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9日,新疆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新源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一起特殊离婚纠纷案件,原告阿某以夫妻分居三年、感情破裂为由诉请离婚,却因妻子古某身患重病亟需扶养,法院最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判决驳回其离婚诉讼请求,以司法裁判守护夫妻间的扶养义务与家庭温情。
阿某与古某于2021年登记结婚,婚后初期夫妻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琐事及性格差异渐生矛盾。2022年,双方发生激烈争吵后,古某赌气离家,自此与阿某分居,双方基本断绝联系。2024至2025年间,阿某在多次寻找妻子未果后,认为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于2025年12月11日向新源县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解除婚姻关系。
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叶尔森·比苏勒坦为查明案件事实,多方奔走联系,最终成功找到被告古某。令人意外的是,古某并非刻意离家不回,而是在离家后不久便确诊重大疾病,需长期治疗休养,已丧失部分劳动能力。古某坦言,起初确因赌气离家,患病后既拉不下面子主动联系丈夫,又不愿因重病拖累家庭,加之疾病治疗带来的身心压力,始终未能与阿某沟通团聚。
新源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尽管原被告分居已满三年,符合一般意义上“感情破裂”的情形,但本案存在特殊法定情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明确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承办法官指出,夫妻关系不仅是情感联结,更承载着法律赋予的相互扶持、共担风雨的责任。古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罹患重大疾病,正处于亟需配偶照料扶助的关键时期,阿某作为丈夫,依法负有不可推卸的扶养义务。在妻子重病这一特殊情形下,阿某主张的感情破裂并非判决离婚的唯一绝对依据。
庭审结束后,承办法官耐心对阿某进行法治劝导和情感疏导,希望其念及往日夫妻情分,依法履行丈夫的责任,为古某提供生活照料与精神支持。最终,新疆新源县人民法院综合全案事实与法律规定,作出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目前,双方均未提起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木力德尔·托乎塔吾哈力 茹曼娜·巴尔泰)