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秦邓析被谁冤杀,起因为何?

先秦邓析被谁冤杀,起因为何?

我国法制文明的历史源远流长,有很多优秀的思想和理念值得传承和弘扬。发生在历史长河中的一个个司法案件,则蕴含着丰富的法治思想和法治智慧,是我国传统法制的重要内容和组成部分。从有记载开始,就有司法案件的记载。有史以来,孔子、司马迁、班超、房玄龄、欧阳修、张廷玉等诸多史学大家,用心血和生命书写了一个民族的恢宏历史,也令隐藏其中的一个个惊天血案、泪案、惨案的真实信息得以传递。

但历朝历代的案件记载都分散沉睡在汗牛充栋的古今书籍之中,迄今为止,尚无经过系统、精到、专业地梳理、编辑、撰写的相关案件。法学博士何能高用他的写作弥补了这一遗憾。从商朝到民国,从历代史籍中,何能高精心挑选了各个朝代、不同时代有代表性的奇案,以真实、详实的史籍文献进行生动概述,以专业的法律的视角进行分析,客观、真实、生动地反映了不同时代的法律制度和司法审判特点。同时,作者在讲述几千年的历史传奇、追寻历史真相的同时,还探寻了法治历史、司法历史的发展规律,以期给读者带来精神上的鉴赏、专业上的分享、思想上的冲击。

邓析(公元前545年-公元前501年),郑国大夫、春秋末期思想家、“名辨之学”倡始人,是一位具有法家思想萌芽的政治家与思想家。

精于名辨

邓析在子产执政时系郑国大夫。在春秋时代,实行较为严格的等级制度,周朝的天子虽然没有多少实权,但仍是当时制度名义上的最高统治者。其次是各国的诸侯,然后是各国的大夫,再然后是士族、庶人(平民)和奴隶。由此可见,邓析在郑国的社会地位是较高的。

邓析作为郑国的大夫,由于社会地位较高,很有才学,创立了“名辨之学”,社会影响巨大。所谓的名辨之学,就是对事物的命名、分类以及如何表达的学问。名学在春秋战国时期是一门显学,名家成为诸子百家中的一个重要学派。老子在《道德经》中,开篇之语就是“道可道,非常道;名可名,非常名。”由此说明定名、析名和辨名的重要性。名学后来发展出语言学、逻辑学、文字学、训诂学等学科,对后世影响巨大。因为春秋时期名学的成就,使中国成为世界逻辑学的三大发源地之一。先秦重要的哲学家都对名学进行过研究,重要的经典著作都有关于名学的相关内容。

自编竹刑

因为邓析精于名辨之学,拥有巨大的社会影响;而且,邓析又精于法律制度和司法、诉讼之学,具有诉讼的辩论之学,故吸引了众多人士跟随他学习名辨之学以及诉讼技巧,他也因此获得了不少钱财。对此,《吕氏春秋·离谓》记载了邓析的几则奇事。

当时,郑国子产在郑国执政20余年,对内实行改革,对外措施得当,内政外交都取得了出色成就,成为春秋时期著名的政治家。子产在公元前536年“铸刑书”,把新制定的刑律铸在鼎上,公之于众,打破了“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神话。叔向等守旧派坚决反对其铸刑鼎,子产与叔向展开了论争,开创了战国时期“礼治”与“法治”之争的先河。邓析原则上同意将刑书公之于众,但对子产铸刑于鼎的做法以及相关法律内容提出批评,并自编了一套更能适应社会变革要求的成文法,将其刻在竹简上,人称“竹刑”。他对子产所推行的一些政策不满,曾经“数难子产之政”。

聚众讲学

在子产变法的过程中,郑国很多人为了熟悉法律,将新法令悬挂起来,子产命令不要悬挂法令,邓析就对新法加以修饰。子产命令不要修饰新法,邓析就把新法弄得很偏颇。子产的命令无穷无尽,邓析对付的办法也就无穷无尽。以致当时有些人对这些新法所规定的行为,到底是可以实施的行为还是不可以实施的行为都无法辨别。

邓析还精通社会心理,了解人性弱点。据《吕氏春秋·离谓》记载,春秋末期,有一年郑国的洧水发了大水,淹死了一个富人,尸首被人捞去了。富人的家属要求赎尸,但捞得尸首的人为此要价太高,搞得富人的家属只好去求教邓析。邓析说:“不要急,他不卖给你,卖给谁呢?”富人的家属感觉有理,遂对挟尸要价者冷处理。在此情况下,挟尸要价的人也因为等待时久,也十分着急。他也去找邓析想办法。邓析告诉他说:“不要急,他不找你买,还找谁买呢?”

