要性。
漫漫被拐路,悲泪洒无数。期待良法善治有效打击一切买卖人口的违法犯罪,还受害人以公道,给人民群众以安全和幸福。
(作者:何能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