邓析聚众讲学,向人们传授法律知识和诉讼方法、技巧,并帮助别人诉讼。据《吕氏春秋》记载:邓析“与民之有讼者约,大狱一衣,小狱襦裤。民之献衣而学讼者不可胜数。”意思是,他与有狱讼的人约定:学习大的狱讼要送上一件上衣,学习小的狱讼要送上短衣、下衣。他的这种做法相当于现代社会收取律师诉讼代理费,大家发现干这项工作收益不错,遂纷纷参加他的法律培训班。他擅长辩论,被诸多史书称为“操两可之说,设无穷之词”,但郑国百姓对于他的才华、水平和思想十分敬佩。

在诉讼的过程中,邓析敢于提出自己的独到见解,“以非为是,以是为非。”由此,献上上衣、短衣、下衣以便学习狱讼的人不可胜数。

历史争论

在邓析的倡导下,郑国出现了一股新的思潮,“郑国大乱,民口欢哗。”对当时的执政者造成巨大的负面影响,严重影响到新法的实施与社会治理。故邓析不久被当时的郑国执政者所杀害。

对于邓析究竟为何人所杀,历史上有不同记载和争论

《列子·力命》《吕氏春秋·离谓》《淮南子·汜论训》《盐铁论·疾贪》《说苑·指武》等古代文献中均记载子产杀邓析。其中,《吕氏春秋·离谓》载:“子产患之,于是杀邓析而戮之,民心乃服,是非乃定,法律乃行。”“患之”的理由则是:郑国有许多人在交通要道人群聚集的地方张贴文字对抗新法令,子产下令禁止到处张贴,邓析就改用投递匿名书信的方式进行。子产下令不准随便投递,邓析又附在其他物品中到处投递。子产的法令不断地变化,邓析应付的方法也就没完没了。这样,什么事能做,什么事不能做就无法区分了。既然可不可以做都无法区分,在这种情况下施行赏罚,其结果自然是罚得越多越重,社会就越混乱,这是治理国家所不能允许的。子产对此很是担忧,于是杀掉了邓析,并施以戮尸的刑罚。

而《左传·定公九年》则记载为:“郑驷歂杀邓析,而用其《竹刑》。”汉高诱注《吕氏春秋》、唐颜师古注《汉书·艺文志》也对子产杀邓析提出质疑。

钱穆考证认为,驷歂杀邓析而用其竹刑,事在《左传》定公九年,而子产死了已有二十一年,此见《先秦诸子纪年·邓析考》。并认为子产始终容忍了邓析的捣乱,如子产不毁乡校一样。而继子产、子大叔而任郑国执政的驷歂对付不了这种局面,于是“杀邓析,而用其竹刑”。他们杀其人而用其法,从客观上反证了邓析竹刑的合理性。

“无罪”之死

邓析是春秋末期著名的思想家、法学家、教育家和法律工作者。他是历史上率先反对礼治,崇尚法治之人。他与郑国的子产,晋国的赵盾、赵鞅、士会等同时代的人一样,推崇法制,并将法律和法令条文公诸于世,否定了秘密立法,秘密司法的制度,开创了法律公开、司法公开的先例。此外,他提出了“治国制刑,不隐于亲”“同罪异罚,非刑也”等主张法律平等、公正司法的法治原则。这些被世代传颂的法治思想成为后世法家思想的重要来源。

邓析因为精通名辨之学、精通法律、精通辩论的艺术,拥有巨大影响,进而被当时的执政者所痛恨,最后被郑国执政者杀害。

邓析的死,诸多历史资料仅记载了其被郑国执政者处死的原因,并没有记载其被处死的罪名。这也与当时的法律制度与司法实践有关。当时的法律制度还没有确定“罪名法定”的原则,只是宣布犯罪者的罪状和刑罚。

邓析之死,是历史上的一大冤案,是郑国执政者对无法控制的新思想、新理论的钳制与打压,是春秋时期郑国执政者对当时百家争鸣的思想界所进行的一起思想清算,制造了历史上不可磨灭的“不能解决异端思想,就解决提出新思想的人”的一大冤案。也正是后人对此案的记录与警惕,才逐渐发展出公民的思想自由、言论自由等权利。而那些“防民之口,胜于防川”的做法,即使让人民群众最后只能道路于目,终究会被人民所抛弃。

正是:

首创名辨显盛名,精通刑律作竹刑。辩证统一百姓赞,东风浩荡法治情。聚众讲学收一衣,从者如潮传赞音。民众喧哗执政恐,被处刑罚天下惊。身死竹刑依旧行,心正何惧诸恶评。先驱崇法受冤案,但看法源传至今。

(作者:何能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